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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妥善解決2001年前群眾已購房但無法辦理土地證、房產證問題,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粵府辦[2003]6號)精神,參照其他市處理類似問題的做法,結合我市的實際,特作通知如下:
一、對未辦理用地手續、規劃和施工報建但符合規劃要求的問題樓盤,補辦相關手續。對缺乏或遺失報建所必需資料的,由建房人提出(建房人已故或下落不明的,由購房者提出)申請,有關部門給予補辦報建手續。
二、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問題樓盤,由市建設局綜合驗收小組按以下方法進行驗收:
(一)工程交付使用二年以上,入住率超過60%,且未見明顯沉、裂、漏情況的,由綜合驗收小組出具質量認可證明書。
(二)有較明顯沉、裂、漏情況的,要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結果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發給質量認可證明書;如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要進行加固補強處理,待處理完成后再出具質量認可證明書。
三、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而且已具備土地使用證(已抵押和查封的除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質量認可證明書的樓盤,市房產管理局應予確權。
四、有關費用處理問題。目前資金周轉確有困難但仍正常運作的開發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建房人,采用拍賣其等值的財物辦法以抵頂土地出讓金、報建、補強加固、竣工驗收和稅費等有關費用。因經營不善現已破產或證明確實已無法支付的,其所欠的各項費用,實行擱置(掛帳)處理,準予其先辦理有關的手續。
五、以個人或非開發單位名義建造的商品樓,可作特殊單項商品樓處理,按上述方法辦妥用地、報建及驗收手續后,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六、已確權的樓盤,只要購房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購房合同(協議)、支(預)付購房款憑證、房地產權移交書等資料,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填開《完稅證明》,市房產部門應為其辦理房產證。
七、由于房地產開發公司(建房人)收取售房收入后沒有繳納稅款或有其他違規開發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仍未交清房款的購房人,在辦理房產證之前,必須將所欠的房款交至市房產管理局設立的專用帳戶,待辦妥房產證后,退回建房人。
九、所有問題樓盤辦理土地證、房產證過程中的各項收費,均按現行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