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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進一步發展壯大我省的非公有制經濟。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及重點
(一)清理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制定的、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存在限制作用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出臺的、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存在限制作用的有關規章。
(二)清理重點。現行規范性文件、規章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場準人、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限制作用的有關規定。
二、清理原則
(一)涉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必須明令廢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發現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但不在處理權限范圍內的,按照以下程序處理:有關政府部門發現本級政府其他部門的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的,向該規定的制定部門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同時向本級政府進行報告;下級政府在清理工作中發現上級政府或部門的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的,向上一級政府提出,上級政府在確認屬于本級政府規定的情況下,予以修改或廢止,確認屬于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責成有關部門予以修改或廢止;不屬于本級政府或部門規定的,逐級或直接向上級政府或部門提出,由其作出決定。
三、清理工作的實施
(一)實施方式。清理工作要嚴格遵循“誰起草、誰,誰負責清理、修改或廢止”的原則進行,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組織開展工作,公布清理結果,并按時限要求將清理工作總結報上級或本級清理工作辦公室。
(二)階段劃分。*年4月份為第一階段,全省各級政府進行動員、安排部署。5月至6月底為第二階段,全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組織自查和清理。7月至8月底為第三階段,對清理出的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規定進行審核、修改或廢止。9月初至10月20日為第四階段,進行工作總結,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三)清理時限。縣級清理工作于*年9月底以前結束,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10月1日前將清理總結報設區市政府;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清理工作于10月20日前結束,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10月底前將清理總結報省清理工作辦公室,全省的清理工作必須于11月底前結束。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由省政府分管秘書長牽頭,省政府法制辦主任負責組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業交通辦公室具體承擔清理工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法制辦,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宋昌斌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各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各直屬機構也都應當確定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責任人,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清理工作。
(二)發揮輿論作用。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加強對清理工作的輿論宣傳,要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發展我省非公有制經濟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強化督促檢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及時通報進展情況,對清理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