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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大練兵”活動,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確保火災形勢穩定,根據國家和省、市統一部署,我區決定從至,在全區組織開展“清剿火患”戰役。具體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排查社會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社區和鎮、村火災隱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確保一般火災隱患100%消除,重大火災隱患100%掛牌督辦,火災明顯減少,有效遏制較大以上亡人火災,杜絕發生重特大火災,火災起數穩中有降。
二、清剿范圍和整治重點
(一)未排查整治的區域、單位和場所。對近幾年來一直未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和排查整治的區域、單位和場所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整治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的建筑,未經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公眾聚集場所,徹底消除火災隱患死角和盲區。
(二)小單位及“三合一”場所。地毯式排查社區、鎮駐地和農村的小旅館、餐館、洗浴場所、商店、網吧、生產加工作坊,以及生產性、經營性“三合一”場所等,重點整治建筑耐火等級低、生產儲存經營與人員住宿沒有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等行為,以及違章用火用電、堵塞安全出口、違規設置員工宿舍等隱患。
(三)人員密集場所及高層、地下建筑。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高層、地下建筑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整治建筑消防設施損壞、關停、癱瘓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鎖閉,以及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落實等問題。
(四)多產權、多家合用單位。對多產權、多家合用單位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整治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分工不明確,擅自封堵疏散通道、鎖閉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未統一管理等問題。
(五)各類漁港、碼頭及停靠的漁船。對各種規模的漁港、碼頭及停靠的漁船特別是集中停靠的漁船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港口、碼頭管理人員及船主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四個能力”,結合漁港及漁船的特點組織消防滅火和疏散演練。
(六)各類違章建設工程。對各鎮、辦事處相關工程項目進行排查,梳理出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設計經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經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建設工程名單,加大對違章建設工程消防處罰力度。
(七)其他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和行業。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將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突出的區域和行業納入“清剿火患”戰役范圍,著力消除影響我區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問題。
三、工作措施
(一)堅持鎮(辦)主體,實行部門聯動。各鎮、辦事處,各系統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消防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成立專門的檢查小組,與區消防大隊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合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要加強對火患排查工作的指導和溝通、協調,組織各派出所全面參與轄區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區政府將成立聯合檢查組,對各鎮、辦事處和相關部門戰役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二)實行“網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檔案。各鎮、辦事處以及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網格化”要求,以村莊、社區等為基本單元研究細化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網格,每個網格要明確排查的人員、任務及工作責任,對責任區網格內的社會單位要逐一排查,并建立健全“戶籍化”臺賬和工作檔案,做到單位場所底數清楚,火災隱患明確,整改責任落實。對重點要害單位和部位,特別是對前期檢查發現存在隱患的單位,要限定整改時限,并實施“回頭看”,確保隱患徹底消除。
(三)嚴格執法,依法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各鎮、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單位對排查和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要堅決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決不姑息遷就。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未通過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公眾聚集場所,要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違反規定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對建筑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擅自關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員無證上崗、不會操作設施設備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
(四)加大宣傳力度,發動群眾舉報隱患。區委宣傳部、臺要加大消防宣傳報道力度,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和典型火災案例,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各鎮、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清剿火患”戰役期間的專項行動要及時邀請媒體進行跟蹤報道。要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方式、舉報內容,廣泛發動群眾查找舉報火災隱患。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各鎮、辦事處和區直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各階段工作任務,召開動員大會,全面動員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迅速打響“清剿火患”戰役。
(二)清剿火患階段。要在前階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將“清剿火患”戰役的目標任務細化量化,明確每個檢查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務,做到不漏一個社區、不漏一個村莊、不漏一個單位場所。對前階段已經排查過的要開展“回頭看”。
(三)總結階段。區政府將匯總分析“清剿火患”戰役工作情況。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單位也要認真總結經驗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長效排查整治機制,鞏固、深化戰役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指揮。區政府在區消防大隊成立“清剿火患”戰役指揮部,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安監、消防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各鎮鎮長、辦事處主任為指揮部成員,負責指揮調度“清剿火患”戰役,每天收集、每周通報“清剿火患”戰役工作情況。各鎮、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在元旦、春節、元宵節等重大節日開展針對性的戰役行動,不斷掀起“清剿火患”戰役高潮。
(二)落實責任,強化督導。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各部門、警種間的消防工作制度,明確各部門、警種、公安派出所“清剿火患”戰役工作任務,全警動員打好“清剿火患”戰役。“清剿火患”戰役期間,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和消防大隊大隊長每周要帶隊督查指導全區開展“清剿火患”戰役工作,消防大隊所有監督人員要具體落實到網格參加“清剿火患”戰役。
(三)嚴格獎懲,激勵工作。要將“清剿火患”戰役開展情況與單位年終工作考評掛鉤,嚴格獎懲。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及個人,要進行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成效不明顯的,要通報批評;對排查整治走過場,發生亡人火災和較大以上火災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