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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依據
為提高應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保證突發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5號)、《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政辦字〔〕162號)、《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轄區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縫、房屋斑裂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的災后搶險救災和臨災應急處置工作。
1.3工作原則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區政府成立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其組成如下:
指揮長: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區長
副指揮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國土資源分局局長
區民政局分管救災減災工作的副局長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民政局、區農業局、區畜牧獸醫局、區衛生局、區教體局、區安監局、區旅游局、區氣象局、區人武部、電信公司分公司、移動公司分公司、聯通公司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各一名。
區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決策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部署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必要時協調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迅速參加搶險救災;指導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處理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的其他重要問題。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國土資源分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國土資源分局分管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匯集、分析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信息,上報特大型、大、中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對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區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區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發展趨勢進行分析,對其損失及影響作出評估,為區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起草區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區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區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其組成和職責分別在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中具體設定。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調查工作,建立健全區、鎮(街道)、村(企業)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測群防為主、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做到在發現險情或災情時,監測人員、村委會及有關單位,立即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分局報告災害或災情信息;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傳達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國土資源、氣象、水務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防汛、氣象等有關監測網絡互聯、相關信息共享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與突發性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加強資料信息分析,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并建立相應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國土資源分局每年年初要會同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規定的內容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
3.2.2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國土資源分局要結合實際做好安排,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同時加強對群測群防工作的指導。一旦發現險情,要及時向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并相應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3.2.3發放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
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和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村委會主任和企業負責人以及受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威脅的群眾,要將國土資源分局制訂的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填制發放到防災監測負責單位、負責人,將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填制發放到群眾手中。
3.2.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國土資源分局和區氣象局要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工作,根據上級部門的指導意見及時本區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收看、收聽有關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確專人負責;當有涉及本地的小型以上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信息時,要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的防災監測負責單位、負責人和受災害威脅的群眾,并組織各單位和可能受威脅群眾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應急響應
5.1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前期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國土資源分局應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迅速將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以及發生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失蹤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查清。對出現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應于2小時內速報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并可直接速報省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于出現的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應速報區政府和市國土資局,并可直接速報省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后,區政府立即啟動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受災害威脅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5.2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Ⅱ級)
在前期應急響應的基礎上,在省、市政府的領導下,區政府立即啟動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相應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中型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在前期應急響應的基礎上,在區政府領導下,立即啟動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4小型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以前期應急響應為基礎,在區政府領導下,由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住建、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請求市政府派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區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部門職責
6.1緊急搶險救災
區人武裝部負責協調組織駐周部隊、組織指揮民兵預備役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向安全地帶疏散轉移,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利用其裝備優勢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區經信局、區住建局、區水務局、區安監局按各自職責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區旅游局負責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組織修復被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服務設施。
區教體局負責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6.2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區水務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區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6.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區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區經信局負責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訊
區公安分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等違法犯罪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信暢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區民政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有關保險公司負責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6.6信息報送和處理
國土資源分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范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區指揮部;及時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6.7應急資金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區發改局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情險情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鎮(街道)和村(社區)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7.2通訊與信息傳遞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單位和村(社區)要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并確保通訊暢通、有效。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有線電話、移動手機及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手段,建立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7.3應急技術保障
7.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分局要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在市專家組指導下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7.3.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分局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我區實際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應用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應用研究和開發,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7.4宣傳與培訓
國土資源分局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時機和采用多種方式,多層次多方位地向廣大干部和群眾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按區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有重大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新聞報道工作,由區委宣傳部和區政府新聞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7.6監督檢查
區政府定期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關責任,并加強監督檢查。
8責任與獎勵
8.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8.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及人為因素、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解釋。
9.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