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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畜牧業生產的管理,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售、運輸、屠宰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申報檢疫。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二、生豬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加施耳標。
三、存欄生豬50頭以上,存欄家禽1000只以上的規模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
四、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五、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六、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農業(獸醫)執法人員執行“瘦肉精”檢測采樣等監督檢查工作。
七、及時開展各種形式宣傳活動,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者增強守法生產經營的觀念,共同做好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