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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減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行政區域內各類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領導機構、應急工作組、專家組、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2應急領導機構
2.2.1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縣衛生局局長、縣農委主任、縣畜牧獸醫中心主任、縣質監局局長、縣工商局局長、縣食藥局局長擔任。
縣公安、監察、經信、新聞、發改、農委、衛生、質監、工商、食藥、財政、教育、住建、環保、水利、畜牧、糧食、鹽業等單位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為縣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統一領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審議批準縣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決定啟動應急響應;或者授權事故信息。
2.2.2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為:
(1)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落實縣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建立事故應急處置發文、會商、信息和專家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檢查督促相關鄉鎮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
(3)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縣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
(4)組織協調全縣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5)在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的領導下,參與和組織調查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組織修訂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組織建立和管理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
(8)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及縣政府“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預防預警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根據下面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縣新聞部門:負責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儲備與調撥工作。
縣經信局:按照現行醫藥儲備體系負責醫藥用品的調撥供應。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狀態下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測,協調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參與畜禽屠宰加工環節以及流通領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酒類產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監察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并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縣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維護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鑒定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
縣衛生局:負責縣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應急救援和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引發的食源性疾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負責及時收集信息、分析動態。
縣農委:負責對農產品生產環節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木鑒定等工作。
縣畜牧獸醫中心:負責對畜禽產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工商局:負責對食品流通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食藥局:負責對餐飲服務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協助縣食藥局等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因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指導事發地快速妥善處置環境污染,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縣水利局:負責對水產品養殖生產環節造成的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糧食中心:負責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運輸等環節原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鹽業公司:負責由鹽及鹽產品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3應急工作組
縣指揮部設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等應急工作組,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1)事故調查組
牽頭單位:縣衛生局
成員單位: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農委、縣畜牧獸醫中心、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食藥局、縣經信局、縣水利局等部門。
職責: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開展流病學調查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縣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縣監察局負責。根據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2)危害控制組
牽頭單位: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負責
成員單位:縣農委、縣畜牧獸醫中心、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食藥局、縣經信局、縣水利局、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縣教育局、縣住建局、縣糧食局、縣鹽業公司。
職責: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牽頭單位:縣衛生局
成員單位:縣經信局、縣食藥局。
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救治藥品、醫械,開展食物中毒人員醫療救治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
(4)應急保障組
牽頭單位:縣發改局
成員單位:縣財政局、縣經信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
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及交通工具,負責協調組織調運應急救援設施,對中毒人員進行安撫,對受影響人群進行相應安置處理,保障應急現場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5)宣傳報道組
牽頭單位:縣新聞部門
成員單位:縣衛生局、縣農委、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食藥局、縣經信局、縣水利局。
職責: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及應急處置信息宣傳報道的組織工作,負責新聞和記者接待,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工作。
2.4專家組
縣指揮部聘請有關科研機構和部門專家組成,主要涉及應急管理、衛生、農業、畜牧獸醫、質監、工商、食藥、商務、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縣指揮部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5應急指揮部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和職責比照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確定。
3預防與預警機制
3.1預防工作
(1)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衛生部門會同農業、畜牧獸醫、質監、工商、食藥、商務等有關部門對初級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環節及其他領域食品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加強關注和防范,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衛生部門開展對食物中毒信息的監測、報告和分析工作;
(3)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經信、水利、農業、工商、質監、食藥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食品安全重點品種、重點區域和熱點問題的監管,做好節假日、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結合實際,制訂完善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預案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5)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綜合利用和資源共享,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范圍、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省人民政府統一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及預警公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要求積極做好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相關工作。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向全市或事發地預警公告。
縣人民政府負責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密切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及時預警。對跨縣級行政區劃的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須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
3.2.2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應急工作組進入應急狀態,綜合協調組要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2)針對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銷毀等措施,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人員、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事件信息,公布咨詢電話。
(5)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隱患已經排除的,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狀態,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2.3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衛生部門開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監測工作。農業、畜牧獸醫、商務、工商、質監、食藥等部門分別在各自監管領域內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部門間和部門上下的信息溝通和協調聯動。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數據庫。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監測信息數據庫。
4應急響應
4.1事件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和發展趨勢,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設區市,造成或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發生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級響應
4.2.1I級、Ⅱ級、Ⅲ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指揮部啟動I級、Ⅱ級應急響應后,縣政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縣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縣指揮部辦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加強與事故所在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進展情況,指導督促當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立即向縣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成員單位根據指揮部的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根據職責部署本部門開展協同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遣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按規定向省、市人民政府、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政府和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支援。
4.2.2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程序可比照Ⅲ級響應程序。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先期處置,當發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時,啟動Ⅳ級響應進行處置。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4.2.3響應級別的升降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1)級別提升。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縣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地區和上級有關部門通報的信息。
4.3.2報告主體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向所在地縣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3.3報告時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對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獲知事故發生信息1小時內直接向縣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4.3.4報告內容與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事故發生后l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口頭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中毒和死亡人數、主要癥狀、初步原因、受污染或可疑食品和其他人員受影響程度等情況。
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形式,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及對初報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防治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急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直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鑒定報告等詳細情況。
4.4應急處置
4.4.1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l)按照“先控制、后處理”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優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
(2)盡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學有效的救治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4.4.2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責任單位要進行先期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應急隊伍趕赴現場,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擴大和蔓延。
4.4.3應急行動
應急行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
危害:
(1)緊急調用、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人員、藥品、醫械、物資、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形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應設施、資金等,立即對食物中毒人員進行救治,確保應急所需及時到位、救治及時有效。
(2)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波及范圍、受影響人員分布、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訂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3)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收集事故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調查、咨詢,對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做出恰當的研判。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4)農委、畜牧、質監、工商、食藥、商務、水利、糧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行政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委、畜牧、質監、工商、食藥、水利、糧食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6)核實現場情況,收集、整理現場信息,保證信息傳遞及時、準確與暢通,及時向事發地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向社會通報應急處置情況。
4.5信息
需要縣指揮部的,由縣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事故的發生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對于較為復雜的事故,可分階段,先簡要基本事實。當發生跨省食品安全事故時,要及時通報應急處置信息,并按權限。
4.6應急響應終止
4.6.1應急響應終止的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6.2應急響應終止的程序
(1)應急響應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解除應急狀態。
(2)應急響應結束后,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善后處理意見和相關要求,認真執行落實,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縣指揮部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損失,提出善后處理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關部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執行落實,做好善后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做好恢復生產經營秩序、妥善安置受影響人員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2總結
應急處置結束后,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鄉鎮指揮部要在一周內做出客觀、全面的調查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應急預案實施效果評估情況;
(5)經驗、教訓和應急預案的改進建議;
(6)必要的附件。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鄉鎮食品安全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暢通信息交流溝通渠道,保障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通訊設施系統,確保事故發生時通信暢通。
6.2隊伍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防治與醫療救援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專業培訓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3技術保障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負責現場處置的監管部門要立即進行采樣,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經費保障
縣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需要,提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經費預算,報縣財政局或縣發展改革委審批后執行。
縣指揮部辦公室針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能力、交通工具和應急指揮平臺等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需求,提出經費預算報縣財政局或縣發展改革委審批后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確保經費及時撥付到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經費不足,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請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予以支持。
6.5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6.6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7宣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6.8演習演練
根據本鄉鎮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習演練。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7.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