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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嚴格公務員考錄制度和指導師制度。堅持“凡進必考”,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必須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不同單位錄用相同專業的公務員,推行按專業進行資格考試的辦法。通過一定形式的考錄辦法,積極吸納高學歷、高素質人才進公務員隊伍。對新錄用的公務員實行指導師制度,進行“一對一”幫帶,選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公務員擔任新錄用公務員的指導師,以老帶新,提高其綜合素質。
第二條加強公務員能力素質培訓。強化更新知識培訓,加強初任培訓、任職培訓,開展能力素質和計算機等專業技能培訓,鼓勵有條件的人員參加MPA學位教育和“WTO事務專業人才”培養,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學歷水平,爭取到*年區級機關公務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達到75%,鄉鎮機關公務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達到65%。
第三條強化公務員掛職、輪崗、交流。每年有計劃地選派部分年輕公務員到街道、鄉鎮、社區、村等基層單位掛職鍛煉。在審批崗位、掌管“人、財、物”崗位和其他重要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的公務員,必須實行輪崗交流;在本部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公務員,必要時可按一定數量的比例實行跨部門、單位之間的輪崗交流。
第四條規范公務員轉任。區機關各單位在核定編制以內,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時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調動,轉任的公務員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職位說明書》規定的條件。根據我區公務員隊伍狀況,從各縣(市、區)和鄉鎮機關調入區級機關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轉任必須嚴格執行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勞動局《關于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轉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否則組織人事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轉任手續。
第五條改進公務員績效考核辦法。區機關各單位對公務員的考核要突出工作績效,根據單位性質和公務員不同崗位,建立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下級對上級、服務對象對公務員的分類測評體系,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參加測評的人員及權重,提高績效考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強化公務員激勵機制。公務員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連續兩年評為優秀的,適當放寬職務晉升的資格條件;連續三年評為優秀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工資或給予一次性獎勵,享受健康休養;對工作業績特別顯著的,按其貢獻程度分別予以嘉獎、記三等功或推薦記二等功,相應給予物質獎勵。每三年開展一次“人民滿意公務員”評選,獲區級“人民滿意公務員”稱號的,享受區級勞動模范待遇,記三等功一次,并給予獎勵。
第七條健全公務員約束機制。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的,扣發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上年度確定為基本稱職,本年度仍無改進的定為不稱職。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的,扣發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在確定為不稱職的次月降低一級職務使用,工資級別作相應調整;無職可降的,降低一個工資級別;無級可降的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公務員執行辦事公開、限時服務、首問責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當行為,被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投訴并查實的,按照區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設置獎金標準,采取多種措施和手段,逐步縮小各單位公務員收入差距,建立公務員收入既與本區經濟發展相適應又與我市其它縣(市、區)相平衡的正常增長機制,達到奉獻與報酬、職責與權利、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第九條嚴格公務員離崗培訓和辭退制度。對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及有其他不良行為的公務員,實行離崗培訓制度,培訓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停發。離崗培訓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勞動局組織實施,培訓所需費用由原單位和個人各支付一半。對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公務員予以辭退。
第十條實行申訴控告制度。公務員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之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控告,有關機關應依法予以受理。
本規定適用于區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機關工作人員。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區人事勞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