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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在同國內的單位和個人交往中,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分別作出易于操作的明確的具體規定,并嚴格執行。為貫徹落實好中央紀委的這一要求,結合稅務部門的實際,現規定如下:
一、稅務人員一律不準接受納稅戶的宴請。如有違者,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兩次給予警告處分,三次給予記過處分。凡接受納稅戶宴請的,納入干部年度考核,視情節扣發年度獎金。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
因接受納稅戶宴請使稅款流失,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要從嚴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各級稅務部門的領導要關心和重視稅務人員的生活,要辦好小食堂,努力解決好干部職工的就餐問題。稅務人員到納稅戶執行公務,一般不準在納稅戶就餐,偏遠地區確需在納稅戶就餐的,可按規定吃工作餐。
三、對于一些單位在大的慶典活動時,并非單獨請稅務部門參加的宴請,經領導批準可以派人參加,個人不得私自赴宴。
四、各級稅務部門的領導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好上述規定。要充分認識到稅務人員接納稅戶宴請是關系到稅務干部隊伍廉政建設的大問題。要認真負起責任,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實工作。各級稅務紀檢、監察部門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違反者,必須按本規定做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