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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國家機關各辦、局: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云南省森林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農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管理,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農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目前,我縣個別鄉鎮在對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的審核上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少數群眾混淆是非,個別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在出示證明時把關不嚴,把集體承包的森林和林木當成農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對待,給森林資源的安全造成了威脅。為保護好我縣取得的造林成果,保護我縣來之不易的生態建設成果,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三大效益”,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對保護森林資源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云南省森林條例》,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和諧發展。
二、嚴格審查,加強管理
各鄉鎮要嚴格區分集體承包的森林、林木和農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集體承包林等的界限,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在出示證明前必須認真調查核實、嚴格把關,確保采伐管理規范有序。
(一)農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須有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并報管轄區林業站審核備案后方可采伐。
(二)房屋已修建在林區的農民采伐房前屋后的林木,必須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經批準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個人收購、運輸農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須持有經鄉鎮林業站審核同意備案的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否則按非法收購、運輸木材處理。
(四)農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出縣交易的,按照《云南省林業廳關于對農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運輸管理暫行辦法》(云林林政〔2004〕37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實行報告制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在我縣境內從事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和個人,每月要向縣林業局林政股報送經營、加工情況表。林業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對農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檢查和核實,對弄虛作假,借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種植的和基本農田上原有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之機采伐集體承包的森林和林木,給森林資源帶來損失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禁以言代法、以罰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