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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登記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編辦登記管理機構:
一、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事業單位提交2002年度報告的時間為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事業單位提交的年度報告內容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2、實際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標牌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有無擅自增加名稱的行為。
3、實際的住所與核準登記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4、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有無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行為。
5、事業單位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的負責人是否一致。
6、開辦資金有無大幅變化,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7、有關資質認可或執業許可是否繼續有效。
8、接受捐贈、資助及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9、自核準登記后是否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10、有無抽逃、轉移開辦資金的行為。
11、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為。
12、依法納稅情況。
13、違約和社會投訴現象。
14、涉及訴訟情況。
15、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
16、其他需要報告和審查的事項。
三、事業單位在提交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和所有副本。
2、資質認可和執業許可證書復印件。
3、本年度的審計報告或者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4、稅務登記證和本年度納稅交款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6、住所證明。
7、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分別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對年檢不合格的事業單位,視其違反《條例》的程度作出相應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