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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擴大先進實用水利科技成果的宣傳,推動其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指導水利行業積極采用先進實用技術,切實提高水利行業科技水平,促進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水利建設需求和科技發展水平,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實用的原則遴選水利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編制、《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
第三條《指導目錄》的產生、實施與管理,應公開、公正、公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指導目錄》每年一次。
第二章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凡與當前國民經濟、社會和水利發展水平相適應,涉及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領域的實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均可申請列入《指導目錄》。
第六條受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負責《指導目錄》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水利科技主管部門為申報技術的推薦單位,對所屬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推薦。
水利部直屬單位及水利行業外的國內外機構可直接申報。
第八條申報的技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具有國內應用實例,應用時間達一年以上;
(四)技術適應性強,推廣應用前景廣闊;
(五)知識產權權屬明確。
第九條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的技術持有單位。
第十條推廣中心受理材料申報的截止時間為每年7月31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分別裝訂成冊,內容包括:
(一)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或其它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三)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技術性能、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驗收報告、鑒定報告、獲獎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技術資料;
(五)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指導目錄》實行專家評審制。
第十二條推廣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專家委員會由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
第十三條推廣中心依據專家評審結果,于9月30日前通過中國水利科技網、中國水利科技服務網對《指導目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推廣中心在公示期內受理異議申訴,進行異議核查。
第十五條《指導目錄》于10月31日前。
推廣中心根據《指導目錄》向技術持有單位頒發《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推廣證書》(以下簡稱《推廣證書》)。
第十六條《指導目錄》的信息包括技術名稱、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技術持有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三章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推廣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技術持有單位可重新向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指導目錄》與《推廣證書》作為該項技術推廣采用的重要依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推動工程業主、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選用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
第十九條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將被優先推薦申報有關部門的推廣計劃。
第二十條用戶采用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技術持有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項技術列入《指導目錄》的資格,收回《推廣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在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技術持有單位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性能指標要求提供技術服務的;
(三)利用《指導目錄》進行虛假宣傳的;
(四)經查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偽造、假冒《指導目錄》和《推廣證書》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從事《指導目錄》組織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