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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明確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以下簡稱防控工作)職責,促進防控工作有序、有效開展,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現代農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責任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105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責任制度,是指對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職責進行分解落實,并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發生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的有關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發生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的,應根據應急預案啟動的級別,由上一級農作物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或重大農業植物疫情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組),對災害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對防控措施進行評估,并提出責任認定意見向指揮部報告,由指揮部審核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對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導致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發生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防控工作職責
*市重大農業植物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制訂全市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和防控規劃,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部署全市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加強植保植檢隊伍建設,保障防控經費和應急物資供應。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列入平安縣(市、區)建設以及對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有關部門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一)縣(市、區)政府和*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防控工作職責
1.建立應急防控組織指揮體系,組織制定本區域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和防控規劃;
2.及時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組織部署本區域的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
3.建立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的防控責任,將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列入對有關部門、鄉鎮(街道)的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4.加強植保植檢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建立一支適應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共植保植檢隊伍,落實鄉鎮專職或兼職植保植檢員,建立病蟲疫情監測點;
5.建立防控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落實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預防防治、檢疫防疫工作所需的經費;
6.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藥、藥械市場監管,保障應急物資供應。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防控工作職責
1.按照上級政府和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的監測、調查、預防、防治、控制和撲滅工作;
2.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鄉村級植保植檢員(測報員)隊伍;
3.按縣(市、區)政策,落實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測報、防治、控制、撲滅所需的經費;
4.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無害化處理場所;
5.建立完善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具體責任人。
(三)市級有關部門的防控工作職責
1.市農業局。提出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訂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處置技術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技術培訓,加強技術指導;組織開展農業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系統監測,分析發生發展態勢,及時重大病蟲害中長期、短期預報和警報;負責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診斷、監測與報告,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重大植物疫情實施封鎖和解除封鎖的建議;負責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補償等費用和災情損失的評估;負責農藥市場監管,提出救災農藥、藥械的應急儲備計劃;落實本地區防控工作具體責任人。
2.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負責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項目安排;負責價格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3.市經貿委。組織、協調應急物資供應。
4.市供銷總社。負責應急防控農藥、藥械的儲備、供應及調劑工作。
5.市工商局。共同做好農藥、藥械市場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6.市質監局。共同做好農藥、藥械市場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7.市財政局。將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監測、預防、控制、撲滅補助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負責協調落實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基礎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無害化治理、社會化服務等財政補助經費。
8.市民政局。負責對因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救助。
9.*檢驗檢疫局。負責出入境植物及植物產品的檢疫工作,防止重大疫情傳播;及時收集國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
10.市交通局。保障應急防控物資運輸,協助臨時植物檢疫檢查等工作。
11.市郵政局、鐵路部門。協助應施檢疫植物及其產品運遞的檢疫檢查,防止重大疫情傳播。
1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疫區內衛生防護、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13.市科技局。負責提供科技支撐,組織開展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關鍵技術攻關研究。
14.市氣象局。負責向農業部門及植保機構提供關鍵期、短期和中長期氣象預報預測信息以及災害性天氣監測服務,與植保機構合作開展主要農業植物病蟲氣象預測。
15.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把握宣傳報道口徑,正面引導輿論,做好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知識宣傳;協調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報道,組織新聞會,協調中外新聞媒體采訪;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網上輿情收集、研判,組織開展網上輿論引導。
16.市公安局。負責與疫情相關的社會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區封鎖、臨時檢查站的設置和檢查工作。
17.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工作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18.市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三、責任追究
各級各有關部門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發生或在國內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縣(市、區)政府和*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
1.不按要求建立責任制,落實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責任,致使防控職責不清、監管防疫措施不到位的;
2.不組織制定本地區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和防治規劃,不及時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區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目標不明確、任務不落實的;
3.植保植檢機構隊伍不健全,或專業技術力量不足,或監測防控設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防控措施不落實的;
4.不履行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處置職責,或不按規定啟動預案,或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域不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或不配合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調查疫情,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未建立防控工作責任制,致使職責不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2.不按規定組織開展農業植物重大病蟲害和植物疫情監測、調查、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的;
3.未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生物災害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62號)要求建立相對穩定的鄉村植保植檢隊伍,監測防治、防疫檢疫人員不落實,經費不到位,致使防控工作不落實的;
4.不建立鄉村疫情監測報告體系,未能及時發現、報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或不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無害化處理場所,延誤疫情處置的。
(三)農業部門
1.不提出或不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建議和方案,使本地區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實的;
2.不按規定開展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的系統監測、普查和督查,導致沒有及時發現疫(災)情或預報錯誤的;
3.不及時制訂有效的防控技術方案的;
4.不及時掌握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或者不報告存在的問題,造成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植物疫情報告期間,不采取臨時檢疫防疫控制措施,或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域,導致植物疫情擴散的。
(四)其他有關部門
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致使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預防防治、檢疫防疫、流通監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實或者無法落實,導致農業植物重大病蟲害暴發和重大植物疫情擴散蔓延的。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農業植物重大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要加強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政績考核、單位和個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促使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