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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做好臺風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防臺風工作程序,保證防臺風工作有序、高效、科學地開展,全面提升防御臺風災害能力,最大程度減輕臺風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水法》、《防洪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法》、《防汛條例》、《海洋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及《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轄區范圍內臺風及次生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防臺風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堅持“防、避、搶”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堅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堅持工程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職責
1.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全縣防臺搶險救災工作。
2.縣防指由縣長任指揮,分管副縣長任副指揮,縣農林水務局局長任秘書長。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發展改革和統計局、農林水務局、財政局、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商務局、教育體育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安監局、地震局、公路局、旅游局、港航局、氣象局、縣海事處、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供電公司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3.縣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縣的防臺風工作;貫徹實施有關防臺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等;擬定防御臺風的地方性規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等;組織召開縣防指成員單位參加的防臺風工作會議,分析預測臺風發展趨勢,安排部署防臺風、救災工作,制定各項防臺風、救災應急措施,下達調度指令;動員社會參與防臺風搶險救災,指導災后重建。
(二)成員單位
1.縣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縣防指的統一部署,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臺風工作,認真執行縣防指防臺風和搶險救災指令,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共同做好全縣的防臺風工作。
2.部門、單位職責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搞好各單位的協調。
縣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協調安排防臺風工程建設、除險加固、損毀工程修復計劃、資金。
縣氣象局負責監視臺風的生成、發展、登陸和消失全過程,實時掌握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分析臺風與降雨發展趨勢,臺風預警信息,為縣防指決策提供優質氣象信息服務保障。
縣農林水務局負責防洪工程的行業管理;組織全縣水利工程防洪調度和應急搶險工作;制定并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的維修、應急處理、水毀修復計劃;加強城區供水管理;負責雨情、水情測報,及時向縣防指提供大中型水庫、重要河道的洪水預報。
負責農業遭受臺風災害的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監測、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林業防臺風工作;組織、指導林區防災、救災、生產恢復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防臺風期間煤電油氣等救災物資調撥和供應,協調解決搶險期間的電力供應;指導全縣生產企業制定雨季防臺風措施和應急搶險預案,監督檢查企業防臺風工程設施配套情況,確保臺風期間安全生產。
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教育部門、各類學校做好防臺風工作;加強校舍安全排查、維護及師生安全防范工作;組織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動的防臺風工作;加強在校師生防臺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學校師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防臺風抗災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及時疏導交通,保證防洪防臺風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依法打擊阻撓防臺風工作、造謠惑眾和破壞、盜竊、哄搶防洪防臺風設施及物資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因防洪防臺風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帶的群眾和海上漁排、漁船人員。
縣監察局負責監督貫徹執行上級命令及落實防汛防臺風責任制,查處防汛防臺風違法違紀行為。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報災核災、災民救助、人員轉移和安置及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情況并報縣防指。組織開展、接收救災捐贈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級和上級救助受災群眾的款物。
縣財政局負責防御臺風、應急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及時下撥資金并監督使用。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表彰、獎勵在重大防臺搶險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模范個人。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防治因臺風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工作。
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負責做好城鄉危舊房屋和建筑設施、工地的防臺風安全工作;負責城縣防臺風排澇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加強城區防汛防臺風排澇、供氣、供熱等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指導做好全縣公路(橋梁)、港口航運防洪防臺風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實施陸上交通管制,負責海上客運交通管制。做好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時搶修公路(橋梁)水毀工程,保障交通干線暢通。組織運力做好轉移危險地帶群眾和防洪防臺風物資的運輸工作。
縣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縣海洋與漁業系統預防和應急處置臺風災害和災后漁業生產工作;編制修訂《縣海洋與漁業防臺風應急預案》,并按照預案開展相關工作。
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協調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對防臺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按縣防指要求及時向公眾雨水情、風暴潮等信息,跟蹤報導防臺風搶險救災活動;向社會宣傳防臺風搶險、抗災自救知識。
縣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負責受災區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災害發生后,及時向縣防指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治措施建議,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及時趕赴災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管,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縣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全縣防臺風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重點做好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指導協調臺風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縣地震臺負責加強防臺風期間地震監測和預報工作,適時開展由臺風等引發的地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縣公路局負責所轄公路交通設施的防臺風安全,及時修復水毀路段,確保交通暢通;做好所轄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渡汛和防臺風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清除礙洪設施;協調公安交警部門關閉高速公路和通阻繞行信息;組織運力做好轉移危險地帶群眾和防洪防臺風物資的運輸工作。
縣旅游局負責協助、指導當地旅游景區的主管單位、企業做好景區防汛防臺風安全及臺風期間景區內游客疏散、安置等安全保障工作。
縣港航局負責及時向各縣港航管理部門及有關港口、水運企業臺風預警信息,負責防抗臺風期間的港口安全保障和搶險救災工作。負責核實和處理港口和進出港航道突發事件,組織水上緊急重點物資運輸。負責災后港口、碼頭等設施的評估、修復等相關工作。
海事處負責所轄海域內防臺風組織、指揮協調工作;負責臺風期間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負責向船舶航行警(通)告和提供預警信息;負責水上險情、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通信設施的防臺風、風暴潮安全,確保防臺風工作通信暢通;做好發生特大洪水及風暴潮時應急處置的通信準備,當災情,險情發生時,及時趕赴通信故障地段,在最短的時間內搶修通信設備及線路,保障通信暢通。
供電公司負責所轄電網設施的安全運行和搶修,必要時對個別重點搶險設施提供應急電源。
要塞負責根據防臺風搶險需要,協調駐地部隊擔負防臺風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及執行重大防臺風措施的任務。
(三)預案執行體系
各級政府防汛行政首長為責任轄區(單位或工程)防臺風預案執行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本地區的防臺風預案,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各個行業的防臺風專項預案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行政責任人擔任預案執行的第一責任人,每個單位、村、社區、防洪工程的防臺風預案由相應的防汛行政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預案執行的第一責任人。
預案執行第一責任人對預案的修訂、實施、培訓演練等全過程負總責,預警、現場報汛、搶險救災、群眾轉移、物資保障、搶險隊伍等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各個環節責任人對預案執行第一責任人負責。
(四)辦事機構
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辦)為縣防指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承擔縣防指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市防指的決定、命令,縣委、縣政府的指示及縣防總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全縣防御臺風工作;組織擬訂縣有關防御臺風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并貫徹實施,指導、督促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防御臺風工作;及時提出防臺風工作部署和決策意見,供縣政府和縣防指決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防臺風重大事故和表彰先進。
三、防臺風預警
(一)預警等級
根據不同強度臺風威脅和影響嚴重程度,防臺風預警等級劃分Ⅳ、Ⅲ、Ⅱ、Ⅰ四級標準,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Ⅳ級預警
(1)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8~9級)登陸或影響我縣沿海。
(2)24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陣風7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Ⅲ級預警
(1)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強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0~11級)登陸或影響我縣沿海。
(2)24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陣風9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Ⅱ級預警
(1)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13級)登陸或影響我縣沿海。
(2)12小時內可能受熱帶氣旋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陣風11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Ⅰ級預警
(1)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強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4~15級)、超強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6級及以上)登陸或影響我縣沿海。
(2)12小時內可能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5.臺風發展過程中其強度、范圍、登陸地點、影響程度、危害程度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臺風預警等級。
(二)預警基礎信息與報告
1.縣氣象部門負責監視臺風的生成、發展、登陸和消失全過程,實時掌握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分析臺風與降雨發展趨勢,臺風預警信息;縣海洋漁業部門負責風暴潮和海浪的監測和預報預警;縣水利部門負責雨情、水庫河道水情的監測和預報;縣國土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預警;縣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工情、險情的監測和報告;縣城管部門負責城縣積澇、防洪排澇工程、公用設施的工情、險情的監測和報告;其他部門做好相關的監測與預報工作。上述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應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相關單位報告。
2.縣防辦負責及時收集、匯總防臺風預警基礎信息,分析形勢,向縣防指提出防臺風預警建議。
(三)預警、變更及解除
1.縣防指負責本級防臺風預警、變更及解除。
2.防臺風預警可針對全縣范圍也可針對縣內部分區域。其主要內容包括防臺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構等。
3.防臺風預警以縣防指文電。縣防辦根據防臺風形勢提出防臺風預警建議,縣防指秘書長及時組織會商確定防臺風預警級別,報主持縣防指日常工作的防指副指揮同意,按下列程序簽發:
Ⅳ級預警(藍色):縣防指秘書長簽發。
Ⅲ級預警(黃色):縣防指副指揮簽發。
Ⅱ級預警(橙色):主持縣防指日常工作的防指副指揮簽發。
I級預警(紅色):縣防指指揮簽發。
4.根據臺風、風暴潮形勢變化,由縣防辦提出防臺風預警級別變更(升級和降級)建議,按規定程序重新簽發。
5.根據臺風、風暴潮發展變化和實際影響情況,縣防辦及時提出預警解除建議,由縣防指秘書長簽發解除;或啟動防臺風應急響應,防臺風預警自行解除。
(四)預警行動
1.Ⅳ級預警(藍色)行動
(1)縣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研究分析臺風可能影響情況、防御重點,部署防御工作并將情況報告縣防指領導。
(2)縣防辦將臺風信息和縣防指工作安排部署意見通知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及預警范圍涉及的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并收集、匯總、整理全縣防臺風準備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向縣防指領導報告。
(3)縣農林水務局組織水庫、堤防(防潮堤)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安全檢查,進一步落實防洪工程水情,進行抗洪能力分析,落實預泄預排方案;根據降雨實況和降雨預報,作出洪水預報;縣交通運輸局加強公路、航道和碼頭以及在建工程的防臺風巡查工作;縣國土資源局加強地質災害易發點的排查工作;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旅游局加強縣政公用設施、高空建筑設施、在建工地、城鄉危舊房屋、風景名勝區等重點領域和部位的防臺風檢查工作;海事處、縣海洋與漁業局、縣港航局及時預警信息,適時組織船舶返港避風,撤離海上養殖看護人員,并加強督導檢查,督促落實防風措施。其它部門組織做好相應本行業防臺風準備工作。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協調廣播電視臺等縣主要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防臺風預警信息。
(4)縣海洋與漁業局每12小時將風暴潮、海浪信息報縣防指,其它有預警基礎信息提供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隔6小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防指,重要信息隨時報送縣防指。
(5)預警范圍涉及的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安排部署本轄區防臺風準備工作,加強各類設施的安全監測和巡查,有關信息每隔6小時上報縣防指,重要情況隨時上報縣防指。
2.Ⅲ級預警(黃色)行動
(1)縣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派出督導組檢查督導防臺準備工作;做好縣級防汛隊伍、物資調度運用準備,并將工作部署意見通報縣防指指揮、副指揮。
(2)縣防辦將臺風信息和縣防指工作安排部署意見通知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及預警范圍涉及的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加強值班力量,收集、匯總、整理臺風最新動向和全縣防臺風準備工作開展情況,擬定工作意見,供縣防指領導決策。
(3)縣氣象局密切監視臺風動向,及時臺風動態信息;根據降雨預報,作出水庫抗洪能力預測和洪水預報,以及水庫的測流準備工作;縣農林水務局組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嚴密監測工程運行狀態,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處置。根據洪水預報,按照汛期控制運用方案,落實預泄措施。組織落實水利工程防汛搶險隊伍和物資在指定地點集結待命,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水利在建工程,做好人員設備撤離工作;落實好農作物、大棚等的防范工作;海事處向臺風影響海域船舶及作業人員發出預警,做好停航準備,督導各類船舶落實避風措施;縣港航局負責向受臺風影響的縣港口和航運企業預警,督導營運船舶落實避風措施。縣海洋與漁業局及時向漁船漁民預警信息,組織漁船返港避風或就近擇港避風,撤離海上看護人員,并組織對漁港碼頭、漁養生產單位進行安全排查,督促落實應急防范措施;縣旅游局加強風景區、海上游樂項目安全檢查,落實游客疏散避險措施;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加強市政公用設施安全檢查,加強城鄉危舊房屋、在建工地排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置;縣商務局、安監局組織生產企業落實防強降雨應急措施,做好停工撤人準備;其他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本行業防御臺風的各項工作;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協調縣廣播電視臺等主要新聞媒體實時播報防臺預警信息。
(4)縣海洋與漁業局每12小時將風暴潮、海浪信息報縣防指,其它有預警基礎信息提供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隔4小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防指,重要信息隨時報送縣防指。
(5)預警范圍涉及的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安排部署本轄區防臺風準備工作,各類包工程責任人要全部上崗到位,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加固處理。根據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搶險和群眾安全避險準備工作。工程險情、災情實行零報告制度,有關信息每隔4小時上報縣防指,重要情況隨時上報縣防指。
3.Ⅱ級預警(橙色)行動
(1)主持縣防指日常工作的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臺風減災工作,做好縣級防汛搶險隊伍、物資的調度準備工作,通報部隊、預備役師等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并將工作部署意見報告縣委、縣政府、縣防指指揮。
(2)縣防辦將臺風信息和縣防指工作安排部署意見通知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及預警范圍涉及的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并加強值班力量,收集、匯總、整理臺風最新動向和全縣防臺風準備工作開展情況,擬定工作意見,供縣防指領導決策。不定期編輯防臺風信息簡報,報縣防指、省防總。
(3)縣氣象局密切監視臺風動向,及時臺風動態信息;根據降雨預報,做好測報大洪水的準備;縣農林水務局做好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工作,指導水庫、河道控制運用和洪水調度,督促落實防洪工程責任人上崗到位,加強巡查值守;落實好農作物、大棚等的防范工作;海事處向臺風影響海域船舶及作業人員發出預警,加強所轄海域、航道交通管制,組織做好海上救助準備工作;縣港航局負責向受臺風影響的縣港口和航運企業預警,督導籍營運船舶落實避風措施。縣海洋與漁業局組織清查漁船返港情況,落實停港漁船防風防碰撞等安全措施,對尚未回港漁船采取應急措施。組織近海養殖單位做好防風工作,落實作業人員應急疏散避險各項措施;縣交通運輸局組織指導碼頭、運輸和作業船舶(車輛)及人員的防臺風工作,落實應急防范措施。為防汛搶險人員、物資運輸,人員疏散轉移作好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準備;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組織搞好城區林木、廣告牌等安全防護工作,對城區低洼易澇地段落實應急搶排措施;組織城鄉危舊房屋排查、加固工作,落實人員疏散轉移措施,組織指導在建工地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縣旅游局加強風景區、海上游樂項目安全檢查,落實游客疏散避險措施;縣商務局督促指導電力、等企業做好防臺風準備工作,必要時對相關企業采取停產撤人避險措施;安監局組織、指導、監督重點企業防臺風各項工作的落實,必要時予以停產;縣國土資源局加強滑坡、泥石流等危險點的監測,落實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措施。其他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本行業的防護工作;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協調新聞媒體流動播報防臺風信息,縣委、縣政府和縣防指防御臺風工作部署和全縣防御臺風動態。
(4)縣海洋與漁業局每8小時將風暴潮、海浪信息報縣防指,其它有預警基礎信息提供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每隔3小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防指,重要信息隨時報送縣防指。
(5)預警范圍涉及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組織搞好轄區內各項防臺風準備工作,險情、災情、工作動態等信息每隔3小時上報縣防指,重要情況隨時上報縣防指。
4.I級預警(紅色)行動
(1)縣防指指揮主持會商,作出防臺救災應急工作部署,同時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提請縣委、縣政府聽取匯報并做出部署。縣防指派出督導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臺風防汛搶險,現場督促檢要防洪工程調度、重點行業停業準備、人員疏散轉移等落實情況。
(2)氣象、海洋部門加密相關信息報送頻次,其中臺風動態及發展趨勢每隔2小時,雨情、水情每隔1小時報縣防指,重點站點的水情每隔0.5小時報縣防指,風暴潮、海浪信息每隔6小時報縣防指,重要信息隨時報送縣防指。
(3)各級防指、縣防指各成員單位在縣防指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全力組織,積極做好防抗臺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啟動、變更及解除
1.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1)Ⅳ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熱帶氣旋已登陸或影響我縣及沿海,平均風力達6~7級,或陣風7~8級并可能持續。
(2)Ⅲ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熱帶氣旋已登陸或影響我縣及沿海,平均風力為8~9級,或陣風9~10級并可能持續
(3)Ⅱ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熱帶氣旋已登陸或影響我縣及沿海,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陣風11~12級并可能持續;
(4)Ⅰ級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熱帶氣旋已登陸或影響我縣及沿海,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已達12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2.應急響應啟動、變更及解除
(1)縣防指負責縣級防臺風應急響應啟動信息、變更及解除。
(2)防臺風應急響應啟動可針對全縣范圍也可針對縣內部分區域。其主要內容包括防臺應急響應級別、起始時間、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構等。
(3)防臺風應急響應啟動信息以縣防指文電。縣防辦根據防臺風形勢提出防臺風應急響應啟動建議,縣防指秘書長及時組織災情會商確定防臺風應急響應級別,報主持縣防指日常工作的防指副指揮同意,按下列程序簽發:
Ⅳ級應急響應:縣防指秘書長簽發。
Ⅲ級應急響應:縣防指副指揮簽發。
Ⅱ級應急響應:主持縣防指日常工作的防指副指揮簽發。
I級應急響應:縣防指指揮簽發。
(4)根據防汛和臺風形勢變化,由縣防辦提出防臺風應急響應級別變更(升級和降級)建議,按規定程序重新簽發。
(5)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信息以縣防辦文電。當臺風威脅解除,縣防辦及時提出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建議,由縣防指秘書長簽發解除。
(二)應急響應行動
1.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縣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抗臺風工作。
(2)縣防辦將臺風信息、工作部署安排報告縣防指領導,通報縣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并根據縣防指領導要求進行防抗臺風工作部署。
(3)縣氣象局密切監視臺風發展趨勢和動態,并將相關信息報送縣防指。
(4)海事處、縣港航局、縣海洋與漁業局、縣交通運輸局做好海上船只、淺海養殖和海上作業人員的防臺避風工作。
(5)縣商務局、縣安監局組織、指導、監督受暴雨影響區域內的企業做好停產撤人、防澇搶排工作。
(6)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防抗臺風工作。
(7)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組織做好轄區內防抗臺風、強降雨工作,相關工作信息每隔2小時報縣防指,重要情況隨時報告;預警范圍涉及的有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巡查,按權限要求做好洪水調度。
2.Ⅲ級應急響應
(1)縣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并根據險情、災情程度,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區域的防抗工作,組織縣級防汛搶險隊伍、物資赴發生重大險情區域抗洪搶險。
(2)縣防辦加強值班,及時收集、匯總臺風信息和雨情、水情、工情、有關地區的人員轉移、船只回港避風、搶險救災等情況,將防臺風相關信息報告縣政府、縣防指和上級防指,通報縣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將縣政府、縣防指指令傳達到縣防指各成員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并督促落實。
(3)海事處、縣港航局加強對港口、航道和錨地船舶的監管,安排各類船舶回港或到港外錨地避風,密切監視受臺風影響海域的安全狀態,一旦發生險情,立即組織救助。
(4)縣海洋與漁業局做好漁船返港避風清點和防碰撞工作,組織近海養殖單位做好防風工作,必要時及時疏散轉移作業人員。
(5)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加強城鄉危舊住房,在建建筑工地的安全防護管理,必要時,立即組織疏散和轉移相關人員;組織做好城區市政公用設施防災減災工作,對低洼地段落實專人盯守,一旦積澇,立即組織搶排。。
(6)縣農林水務局組織加強水利工程監查,監督指導臺風可能影響區域內水庫、河網的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指導各地做好果樹、高桿作物、大棚的加固及農田積澇強排工作。
(7)縣交通運輸局、公路局及時將臺風信息發送交通運輸企業,向交通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預警和告知,督查水運船舶服從防臺風安全管理。
(8)縣國土資源局加強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監測工作,必要時組織疏散和轉移危險區域人員、財產。
(9)縣公安局做好搶險救災期間社會治安維護工作,會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群眾轉移工作。
(10)縣民政局會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及時收集、匯總災情,按規定時限報縣防指。
(11)縣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組織做好醫療救護隊伍集結準備工作,視險情、災情需要赴災區開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
(12)縣旅游局指導風景區、旅游企業做好沿海旅游區游客疏散避險等防抗臺風工作。
(13)縣教育體育局組織指導學校、幼兒園搞好防臺風減災工作。
(14)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協調廣電媒體實時播報防抗臺風信息。
(15)其他有關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好本行業的防抗臺風工作。
(16)受臺風影響區域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組織做好轄區內的防抗臺風工作。受臺風影響區域的各類防洪工程責任人、應急搶險隊伍全部上崗到位,加強工程巡查檢查,按權限要求,組織搞好洪水調度工作,一旦發生險情,立即組織搶護,同時將險情報上級防指。
3.Ⅱ級應急響應
(1)主持縣防指日常工作的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研究部署臺風防御工作,明確防御目標,重點和措施,派出工作組檢查指導各地防抗臺風工作,督導有關部門落實船只避風、人員轉移、組織指揮重大險情搶險救災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省防總,情況嚴重時,提請縣政府常委會議研究部署。
(2)縣防辦及時收集匯總臺風動態信息和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人員轉移、船只回港避風情況,編輯防汛抗旱工作信息和汛情通報,上報縣委、縣政府、縣防指、省防總,通報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根據縣防指指示和要求,調配縣級防汛搶險專業隊伍、物資,聯系駐島部隊支援災區搶險救災。
(3)海事處對受臺風影響海域實施交通管制,組織做好海上救助工作。
(4)縣港航局督促港航單位落實港口設施、港存物資防臺風措施,妥善疏散、安置滯留在港口的旅客、車輛。組織做好港口、進出港航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縣海洋漁業局組織指導漁業行業做好防抗臺風工作,禁止各類漁船出海作業,組織海上養殖和看護人員全部撤離上岸。加強停港系泊漁船的安全巡查,落實漁船漁港防風避風措施。
(6)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加強城鄉危舊住房、建筑工地等安全監管,一旦出現險情,立即組織搶護,疏散轉移相關人員;組織做好城區林木、市政公用設施加固處置工作。加強供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監控管理,搞好城區積澇搶排強排工作。
(7)縣農林水務局督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加強水利工程巡查與監測,落實險工險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搶險隊伍、物資、設備以及臨時應急措施。加強供水監控管理;指導臺風影響地區做好河網和水庫的洪水調度工作。根據需要,派出專家組,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展水利工程搶險救災。指導各地加強農業防災抗災,搞好生產自救工作。
(8)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碼頭、運輸和作業船舶(車輛)及相關人員的防臺風工作。做好公路水運在建工程簡易工棚、危房等有關人員的緊急撤離工作。為緊急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時提供車輛,并根據需要,協調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搶險救災車輛暢通。
(9)縣國土資源局監督指導各地開展臺風引起的地質災害防范和處置工作。
(10)縣公安局組織搞好社會治安維護工作,對重點路段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搶險救災運輸車輛通行。根據需要協助做好群眾轉移工作。
(11)縣民政局指導各地做好被轉移群眾的安置工作,及時開展救災救助,收集匯總各地災情,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縣防指。
(12)縣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及時掌握災情和人員轉移信息,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13)縣商務局組織指導電力等生產企業落實應急防范措施,必要時對暴雨影響區域內的企業予以停產撤人。
(14)縣安監局監督指導危險品等企業做好防抗臺風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危化品泄露等異常情況的應急措施。臺風期間大雨以上天氣以及連續降雨達到50毫米以上或接近50毫米降雨仍未停止時,要求立即進行停產撤人,安排專人24小時值守。
(15)縣旅游局加強旅游景區、海上游樂項目的管理,必要時向景區及經營海上游樂項目的職能部門、企業提出關閉景區,停止海上游樂項目,疏散游客的要求。
(16)縣教育體育局組織指導大中小學校、幼兒園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時予以停課。
(17)縣供電公司根據受損電力設施情況,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災害。調整運行方式,對重要用戶提供臨時供電措施,并及時搶修受損電力設施,盡快恢復供電。
(18)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協調廣電媒體即時播發縣氣象臺的臺風信息及公眾注意的事項,及時刊播防臺搶險救災工作動態和汛情報道。指導對外宣傳工作,加強對縣內外新聞單位和境內外記者的管理,確保各項信息對外及時、準確。
(19)要塞駐地部隊及公安消防等各類搶險救災隊伍根據需要確定參加搶險救災的兵力,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及重大險情搶險處置任務。
(20)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應加強值班值守,密切關注臺風動向,按照職責分工、在縣防指的統一領導下,做好行業防臺風工作。
(21)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積極動員和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投入防抗臺風工作之中,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組織做好人員轉移、船只回港避風、洪水調度、搶險救災等各項工作,并及時將防洪抗臺風工作開展情況上報縣防指。
4.Ⅰ級應急響應
(1)縣防指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縣防指指揮主持召開防御臺風會商會議,作出防抗臺風和搶險救災應急工作部署,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新聞會,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搶險救災。同時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擬請縣委常委會聽取匯報并做出部署。縣政府視情況組成前線指揮部,現場組織指揮防抗臺風工作。
(2)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縣防指的統一指揮下,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3)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響應,把防抗臺風工作作為首要任務,全力組織搶險救災。有關責任人全部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并及時將搶險救災情況報縣防指。
(三)應急響應結束
縣氣象局解除臺風預警信號,或臺風已逐漸遠離我縣,風力減弱至6級以下,將不再對我縣造成較大影響,或臺風及次生災害得到有效控制,縣防指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響應結束批準程序同應急響應啟動批準程序。
五、人員轉移安置
(一)確定需要轉移避險的人員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認真調查不同預警級別下臺風威脅區范圍及居民分布情況,確定不同響應級別需轉移的人員數量、位置等。
(二)轉移安置原則
轉移安置應遵循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弱病殘人員后一般人員以及集體、有組織轉移為主的原則。
(三)轉移地點、路線
轉移地點、路線確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轉移為原則。有轉移任務的各村轉移負責人每年汛前及汛期必須經常檢查轉移路線、安置地點是否出現異常,如有異常應及時修補或改變線路。縣、鄉二級應在預案中編制具體的群眾轉移安置計劃,明確應急轉移信號,聯絡方法,安置地點及相關責任人,并繪制人員轉移安置路線圖。
(四)轉移準備
每年汛前,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摸清轄區威脅區內人員分布變化情況,及時確定需轉移人員數量及具體位置,制作明白卡,將轄區內人員轉移路線、時機、安置地點、轉移安置責任人等有關信息發放到威脅區各戶,并制作標識牌,標明安全區、危險區、轉移路線、安置地點等,并將情況上報縣防指。
(五)轉移過程中應急事件處置
當交通或通訊中斷時,危險區內相關責任人統一組織,通過鳴鑼、人工傳遞信息等方式轉移信號,按照預先確定的轉移路線、地點及時轉移。當遇到緊急險情且無法與負責人聯系時,危險區受威脅人員應按已發放的轉移安置明白卡上的內容、采取自救措施,自行向安全地點轉移。
(六)轉移安置措施
轉移工作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總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明確轉移安置紀律。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運營企業都有依法保障防臺風抗災信息暢通的責任。
2.各級防指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水庫、堤防等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3.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運營企業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臺風救災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4.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以及手機等通信運營企業,應確保防臺風抗災信息的及時播發、刊登和短信。
(二)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臺風救災的義務。駐島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防臺風救災的突擊力量。
2.縣防指要結合當地實際,整合行業資源,組織防臺風重點行業和企事業單位,組建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防汛任務較重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也應成立搶險隊伍。公安、消防、衛生、住房建設、電力等部門結合行業特點組建行業應急搶險隊伍。
(三)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路部門負責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暢通無阻。
(四)電力保障
供電公司負責所轄電網設備的安全運行和搶修,對個別重點搶險設施提供應急電源。同時,根據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的保電場所有針對性地制定、落實大面積停電或保電場所停電后的電力應急保障措施。
(五)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向縣防指報告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六)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臺風防汛物資以及破壞防臺風防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因防臺風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運送防臺風防汛搶險人員、物資的車輛暢行無阻。
(七)物資保障
縣防指按照“定額儲備、專業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依托交通干線設置縣級防汛防臺風物資倉庫,貯備適量縣級物資、器材和設備。縣級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包括用于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搶險急需的物料;救助轉移群眾及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搶險機具、器材。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要結合本區域防臺風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根據規范要求儲備相關物資。
(八)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做好救災資金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發放和使用。
(九)技術保障
加快和完善防汛防臺風指揮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防指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之間的遠程會商系統、臺風信息監測預警系統,不斷提高臺風災害、水雨情測報、洪水預報、應急救助災害預警水平。
(十)轉移安置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人員轉移補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本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村(社區)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人員轉移工作。
水利、氣象、民政、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海事、住房建設、商務、公安、衛生、教育、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員轉移的相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轉移工作。
人員轉移工作應當明確人員轉移責任人,落實相應責任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建設、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落實救災安置場所,必要時建設一定數量的避災安置場所。避災安置場所應當經工程質量檢驗合格。避災場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
各類學校、影劇院、會堂、體育館等公共建筑物在防臺風緊急狀態下,應當根據人民政府或防指的指令無條件開放,作為避災安置場所。避災安置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避災條件。公共建筑物作為避災安置場所受到損壞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的群眾,應當按照防臺風預案自主分散轉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下轉移。
根據防臺風預案或實際情況,需要由政府組織集中轉移的,有關人民政府或防指應當轉移指令,告知群眾災害的危害性及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妥善安排被轉移群眾的基本生活。被轉移群眾應當按照指令轉移,并自備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轉移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轉移工作。
在可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臺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實施強制轉移。
在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群眾不得擅自返回,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群眾返回。
(十一)宣傳、培訓與演習
1.宣傳、公眾教育
(1)縣防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和宣傳部門應加強防臺風抗災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和防災減災能力。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要開展相應的預防、自救互救、逃生等技能的宣傳活動,增強廣大群眾應對災害和事故的處置能力。
(2)企事業單位、公民應積極參與防臺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臺風災害風險意識與自我防御能力,自覺配合各級政府與防指實施防御臺風預案的各項工作。
2.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指統一組織培訓。縣防指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負責人、防臺風搶險技術人員和防臺風機動搶險隊骨干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課程規范、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3)駐軍的培訓工作由駐軍根據需要統一安排,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3.演習
(1)各級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防御臺風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水利、海洋與漁業、海事、住房建設、交通、電力等有行業防臺救災任務的部門要根據專項預案要求,定期舉行防臺風救災演練,提高行業防臺風搶險救災能力。
(3)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各自的業務特長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防臺風搶險演習。
七、善后工作
臺風災害發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一)災后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水喝、有臨時住處,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療防疫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環保等部門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二)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災后及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三)損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四)災后重建
各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重建標準。
(五)總結與評估
每次臺風過后,縣防指應針對防臺風抗災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及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抗臺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臺風抗洪設施的規劃、運行管理及應急工作程序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臺風抗災工作。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定義
熱帶氣旋:是在熱帶海洋上生成,繞著自己的中心強烈旋轉,同時又向前移動的空氣旋渦。熱帶氣旋經過時常伴隨著大風和暴雨天氣。
熱帶氣旋分級:按熱帶氣旋中心附近最大風力的大小進行分級。起,采用國際統一分級方法,近中心最大風力在8級~9級(風速為17.2m/s~24.4m/s)時稱為熱帶風暴,近中心最大風在10級~11級(風速為24.5m/s~32.6m/s)時稱為強熱帶風暴,近中心最大風力在12級或12級以上(風速>32.6m/s)時稱為臺風。
其中臺風又分臺風、強臺分、超強臺風。臺風:熱帶氣旋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13級(32.7~41.4m/s);強臺風:熱帶氣旋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4~15級(41.5~50.9m/s);超強臺風:熱帶氣旋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6級及以上(51.0m/s以上)。
熱帶氣旋災害,熱帶氣旋是一種破壞力很強的災害性天氣系統,但有時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個方面:①大風;②暴雨;③風暴潮。
風暴潮:由氣壓、大風等氣象因素急劇變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異常升降現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稱為增水,水位降低稱為減水。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辦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防指備案。每3~5年對預案修訂一次,修訂后應按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臺風抗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在防臺救災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申報相應榮譽稱號。對防臺風抗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防洪法》、《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防辦負責解釋。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