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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污染事故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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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污染事故處置方案

1.0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保證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省環保廳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或者需要區政府負責處置的跨鄉鎮行政區一般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預防為主

加強環境保護法制教育,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責任感,提高公眾的監督和防范意識,加強日常環境監察,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1.4.2、依法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污染防治、事故報告、控制和應急工作實施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1.4.3、屬地負責

污染事故的預防與應急工作實行屬地管理。依據縣(區)人民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的原則,區人民政府對我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對我區人力、物力資源統一指揮調度。

1.4.4、分級控制

根據污染事故大小,把污染事故分為四個等級進行預警響應,并實施分級控制。根據不同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級別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方案。

1.4.5、快速反應

建立事故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1.4.6、科學監控

加快環保熱線系統、環境視頻監控系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環境管理及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完善,依靠高科技手段實現對污染源的全方位監控,實現污染事故處置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規范化。

2.0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區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市區突發性環境與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區應急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2區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組成如下:

指揮長:區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副區長

副指揮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人民政府應急辦主任

區環保局局長

成員:區環保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區教育局、公安分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區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規劃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農牧局、區林業局、區衛生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局、區防震減災局、區委政法委、區委宣傳部、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區氣象局、區消防大隊、武警森林大隊、區交警大隊、供電分局、轄區各鄉鎮、街辦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區應急指揮部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區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管理。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3區應急指揮部工作機構及職責

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宣傳組等應急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設置治安組等應急工作機構。其職能分工和職責如下:

2.3.1辦公室:日常工作中承辦相關政策研究、預案起草與修訂、預案演練、人員培訓等工作;預案啟動后負責溝通聯絡、組織協調、材料匯總、信息報送等工作。主要由區環保局、區政府應急辦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區環保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區政府應急辦和區政府辦分管環保工作副主任擔任。必要時,各成員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2.3.2處置與調查組:負責組織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污染控制和事故的調查處理。主要由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監察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組成,根據事件性質,指定區氣象局、區水務局、區城市管理局、區農牧局等相關部門參與,組長由區環保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區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指定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人擔任。

2.3.3信息與專家組:負責采集、匯總和分析事故影響情況,提交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主要由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環境監測站、指揮部指定的各種專家組成。組長由分管區環境監測站的區環保局副局長擔任。

2.3.4宣傳組:負責組織新聞,及時準確地對外信息;加強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主要由區政府應急辦、區委宣傳部、區環保局、各新聞媒體組成。組長由區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擔任。

2.3.5治安組:負責防止因污染事故引發群體事件,及群體事件的處置。主要由區委政法委、公安分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組長由區委政法委指定。

2.4現場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也是我區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事態發展及處置情況。

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或影響特別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根據需要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協調指揮工作。

3.0預警預防機制

3.1信息與預測

區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要加強對環境風險的排查和監控;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它災害、災難以及安全生產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1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區政府、區環保局和區級相關部門。

3.2預警行動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0應急處置

4.1事故分級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信息報告辦法(試行)》、原省環保局《省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相關內容,將市區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分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針對我區實際情況對四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設立四級應急響應。符合以下特征之一應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1.1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Ⅰ級),包括: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4.1.2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Ⅱ級),包括: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1.3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Ⅲ級),包括: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1.4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Ⅳ級),包括: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2事故報告

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后,事故情況應當立即上報。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報送。

其中: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事發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市、縣(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除認為需對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必要核實外,應當立即報告國家環保部。需要對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核實的,原則上應在1小時內完成。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事發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國家環保部報告。國家環保部在接到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報告。

4.3先期處置

任何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和事發單位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市、區環保部門接報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了解,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并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國家環保部報告,并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調查的基本情況,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建議,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由區、市政府領導決定啟動相應級別預案,做出應急響應。

4.4應急響應與處置

4.4.1總體要求: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有關部門預案、區級預案;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市級部門預案視情啟動。各級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領導、專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各專業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集結到位并根據各自職責在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2一般(Ⅳ級)應急響應與處置

(1)響應

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區應急指揮部負責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并負責向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工作。

(2)處置

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事故單位立即向區環保局報告,并按本單位制定的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圍擴大。根據污染影響范圍,向可能受到污染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通報情況,加強防范。

區環保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指導處理,并速報市環保局和區政府。

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區級相關部門,區級部門視情啟動部門預案。并根據需要派出處置與調查組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區環保局通知區級各監測部門按《區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

4.4.3較大(III級)應急響應與處置

(1)響應

發生較大(III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有關部門預案、區級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主持會商。指揮部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對市政府、省環保廳負責并報告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宣傳組,根據需要可設置治安組。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受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負責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

(2)處置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單位立即向區環保局報告,并按本單位制定的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圍擴大。根據污染影響范圍,向可能受到污染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通報情況,加強防范。

區環保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指導處理,并速報市環保局和區政府。

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統一指揮調度轄區各類資源投入應急處置,防止污染范圍擴大。

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市級相關部門啟動部門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影響降至最低,確保社會穩定。

市應急指揮部派出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環保局通知各級監測部門按《市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

4.4.4重大(Ⅱ級)應急響應與處置

(1)響應

發生重大(Ⅱ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有關部門預案、區級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指揮部設在市政府,負責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對市政府、省環保廳、國家環保部負責并報告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宣傳組,根據需要可設置治安組。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受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負責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

(2)處置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單位立即向區環保局報告,并按本單位制定的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根據污染控制情況采取停產等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或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圍擴大。根據污染影響范圍,向可能受到污染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通報情況,加強防范。

市、區環保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指導處理,并按規定上報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和市政府。

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

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市級相關部門,市級部門啟動部門預案。市政府組織成立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轄區各類資源投入應急處置,防止污染范圍擴大,采取有效措施,把影響降至最低,確保社會穩定。

根據污染事故發生原因及影響情況,通知區政府分管領導、市衛生局、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指導應急處置。派出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環保局通知各級監測部門按《市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

各大水廠應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各飲用水源水加密監測,并向指揮部報告監測數據。當飲用水水源水質受到影響,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時,應向指揮部報告,并經指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嚴禁各水廠未經許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區受到污染事故較大影響時(如需停供飲用水24小時以上),指揮部應通過宣傳組,組織新聞。應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告知事故影響基本情況及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可組織治安組加強事故區域的警戒巡邏,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4.4.5特別重大(Ⅰ級)應急響應與處置

(1)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級有關部門預案和區級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指揮部設在市政府,負責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對省政府、市政府、省環保廳、國家環保部負責并報告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宣傳組,根據需要可設置治安組。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

(2)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污染事故后,事故單位立即向區環保局報告,同時立即停產,并按本單位制定的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徹底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圍擴大。根據污染影響范圍,向可能受到污染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通報情況,加強防范。

市、區環保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指導處理,并按規定上報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和市政府。

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區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受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負責相關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指揮協調。

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市級相關部門,市級部門啟動部門預案。市政府組織成立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轄區各類資源投入應急處置,防止污染范圍擴大,采取有效措施,縮短污染影響時間,把影響降至最低,確保社會穩定。

根據污染事故發生原因及影響情況,通知區政府分管領導、市衛生局、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指導應急處置。派出處置與調查組、信息與專家組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環保局通知各級監測部門按《市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市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必要時可調用企業監測人員及設備投入應急監測。

各大水廠應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各飲用水源水加密監測,并向指揮部報告監測數據。當飲用水源水水質受到影響,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時,應向指揮部報告,并經指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嚴禁各水廠未經許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區受到污染嚴重影響時(如需要組織撤離部分敏感人群),指揮部應通過宣傳組,組織新聞。應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告知事故影響基本情況及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主要居民區需停供飲用水48小時以上或需要撤離事故污染區部分人群時,指揮部應做好撤離人員安置工作,保證基本生活保障;加強市場物價、銷售情況的監控,準備充足的相關商品;市場發生波動時,及時投放,平抑物價,保持市場穩定;在飲用水匱乏時,應組織有關部門向特殊片區供水。

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可組織治安組加強事故區域及需要重點保護區域的警戒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5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規范事發現場的安全管理,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做好涉險人員和應急處置人員安全防護管理。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開展醫療工作,維護事發現場的治安秩序。

4.6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區應急指揮部派出信息與專家組,啟動《區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和相關部門專項監測預案,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4.7信息

由宣傳組統一負責組織新聞,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及時準確地對外信息;加強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4.8應急結束

當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現場得到控制,危險因素及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得以消除,環境符合有關標準,經區應急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I級和II級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區政府報市政府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5.0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以事發地鄉鎮、街辦人民政府為主,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處置,環保部門監督發生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及時對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理,盡快消除事故影響。

5.2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環境污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和環保部門要分析總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形成專項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0保障措施

6.1財力支持

區、鄉鎮(街辦)兩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污染事故處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6.2物資保障

區、鄉鎮(街辦)兩級政府應加強應急處置能力系統建設,各相關職能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根據部門職責、本預案和實際情況制定出本部門的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并儲存足夠的處置物資。

污染事故發生時,區政府可根據事故需要,征用社會物資并在全區范圍內統籌使用。

6.3人力資源保障

區環保局負責組織或指導相關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技能。

建立專家庫,便于科學指導各類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置。

培養一批志愿人員和擁有同行業從業經歷的社會人員,作為事故應急處置后備力量。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區應急指揮部每年舉行一次本預案的演練,各相關單位特別是重點污染源企業應建立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在演練過程中進一步修改完善本預案。

7.0獎勵與責任追究

7.1獎勵

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各鄉鎮(街辦)要及時對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對在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表彰或獎勵。

7.2責任追究

對在事故處理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的,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8.0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并制定相應應急預案。根據形勢發展,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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