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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我縣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的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本縣境內發生5.0-5.9級地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地震。
地震發生后,縣政府迅速作出應急反應并根據災情上報市政府,立即啟動縣地震應急預案。縣政府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迅速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政府及有關鄉鎮(街、區)政府要立即按照本地震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
(一)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總指揮:縣長
副總指揮:縣委宣傳部部長
縣政府各副縣長
公安局局長
人武部部長
政府辦公室主任
民政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武裝部、發改局、經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住建局、規劃局、公路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局、水務局、糧食局、文體廣新局、統計局、旅游局、藥監局、質監局、地震辦、氣象局、疾控中心、鹽務局、檔案局、團縣委、武警中隊、人行、物資總公司、商業總公司、電業公司、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人保公司、人壽公司、桃園賓館、招待所、自來水公司、外事辦、火車站的主要負責人及震區所在地鄉鎮(街、區)的鄉鎮長(主任)。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局勢并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本預案,對救災工作實施集中統一指揮;
2.部署、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地區以及駐軍對災區進行緊急援救;
3.組織縣地震現場指揮部,統一部署搶險救災工作,制定震區緊急管理辦法和非常措施;
4.擬定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的報告,并及時報送上級政府;
5.統一安排調用進入災區的救災物資、設備和人員;
6.組織接待慰問團及救援組織,接收和分配其救援資金和物資;
7.請求市政府或省政府緊急救援,必要時向國務院請求救援。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主任:縣地震辦主任
成員: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震辦,縣級有關部門設立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并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辦公室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災情組、宣傳報道組。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2.負責與現場指揮部和縣級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3.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會;
4.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指揮部下設十五個應急工作組,分別是:
1.搶險救災組
組長:縣人武部部長
副組長:縣武警中隊隊長
成員以縣人武部為主,縣武警中隊、團縣委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軍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志愿者隊伍搶救壓埋人員和國家重點財物、文物,配合有關部門搶修道路、橋梁,運送救災物資、藥品等,幫助災區恢復生產生活。
2.震害評估組
組長: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地震辦主任(牽頭部門負責人)
住建局局長
民政局局長
統計局局長
成員以縣地震辦為主,住建局、民政局、統計局、各保險公司專業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開展震害調查統計,配合市震害評估組在規定時限做出震害快速評估。
3.震情監視組
組長:地震辦主任
副組長:各鄉鎮(街、區)鄉鎮長(主任)
成員以地震辦為主,各鄉鎮(街、區)鄉鎮長(主任)及“三網一員”工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開展震區宏觀異常監測及宏觀震情的收集,并及時匯總上報縣、市政府及市地震局。
4.通訊保障組
組長:分管通信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以聯通、移動、電信公司為主,政府辦機要科、駐軍部隊等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是保障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部辦公室及現場指揮部之間的通訊聯系,保證現場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訊聯系,及時組織搶修被破壞的通訊設備和線路。
5.交通運輸組
組長: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交通運輸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交警大隊大隊長
成員以交通運輸局、交警大隊為主,客運公司、運輸公司等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是緊急調動車輛,保障指揮部的應急用車,維護交通秩序,組織人員及時搶修被震壞的公路、橋梁等設施,保障交通暢通;接受指揮部下達的運送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傷員(與醫療衛生組配合)等運輸任務。
6.醫療衛生防疫組
組長: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衛生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衛生局為主,環保局、各醫院、藥監局、防疫站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醫療、防疫急救隊伍,組建震區醫院,搞好醫療救護和傷員運送安排,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衛生情況及震區消毒滅菌,防止和控制疫情,負責調運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等。
7.物資供應組
組長:分管商貿流通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發改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發改局為主,經信局、工商局、鹽務局、糧食局、供銷社、各鄉鎮(街、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是保證地震應急階段應急物資的籌集、調配保管,配合民政組做好國家、外地支援物資的接收、轉運和救災物品的分配。
8.工程搶險組
組長: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住建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住建局為主,水務局、電業公司、通信部門、各鄉鎮(街、區)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震區水利、電力、通信、供水等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保證救災指揮系統和災區用水、用電等;負責易損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提出震區恢復重建方案。
9.次生災害防御與搶險組
組長:分管安監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安監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安監局為主,國土局、水務局、各鄉鎮(街、區)轄區次生災害源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調查轄區內各次生災害源,檢查各單位次生災害源防御措施的落實,搶修震損次生災害源防護設施。
10.民政工作組
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民政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民政局為主,公安局、財政局、各鄉鎮(街、區)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震區災民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制定救濟標準,發放救災物資,做好災民的轉運、安置和死難者的善后工作,負責接收社會各界的救助物款。
11.治安保衛組
組長: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震區公安派出所所長
消防中隊隊長
成員以公安局為主,震區派出所、消防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是維護應急期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社會秩序穩定,保衛抗震指揮部門、要害部門的安全;監視災區火災,搶救受災人員和物資。
12.宣傳報道組
組長:宣傳部部長
副組長:文體廣新局局長
成員以縣委宣傳部為主,文體廣新局參加。主要職責是做好抗震救災的宣傳報道,平息地震謠傳,按規定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向群眾宣傳、普及地震和防震知識。
13.財務管理組
組長:財政局局長
副組長:民政局局長
成員以財政局為主,民政局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籌集和統一管理抗震救災資金,保障指揮部和各應急工作組救災工作費用,承辦向上級政府申請救災經費及向外請求援助的有關事宜。
14.物價檢查組
組長:分管物價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物價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物價局為主,工商局、地稅局參加。主要職責是檢查震前震后的救災物資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平抑物價,穩定市場。
15.保險理賠組
組長:分管金融保險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人行行長
成員以人行為主,轄區各保險公司、各鄉鎮(街、區)參加。主要職責是開展震害調查,確定投保災損并及時給予賠償。
(四)震區所在鄉鎮(街、區)政府的應急行動
1.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并按規定報告縣政府及縣地震辦;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3.迅速組織人員開展搶救、醫療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
4.在縣地震現場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五)縣政府的應急行動
1.縣地震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報告市地震局。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抗震救災中的重大問題。
(1)通報震情、災情;
(2)確定應急規模,統一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3)根據市政府決定,宣布進入震后應急期的范圍、起止時間;
(4)組織本縣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救援;
(5)視情況請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救援。
3.縣地震辦要在震后立即請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開展震情監視和災情調查工作。
4.震后立即派出地震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震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六)成立震區現場指揮部
指揮: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震區鄉鎮(街、區)黨(工)委書記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成員:震區鄉鎮(街、區)鄉鎮長(主任)及有關部門應急機構負責人。
主要任務:
1.緊急動員各方面力量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傷病人員;
2.迅速設置避難場所、醫療點和救災物資供應點,提供急救醫藥、食品、飲水等,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3.盡快恢復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災區內外特別是指揮系統的通信暢通;
4.盡快搶修破壞的公路、鐵路、橋梁等,優先保證救援人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傷病人員的疏散;
5.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供水、供電設施,保證災區用水用電;
6.嚴密監控火災、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撲滅已發火災,制止病毒、易燃、易爆氣體的泄漏;
7.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震情、災情的正面報道,及時平息各種地震謠言,安定人心;
8.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9.迅速開展現場震情監測、震災調查和地震科學考察,做好震后地震活動趨勢判斷工作。
二、中強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中強破壞性地震是指本縣境內發生6.0—6.9級地震,人員死亡在50-200人。縣政府和震區所在鄉鎮(街、區)政府應迅速采取以下行動:
(一)迅速了解災情,并按照規定報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反應程序,迅速組織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人員傷亡和震災損失。
(三)縣地震辦震后立即請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開展震情監測、震情調查,并配合省、市地震局做好震災損失評估和地震科學考察工作。
(四)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本縣境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死亡人數在200人以上。
(一)縣政府和各鄉鎮(街、區)政府應緊急動員,投入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減輕震災傷亡和損失;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二)立即成立縣、鄉鎮(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全力進行抗震救災工作。
四、有感地震應急反應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沒有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容易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的,亦應采取必要的應急反應。
(一)縣地震辦要立即了解震感情況,配合上級地震部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圈定有感范圍,向縣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有關情況。
(二)縣地震辦迅速邀請省、市專家進行震情會商,對地震趨勢進行判定。
(三)縣政府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刊登、播出有關地震知識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的宣傳報道。
(四)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及時發現和平息地震謠言和誤傳。
五、臨震應急反應
省、市政府涉及本縣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縣政府和有關鄉鎮(街、區)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縣政府根據省、市政府的決定,立即通知有關鄉鎮(街、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震前應急工作。
(三)縣地震辦根據市地震部門通知,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四)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性能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五)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保護措施。
(六)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七)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六、其它事項
(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鄉鎮(街、區)要參照本預案中的職責和任務,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落實必要的防震減災措施,并將應急預案報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縣地震應急預案》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