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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貫徹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粵價[2001]48號)、省物價局直屬分局《關于規范商品標價簽工作的通知》(粵價物檢[**]10號)以及**市物價局《關于實施使用新商品標價簽的通知》(江價[**]48號)文件精神,為規范商品價格標價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現將我市商品明碼標價事項通知如下:
從**年5月1日起實施使用新式商品標價簽,7月底停止使用舊式商品標價簽。
新式標價簽共有三種顏色,一般商品使用紅色或藍色標價簽,降價商品使用黃色標價簽。
填寫標價簽時要標明品名、產地、規格型號、計價單位、零售價等主要內容;降價標簽要如實填寫原價和降價原因。
新式標價簽由**市物價檢查所監制。商品標價簽必須印有"**市物價檢查所標價簽監制章"字樣。
較大規模的經營企業、商場可以自行設計特色商品標價簽,標價簽式樣必須經市物價檢查所監制同意,標價簽上印有"**市物價檢查所標價簽監制章",并到指定印刷單位印制。
較大規模的經營企業、商場使用本單位電腦打印的商品標價簽,經市物價檢查所監督同意,規范使用標價簽。
新式商品標價簽由我局指定印制、批發及銷售單位,規定批發和銷售價格。除指定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批發和銷售商品標價簽。市物價檢查所負責對明碼標價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嚴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