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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委、市政府歷來十分關心殘疾人。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由于自身身體障礙和受環境影響,在基本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困難較為突出,亟待解決。為貫徹《*市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暫行辦法》(滁政〔*8〕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做好我市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工作,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殘疾人是社會弱勢群體,無勞動能力殘疾人更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保障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無勞動能力殘疾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是構建和諧*和關注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政府和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生活困難救助金雖然不多,但可更好滿足其基本生活、醫療保險救助需求,也有利于提高他們在家庭和社會的地位。各級政府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出發,大力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加快發展殘疾人事業,認真組織實施好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工作,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努力改善無勞動能力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的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
二、把握標準,堅持條件
《暫行辦法》對救助對象有嚴格的界定,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放寬條件,降低標準,要做到符合救助條件的一個不漏,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一個不補。把握標準,就是要把握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評定標準。無勞動能力是評定殘疾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的重要依據。各地要確定縣級以上人民醫院作為殘疾人評殘的定點醫院,依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給予評定并確定等級。縣級殘聯要認真把關,核發殘疾人證。堅持條件,就是堅持確定救助對象的條件,特別是年滿18周歲、無勞動能力、無個人收入來源的殘疾人,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殘疾孤兒及父母離異或其他原因導致隨他人生活的殘疾人必須是18周歲以下。
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開展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殘聯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救助工作的落實。
殘聯部門應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救助對象的底數,做好救助協調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的審核、審批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殘聯部門按《暫行辦法》將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
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殘疾人家庭,做到優先保障,應保盡保。在實施中不能因無勞動能力殘疾人享受生活困難救助而取消其已享受的低保救助等待遇。同時做好18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無個人收入殘疾人及18周歲以下殘疾孤兒等的醫療救助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要加強對定點醫院評殘的指導,堅持國家的評殘標準,對隨意降低標準,擴大范圍,不負責任的行為要嚴肅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要取消評殘資格。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四、加強監督,嚴肅紀律
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積極配合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工作的調查、審核,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各級監察機關,要切實加強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工作中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其中截留、挪用、私分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