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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盤繞全面建立小康社會的總目的,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指導、分級擔任、及時果斷、保證平安的準繩,全面進步應對嚴重刑事案件的才能,保證人民生命財富平安,堅持社會政治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諧和安康開展。
1.2工作準繩
1.2.1平安第一。以維護社會治安次序穩定、維護人民生命財富平安為根本前提,同時確保參與處置人員的生命平安,盡可能把社會危害和財富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1.2.2快速反響。發作嚴重刑事案件時,接警的各部門應疾速查清案發的時間、地點、扼要案情及報案人的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逐級報告并出警。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接到報案經核實后,對該類案件急需動用衛生系統120急救中心、區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所、衛生監視所,以至包括軍隊防化部門等特殊力氣,應立刻向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并快速通知他們疾速進入現場處置,以控制事態惡性開展,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確保平安。接到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的有關單位,要按本預案請求,攜帶必備的器材、配備疾速抵達指定位置集結展開工作。
1.2.3統一指揮。在嚴重刑事案件處置工作中,各單位要依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令,疾速組織調動力氣前往現場,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依照職能分工和任務展開工作。
1.2.4先期處置。案發地公安機關抵達現場后,應立刻施行先期處置,包括核對案情、分散大眾、設立戒備范圍,維護現場、引導交通、搶救傷員,同時將案件報告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和刑偵大隊。公安分局指揮中心依據案情,對確需調動大量人力、物力的,經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同意,疾速下達調動指令。
1.2.5依法處置。在處置嚴重刑事案件時,一定要依法依規,處置得當,不能損傷大眾的利益。
1.3編制根據
1.3.1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
1.3.2指導參考根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突發公同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工作的通知》政辦函號。
1.4現狀
1.4.1我區在社會治安方面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特別是我區的大局部區域是城市中心區,省市黨政軍首腦機關,交通樞紐和金融中心、商業中心,居民區集中,是全省、全市平安防備與維護的重點。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嚴重刑事案件,是指由爆炸、放火、決水、投放風險物質(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綁架、劫持、成心殺人、搶劫以及涉槍、涉暴等立功行為形成群死群傷、經濟損失特別宏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嚴重刑事立功活動。
2、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區政府主管政法的副區長任指揮長,公安分局局長、區衛生局局長、區公同事業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由120急救中心、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疾病控制中心、煤氣公司等有關單位擔任人組成。各成員單位相應地成立應急辦,由各自單位主要擔任人兼任應急辦公室主任。
2.2應急處置指揮部職責
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擔任指導、指揮和諧和全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處置工作狀況,落實上級部門下達的指令。下設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擔任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公安分局。
2.3職能部門工作職責
2.3.1公安分局擔任嚴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和輔佐其他有關部門做好人員的分散、搶救以及財富維護工作。
2.3.1.1分局指揮中心擔任搜集相關信息,及時精確報告和傳達,并確保警令暢通,按分局受權調動有關單位和警種展開工作。
2.3.1.2刑偵大隊是擔負嚴重刑事案件偵破的主力軍,擔任對嚴重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肯定偵查計劃、調查取證,并全面組織展開偵查工作。
2.3.1.3分局治安大隊危爆管理部門在嚴重刑事案件中,要疾速趕往現場,及時組織對可疑槍彈、爆炸物或爆炸安裝停止鑒別、掃除。對爆炸后的現場停止勘查搜索,疾速掃除未爆安裝。
2.3.1.4案發地派出所要疾速趕赴案件現場,做好維護現場、分散大眾、設置戒備范圍、調查訪問、搜集狀況等工作,并將狀況疾速向分局指揮中心和市局110報警中心報告。
2.3.1.5消防大隊擔任放火、縱火案件的現場防火、滅火工作,以及火災緣由的調查,防化現場的甄別和處置。
2.3.1.6網監科擔任信息偵控工作,并將發現的立功信息疾速反應給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國保大隊,為偵破案件、緝拿立功嫌疑人奠定堅實的根底。
2.3.1.7國保大隊擔任對觸及國度平安嚴重案件的偵破工作,及時向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匯報工作進度。
2.3.2巡警大隊接警后應疾速趕赴案件現場,設置戒備范圍、做好分散大眾、組織救援、維護現場、調查搜集狀況、輔佐展開追捕行動等工作。
2.3.3交警大隊擔任維護和引導案件現場四周的交通次序,參與現場救援、保證救護、消防、勘查和警犬搜爆,治安搜排爆車輛及相關警力平安順暢進呈現場,必要時可施行交通管制。
2.3.4武警支隊擔任輔佐公安分局處置嚴重刑事立功案件和抓捕嚴重刑事逃犯。
2.3.5區衛生局、區120急救中心擔任及時搶救嚴重刑事案件中的受傷人員。
2.3.6區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所、衛生監視所和軍隊防化部門擔任應用傳染性疾病、細菌、放射源等制造刑事案件的現場和藹后處置工作。
2.3.7區供電局擔任被毀壞電路、電線的搶修工作。
2.3.8區自來水公司擔任被毀壞自來水管道的搶修工作。
2.3.9區煤氣公司、區液化氣公司擔任被毀壞煤氣、液化氣管道的搶修工作。
2.3.10區石油公司擔任被毀壞石油設備的搶修工作。
2.3.11區公同事業局擔任聯絡供水、供電、排水、公交等部門,組織展開救援搶險工作。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信息監測
公安分局應急辦擔任嚴重刑事案件的信息采集、處置工作。依據不同嚴重刑事案件的性質和特性,以轄區內各黨政機關和車站、廣場、醫院、學校、工商企業以及嚴重刑事案件頻發點等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為監測點,明白監測項目,樹立健全監測網絡,普遍搜集各種可能引發嚴重刑事案件的信息。
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以為發作嚴重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大的,應在2小時內向區應急委報告;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在2小時內向區應急委報告的同時,應向市嚴重刑事案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3.1.2大眾告發
公安分局應急辦肯定應急告發電話為、,并與110、119、120、122等應急報警電話臺樹立聯動和信息共享與交流。承受嚴重刑事案件信息報告。
樹立嚴重刑事案件信息報告、告發制度,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搜集、反映嚴重刑事案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嚴重刑事案件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別人瞞報、緩報、謊報。
3.2預警
3.2.1接警
公安分局擔任接警工作。公安分局應急辦在接到報警經初步核實后及時報告區應急辦和市公安局應急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能夠向處置嚴重刑事案件的工作機構報告嚴重刑事案件信息。實行首問接警制,任何接警單位不得以任何緣由推諉信息接報工作。
3.2.2處警
區應急辦接到報告后,立刻向區應急委指導報告,狀況緊急時,指令區專項應急工作指揮部組織力氣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查明狀況,妥善處置,接警單位應及時向區應急辦反應處警狀況。嚴重狀況,區應急辦1小時內向市應急辦預告告,2小時內正式報告。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在區應急委樹立的信息管理平臺和日常監測信息數據庫的支持下,構建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工作機構之間信息傳送網絡,完成信息共享。
公安分局必需樹立定期信息剖析通報制度和信息報送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設備,并裝備專、兼職人員,保證突發嚴重刑事案件監測信息網絡的暢通和及時報送。
3.4預警級別及
3.4.1預警級別
依照嚴重刑事案件的潛在風險水平和可能的開展趨向,預警級別分為普通(Ⅳ級)、較大(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詳細等級劃分規范按國度有關規則執行。
預警級別確實定主體:普通預警由區政府肯定;較大預警由市政府肯定;嚴重預警報請省政府肯定;特別嚴重預警報告省政府后報請國務院肯定。
3.4.2預警級別確實定程序
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搜集、核實突發嚴重刑事案件信息后,組織專家研判,提出倡議,報同級應急委決議。
3.4.3預警級別的信息
預警級別肯定后,除因觸及國度平安等緣由需求失密的外,由肯定預警等級的區政府或市政府及時向社會;對直接觸及公眾利益或需求公眾普遍參與應對的突發嚴重刑事案件的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經過報紙、播送電視、網絡、短信傳播等渠道普遍,做到應知盡知。
預警級別由省政府或國務院肯定的,除由國度、省、市級媒體預警信息外,區政府應當經過各街道、鄉、局、社區、村、分場、企業下發通告、宣傳墻報等方式相應預警信息。
3.4.4預警信息內容包括:
a)嚴重刑事案件性質、緣由;
b)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地及范圍;
c)嚴重刑事案件可能形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估量;
d)嚴重刑事案件的應對措施和控制狀況;
e)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的個人防護自救方法;
f)嚴重刑事案件的其他狀況。
3.4.5預警級別信息后,區應急辦及區專項應急工作機構應當對事情發作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關信息跟蹤監測:
a)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b)及時向公眾可能遭到突發嚴重刑事案件危害的正告或者勸說,宣傳應急和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
c)轉移、撤離或者分散容易遭到突發嚴重刑事案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富,并停止妥善安頓;
d)請求處置突發嚴重刑事案件的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能夠發動、招募后備人員;
e)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備正常;
f)調集所需物資和設備;
g)維護現場。第一時間進入案件現場的部門必需擔任案件現場維護;
h)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措施。
3.5解除預警
區人民政府肯定的預警級別信息險情完整解除后,由區政府申報市政府同意經過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傳媒解除警報信息。區應急委及嚴重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做好解除預警工作。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級別確實定
嚴重刑事案件的實踐級別,按案件的可控性、嚴重水平、盛行強度和影響范圍為普通、較大、嚴重、特別嚴重四級。詳細劃分規范依照國度有關規則執行,其中國度未作規則的,按省、市應急預案肯定規范執行。
4.1.2嚴重刑事案件評價與肯定
普通級嚴重刑事案件由區嚴重刑事案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停止綜合評價,初步判別嚴重刑事案件的類型,提出能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倡議,由區人民政府肯定。較大級嚴重刑事案件由區應急委報市應急委,由市人民政府突發嚴重刑事案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停止綜合評價,由市人民政府肯定,其他的以此類推。
專家咨詢委員會注重吸收轄區內重點單位專家參與。
4.1.3應急預案的啟動
本預案由區應急委主任依據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啟動決議,簽署命令后啟動。
4.1.4分級啟動預案
嚴重刑事案件發作或嚴重刑事案件級別肯定后,肯定嚴重刑事案件級別的區人民政府和公安分局應當立刻啟動相應預案。啟動高級別預案時,低級別預案同時啟動。市應急預案啟動時,區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4.1.4.1一級行動計劃
此計劃適用于立功分子施行嚴重刑事立功后,攜帶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源等風險物品潛逃,對象明白,又有精確的逃竄范圍的。區應急處置指揮部依據預警級別下達施行一級行動計劃的命令,各單位應立刻停止如下工作: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應立刻進入指揮崗位,疾速組織公安、武警投入堵截、清查和圍殲行動,立刻封鎖一切交通要道,緊密控制車站碼頭,檢查過往車輛和可疑人員,清查旅社、飯店、款待所、出租屋以及公共復雜場所,指揮、調遣機動力氣疾速抵達指定地點,作好應急處置準備。
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立刻勘查現場,獲取立功證據,確認立功武器,停止現場錄相;展開現場調查訪問,疾速查明案犯人數、穿著體貌特征、可能逃竄方向、潛逃范圍和所運用的交通工具;出動警犬,沿途偵查罪犯行跡,并將所獲狀況及時報告,為指揮部決策、采取緊急措施和通報友鄰公安機關配合行動提供根據;同時要立刻組織施行追捕;在執行跟蹤追緝行動時應裝備警犬,一旦發現目的,應邊報告邊對罪犯施行包圍和咬住不放,再乘機捕獲或殲滅。
巡警大隊接令后,必需火速組織足夠力氣,控制各主要出城哨卡,施行盤查堵截;特警隊員三分鐘內必需作好一切戰役準備,非常鐘內全部武裝趕往指定地點集中待命;組織機動力氣到指定地點待命。
其他單位要分別作好狀況搜集、信息傳送、通訊聯絡、后勤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各項效勞工作,實在保證一線需求。
4.1.4.2二級行動計劃
此計劃適用于立功分子施行嚴重刑事立功之后,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潛逃,作案對象一時髦未肯定,逃竄方向尚未查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依據預警級別下達施行二級行動計劃的命令,各單位應立刻停止如下工作: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進入指揮崗位;
組織公安分局警力和各單位應急處置隊伍集中待命,作好應急準備;
立刻對車站、碼頭、旅社、飯店、款待所及重點部位停止清查和控制。
4.1.4.3三級行動計劃
此計劃適用于立功分子施行嚴重刑事立功之后,攜帶槍支彈藥或爆炸、劇毒物品潛逃,在較長時間內未能查明案犯或案犯雖已查明,但行跡不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依據預警級別下達施行三級行動計劃的命令,各單位應立刻停止如下工作:
公安分局擔任對車站、碼頭、旅社、飯店、款待所等場所布置查控。
組織各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值班備勤,集中待命;
一旦發現或查明立功嫌疑人及其活動范圍,指揮部要立刻通知各單位采取措施。
4.1.4.4幾種嚴重刑事案件的詳細處置措施及分工
a)劫持人質案件的處置方法及分工
劫持人質案件一旦發作,案發地或發現地公安機關應立刻向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和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并依照預案請求疾速出動,采取果斷措施封鎖現場。
公安分局要依據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命令,疾速派出警力趕赴現場,在盡一切可能保證人質平安的前提下,必要時可運用殺傷性武器擊傷或擊斃劫持者,救援人質,制服罪犯。
如罪犯持槍或攜帶爆炸物品、化學竄入建筑物劫持人質停止對立,所在派出所應立刻會同刑偵、治安、交警及武警等有關部門力氣,包圍、封鎖建筑物,智擒罪犯。若罪犯頑抗,即見機突襲,捕捉罪犯,挽救人質。必要時,可指定優秀射手將罪犯直接擊斃。同時區衛生局、區公同事業局組織各類搶險救援隊伍現場待命,隨時處置突發狀況。
如罪犯竄至易燃易爆的工廠、企事業單位,以爆炸、縱火要挾對立,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應立刻命令公安機關會同各單位在爆炸風險區域外設置戒備線,分散職工、居民,使之與外界隔絕,并調派消防車備勤待命,做好滅火準備。同時,向罪犯發起政治攻勢,勸其投誠。罪犯執意頑抗時,為保證人質平安和防止嚴重損失,我方應主動實行戰略撤離,誘罪犯分開風險區域后,再施行突襲或果斷擊斃。
在反劫持人質中,一定要遵照維護被扣人質和大眾的平安是第一位的,制服罪犯是第二位的準繩。
b)對持槍或攜帶爆炸物品的處置方法及分工
如罪犯在家中或關系人家中,尚未發覺我方行動,由住地或發現地派出所配合刑偵、技偵部門派員機密控制,待罪犯外出時于途中秘捕。如罪犯已發覺我方行動,即應將其寓居區地或落腳點包圍、封鎖、分散大眾后公開喊話,發起政治攻勢,勸其繳械投誠。同時調派刑偵民警或武警支隊優秀射手占領有利地形守候,罪犯拒不投誠或揚言爆炸、開槍回擊時,應指派攜有防護設備的特警隊員蔭蔽接近,發射麻醉彈或投擲催淚瓦斯等化學彈突襲,致罪犯失去抵御才能而捕獲之。如罪犯手持爆炸物公開出走或持槍邊射擊、邊突圍,亂殺無辜時,應果斷擊斃,避免更大危害。
公安分局如得悉罪犯攜帶武器或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鬧區區活動時,應當即以罪犯呈現的場所為軸心,劃定較大范圍的區域實行外圍布網堵截。同時派出便衣刑警從周圍向中心區域搜索巡查,一經發現罪犯,出乎意料,予以捕捉。罪犯暴露前,交警支隊要派員對上述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制止一切無關的機動車輛出入該區域。如罪犯發現我干警后逃竄,應緊緊跟住罪犯,但要盡可能防止直接交火。傷害大眾,待罪犯竄入偏遠地段或某一建筑物時,再行捕捉或擊斃。
如罪犯持槍或攜帶爆炸物品在山間、田野及其他開闊地帶逃竄、躲藏,公安分局應即會同其他單位封鎖周圍通道施行搜索圍捕。一旦發現罪犯,即行勸降,并派出民警機密接敵,出乎意料殺傷、生擒或擊斃罪犯。
如罪犯逃竄至外地,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應速告請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輔佐緝拿;同時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會同有關參戰單位組成追捕小組前往布控。
4.1.5區應急辦應急響應職責
a)一旦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應疾速核實案情,并行使先期處置指揮權,要及時精確的傳達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指令和反應現場以及各方面的信息。發作人員傷亡、遭風險物質毒害或自來水、煤氣走漏、供電系統受損、傳染病病原體等狀況時,及時通知區120急救中心、區疾控中心等衛生系統,有關部門派員到現場處置。
b)公安分局刑偵部門是擔負嚴重刑事案件偵破的主力軍。一旦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分局刑偵大隊偵查員、技術員及案發地派出所民警要疾速趕赴現場,依據現場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緊急處置,全力組織偵破工作,同時將案件狀況疾速上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經過現場勘查和初步偵查調查工作后,將案件細致狀況和剖析判別意見逐級上報,遇到緊急狀況,如急需對嚴重刑事案件立功嫌疑人施行圍捕時能夠直接向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報告和請示上級指導。
c)其他各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職。案發地公安局、派出所、巡警擔任維護現場、分散大眾、設置戒備;交警大隊擔任引導現場四周的交通次序;觸及爆炸物品治安大隊排爆人員趕赴現場搜排爆;消防大隊到現場滅火或準備滅火。公安分局其他單位和區政府其它職能部門要依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請求作好待命和值班備勤工作。
4.1.6狀況報告
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公安分局應急辦應當在接到信息后1小時內向區應急辦和市公安局應急辦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度有關規則對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等有詳細規則的,除按本預案上述規則報告外,還要按國度有關規則報告。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a)發作案件的時間、地點;
b)案件的扼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量;
c)案件緣由、性質的初步判別;
d)案件搶救處置的狀況和采取的措施;
e)需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輔佐案件救援和處置的有關事宜;
f)案件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1.7特別狀況的處置
發作在本區內的嚴重刑事案件,其中人員觸及外區、市的上報市應急委,區應急委擔任與相關地域應急委聯絡,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嚴重刑事案件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專項預案,應急工作在區應急委統一指導下停止。
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親密留意和避免次生、衍生、巧合事情的發作。
嚴重刑事案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區人民政府及區外事僑務辦、臺辦等部門依照國度規則上報市人民政府,并作出相應處置。
4.2信息共享和處置
4.2.1樹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充沛應用全區、全市嚴重刑事案件應急職能部門現已建成的專業通訊網為應急指揮和信息報告效勞。現場應急指揮部用手提/臺式VHF或無線電話通訊聯絡。
4.2.2晝夜值班。區嚴重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應急相關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在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的街道應急辦要綜合嚴重刑事案件的信息,每日向區應急辦報告,嚴重信息要立刻報告。
4.2.3增強現場信息的采集。現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失蹤的狀況;財富損失狀況;待救援人員狀況;風險源的現狀、開展趨向及控制狀況;現場醫療救治狀況;現場救援停頓狀況;現場救援物資供給狀況;現場環境監測狀況等。現場信息由現場指揮部采集,并與應急辦堅持不連續聯絡,隨時報告現場信息。
4.2.4完善災情等突發事情的報告。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凡形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富損失的,區民政局或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應在第一時間采集災情等突發事情信息,疾速報告區、街道應急辦,并同時報告市直有關部門;
4.2.5信息處置。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及參與單位擔任搜集、匯總各類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災情信息,在此根底上,停止剖析判別,提出應急處置倡議,報告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與應急辦,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4.2.6區外信息通報。嚴重刑事案件觸及或影響到本行政區域外的,由區應急委及時與所觸及或影響的區人民政府獲得聯絡,通報有關狀況,并同時向市應急委匯報有關工作狀況。
4.3根本響應程序
4.3.1根本應急
4.3.1.1案發地先行處置
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案發地的基層派出所要停止先期應急處置,撥打報警電話,組織大眾自救互救,組織人員分散,疾速控制風險源,搶救受傷人員并立刻向區、分局及區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報告。
分局接到嚴重刑事案件的報告后,必需立刻派人趕赴現場。關于比擬集中、固定的案發現場,已形成人員傷亡或對公眾生命安康直接形成嚴重要挾的,要立刻調集本轄區范圍內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停止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設立暫時現場指揮部,特地擔任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并及時向區應急委報告現場處置狀況。
4.3.1.2現場應急根本措施
現場指揮部或應急指揮部應依據現場狀況制定現場救援詳細計劃并組織施行。參與現場救援的人員必需嚴厲按救援計劃施行救援,示經指揮部擔任人批準,不得擅自改動方案。
a)劃定戒備線,對交通停止管制。
b)緊急分散現場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c)疾速控制風險源,對現場停止不連續監測,避免次生、衍生和巧合事情發作。
d)公安分局應增強案件現場平安捍衛、治安管理和交通引導工作,疏防和遏止各種毀壞活動,實行24小時巡查,實在維護社會治安次序。
e)維護現場。案件發作后,案件發作地、有關單位和現場人員必需嚴厲維護案件現場,第一時間進入案發現場的部門必需擔任案發現場維護。
因搶救傷員、避免案件擴展以及疏浚交通等緣由需求挪動現場物件時,必需做出標志,拍照、取證、細致記載和繪制案件現場平面圖,并妥善保管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由有關部門或機構停止案件調查及損失核定。
f)依據需求組織停止區域或者居民住宅區、居民及辦公樓棟的封鎖與封鎖。封鎖及封鎖依據按規則程序由區應急委主任簽署命令后施行,較大范圍,時間及A類地域、單位類別的封鎖須懇求市應急委后肯定。
g)采取法律、法規和專項應急預案規則的措施。
4.3.1.3各部門聯動
在應急工作中,牽頭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各盡其職,互相配合,失職盡責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4.3.1.4應急恢復同時停止
在應急工作中,有關部門要同時做好恢復和減災工作,疾速恢復消費生活正常次序。
4.3.2擴展應急
4.3.2.1懇求援助或申請啟動高級別預案。當嚴重刑事案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展、開展的趨向時,擔任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應懇求區應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給力度,并及時懇求市應急委援助。必要時,區人民政府可申請市人民政府進步嚴重刑事案件級別,啟動高級別預案。
4.3.2.2提請市人民政府申請進入緊急狀態。當觸及本區局部地域或觸及本區全部行政區域的嚴重刑事案件,對公眾生命、安康和財富平安或者國度平安、公共平安、經濟平安、生態環境平安構成嚴重要挾,采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弭其嚴重危害時,由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4.4指揮與諧和
4.4.1應急指導機構與現場指揮
a)較大、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發作后,區政府、街道及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均應承受省、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單位要服從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調度。
b)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需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省、市、區應急委有關指導抵達現場后,由省、市、區應急委指導決議現場指揮人員的分配。
c)牽頭部門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指揮部詳細擔任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區應急委報告狀況,請示嚴重問題的處置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牽頭部門應急指揮中心的調度。
4.4.2專家咨詢委員會及職責
區應急委延聘有關專家組成嚴重刑事案件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是:平常為區應急委和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和倡議;在應對嚴重刑事案件時,應邀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效勞。
4.5新聞報道
4.5.1新聞報道的準繩。堅持腳踏實地,及時精確的準繩。普遍宣傳經有關部門核實后的嚴重刑事案件狀況及應急處置狀況;普遍宣傳區政府組織干部大眾積極應對突發事情的狀況;普遍宣傳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公安民警和廣闊人民大眾在抗擊突發事情中表現的英勇無畏肉體和感人事跡;普遍宣傳人民大眾捐款捐物援助災區等狀況,普遍宣傳應急救援時個人防護及自救措施與辦法。
4.5.2實行嚴重刑事案件新聞制度。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現場指揮部或應急指揮部制定新聞報道計劃。由區委宣傳部、區專項預案牽頭單位構成新聞通稿。除依照有關規則需求失密的信息外,嚴重刑事案件的信息由區應急委和市公安局應急辦及時經過媒體統一向社會。
4.5.3新聞報道工作組織:各級各類媒體記者赴嚴重刑事案件案發地采訪報道,由區應急委和公安分局應急辦統一諧和,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4.6應急完畢
應急處置工作到達相應條件后,按審批程序請求,區應急委、公安分局應急辦宣布應急行動完畢并向社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后期處置工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處置工作終了后,現場指揮部終止工作。區委、區政府組織力氣疾速恢復正常的消費、工作、學習和生活次序,盡可能減少恐懼攻擊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2救治工作
積極與醫療衛生、保險公司、民政部門諧和,保證傷者正常救治。
5.3保險
嚴重刑事案件件發作后,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政府指導下,會同保險、醫療、法院等部門做好補償工作。
5.4調查和總結
區應急小組辦公室要會同參與處置的相關單位對事情處置的各個環節的工作停止全面總結和評價,積聚經歷,發現問題,完善預案。
6、保證措施
6.1信息與通訊保證
6.1.1各單位要開發和樹立本單位應急處置信息、救援力氣、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并及時上報區應急辦和應急處置指揮部。
6.1.2各單位要對應急通訊保證設備、設備停止經常性維護,確保通訊暢通。
6.2應急援助與配備保證
6.2.1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配備保證
6.2.1.1各單位要依據應急工作需求配置相應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配備。
6.2.1.2各單位要制定應急處置、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配備的維護、頤養制度,并依據配備的性能特性,定期更新和監視檢查。
6.2.1.3各單位要制定應急處置、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配備的調用程序和制度,樹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配備及時到位和正常運用的義務制度。
6.2.1.4各單位要明白應急處置、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配備維護人員隊伍,保證嚴重刑事案件的應急處置、現場救援和搶險配備的正常運用,保證處置效率。
6.2.1.5公安分局應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和其他應急處置單位樹立聯絡機制,確保應急處置工作中諧和分歧。
6.2.2應急隊伍保證
公安分局要組建應急處置隊伍,其他單位也要樹立處置嚴重刑事案件專業救援隊伍。包括:衛生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伍,建立、公用事業部門組建城區根底設備搶修隊伍,交通航運部門組建運輸保證隊伍。
6.2.3交通運輸保證
6.2.3.1區交通主管部門要肯定交通運輸保證隊伍,控制車輛、船只的提供單位、數量、功用、駕駛員名冊等各種狀況,并逐漸樹立交通保證動態數據庫。
6.2.3.2交通管制。區應急委依據嚴重刑事案件發作的狀況,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指令122交通指揮中心或交通、交警部門,對嚴重刑事案件現場和通往現場的重要道路或航道實行交通管制,依據交通封鎖和分散計劃組織交通分流和分散,防止因交通影響形成其它影響。依據需求組織開設應急救援“專用通道”。
6.2.3.3道路設備受損時,各相應部門要疾速組織隊伍停止搶修,盡快恢復道路通行。
6.2.4醫療衛生保證
6.2.4.1區衛生局要樹立醫療衛生保證數據庫,明白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散布、救治才能和專業專長,肯定參與應急醫療衛生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名單。依據市、區應急委和市、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重點樹立生物、化學、核輻射應急救援隊伍。充沛應用全市醫療衛活力構的應急容量、救治才能和專家資源。
6.2.4.2緊急處置中的醫療救護保證工作由區衛生局組織施行,由區衛生局擔任組織醫療急救中心擔任院關急救工作和各級醫院擔任后續救治。區醫院、各街道醫院及大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展開大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2.4.3配置應急救護資源,區衛生局諧和有關部門儲藏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增強特殊醫院,病房建立。制定醫療衛生隊伍、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等計劃。
6.2.4.4增強公共衛生體系建立,樹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衛生監視系統、人才培育和科學研討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全面進步公共衛生管理程度和緊急處置才能。
6.2.5治安保證
6.2.5.1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由公安分局牽頭、區城管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及案件發作單位輔佐,在現場四周設立戒備區和戒備哨,維護次序,及時分散大眾。各街道、社區要積極發起和組織大眾,展開群防群治,諧和公安部門施行治安捍衛工作。必要時可諧和其他隊伍輔佐戒備。
6.2.5.2應急處置警力缺乏的,可向市或省懇求援助,由市或省分配警力予以援助。
6.2.5.3嚴重刑事案件發作后,應增強對重點地域、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備維護。增強治安管理,必要時實行夜間巡查,嚴懲趁“亂”制造事端和擾亂治安次序的違法立功行為。
6.2.6物資保證
6.2.6.1區方案統計物價局制定根本應急物資儲藏方案,保證根本應急物資和其它主要生活材料有充足的儲藏。有關部門要依據制定的方案,落實有關儲藏物資并增強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儲藏物資。
本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要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樹立聯絡機制,當呈現嚴重刑事案件應急物資儲藏缺乏時,及時得到上一級部門的援助。
6.2.6.2本專項應急工作機構樹立健全本區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開展經濟發動才能,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供給。
6.2.6.3應急物資的供給實行區、街道分級擔任制。區應急委擔任全區或跨區應急物資的調控和調度。街道應急辦擔任本轄區應急物資供給,必要時,可向市、區懇求援助。
6.2.7資金保證
嚴重刑事案件處置工作物資儲藏所需的資金,由區方案統計物價局制定方案,同級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區應急委統籌布置預防和應對嚴重刑事案件所需工程建立、設備置辦、信息系統和專業隊伍建立以及人員培訓等項資金。
6.2.8社會發動保證
依照嚴重刑事案件能否需求人民大眾參與及需參與的水平,相慶肯定發動的對象和范圍。對需人民大眾普遍參與或只要大眾參與才干確保應對有效施行的,應深化發起大眾,充沛注重和應用好民力,能否停止發動及發動對象、范圍,由區應急委決議報市應急委決議。
6.2.9緊急避難場所保證
區應急委應樹立所轄區域內的緊急避難場所和可成為緊急避難場所的(廣場、公園、體育館、學校教室、賓館、酒店)信息庫,控制其地點、功用、可包容人數、目前運用情況等。特別布置局部緊急避難場所兼具指揮場所功用。特別布置局部緊急避難場所供全區重點維護單位運用。
6.3技術儲藏與保證
6.3.1加大科技含量,有關職能部門逐漸樹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并增強先進技術的應用和裝備。緊急處置指揮決策系統要在信息綜合集成、剖析處置、災禍評價的根底上,實千周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6.3.2本專項預案牽頭部門要積極組織有關專家和科研力氣,在對國內外嚴重刑事案件緊急處置的先進管理形式停止比擬剖析研討的根底上,對樹立本區綜合減災、緊急處置管理形式和運作機制停止討論研討,增強先進救援技術、配備研討。
6.4法制保證
6.4.1依照國度、省、市法律、法規、規則組織應急處置工作,并對實踐運轉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區應急委、市應急委報告。
6.4.2增強執法,預防案件發作。有關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預防嚴重刑事案件發作的法律、法規,增強檢查催促,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進一步完善執法義務制和義務追查制,對執法違法、瀆職瀆職、秉公作弊的,堅決依法追查法律義務。
要嚴厲打擊在嚴重刑事案件中趁“亂”制造事端、擾亂治安次序的行為;嚴厲打擊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民意的行為;嚴厲打擊哄抬物價,擾亂市場次序的行為,為緊急處置工作發明一個良好的環境。
要充沛行使好法律、法規賦予的應急中的緊急處置權,依法標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突發事情中的行為,確保緊急處置工作順利停止。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
區應急委、本專項應急指揮部向社會宣傳有關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
本應急工作牽頭部門要把宣傳突發事情預防、應對學問和技藝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各職能部門、各街道要分離本地域、本部門的實踐狀況,要把一些常見的多發性事情的預防,應急學問編成小冊子,在大眾中停止宣傳。有關業務部門要上基層停止業務指導。
要把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學問作為全民普法內容,特別是要把有關嚴重刑事案件應急處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的特殊義務作為普法的重點,加強廣闊人民大眾盲目配合、支持、參與應急工作的認識。
7.2培訓
7.2.1公務員培訓
各級公務員要認真學習應急工作學問,實在進步應急處置才能。
7.2.2專業人員培訓
本應急預案牽頭部門的應急人員要停止專業技藝培訓,同時要注重經常性的培訓,把培訓作為進步應急隊伍戰役力的重要手腕。
7.3演習
7.3.1單項演習:本專項應急指揮部每年不少于一次實戰演習,經過演習進步應急隊伍在處置過程中的應變才能,參與部門的整體諧和配合才能。本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有細致的演習方案,有明白的演習目的和內容,要留意演習人員的本身平安和各項平安措施的落實,演習后要對應急計劃停止評價。
7.3.2綜合演習:區應急委應獨立或配合市應急委每年停止一次綜合演習,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響才能和協同作戰才能,本應急保證部門的協作配合才能、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才能及緊急發動才能。經過綜合演習,評價本專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分離演習中呈現的問題,及時停止修正、完善本預案。并將演習狀況向市應急委報告。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嚴重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由爆炸、放火、決水、投放風險物質(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綁架、劫持、成心殺人、搶劫以及涉槍、涉暴等立功行為形成群死群傷、經濟損失特別宏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嚴重刑事立功活動。
8.2預案管理
8.2.1備案與批準
本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由區人民政府。
8.2.2修訂
依據狀況的變化和國度法律、法規的修正狀況,應急預案演練評價狀況,及時對本應急預案停止修訂。詳細由區應急辦組織修正后報區政府審核批準,報市政府備案后下發施行。
8.3監視檢查與獎懲
8.3.1監視檢查主體
區應急辦擔任本應急預案執行狀況的監視檢查。
8.3.2獎懲
對嚴厲執行本應急預案,在應急工作中獲得顯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人民政府給予懲處獎勵。對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不遵從指揮或濫用職權,給別人人身平安和財富利益形成危害的,視其情節和危害結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8.4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釋,詳細由市區應急辦公室承辦。
8.6預案施行時間
本應急預案自年月日起實施。
9、附錄
9.1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人名單
9.2應急預案啟動審批表
9.3應急狀況通報審批表
9.4應急擴展審批表
9.5新聞審批表
9.6應急完畢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