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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安全事件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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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安全事件應對方案

1總則

1.1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消除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

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生態環境破壞為原則,對各類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及時發現、預警、處置,提高全社會防范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級管理。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指揮、協調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應急、救助、處置等工作。

1.2.3依法規范

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2.4響應保證

在充分利用現有應急反應資源的基礎上,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等能力建設,確保預案有效實施。

1.3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環境影響評價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核材料管制條例》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4現狀

我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或誘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主要有以下類型:

(1)工業企業排放工業污染物,造成局部環境質量下降。

(2)城市人口密度過大,城市局部大氣環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污染型企業存在安全、環保隱患。

(4)化學危險品、有害有毒危險品、放射性物質等利用類型繁多,在管理、使用、生產、運輸、儲備過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發生。

(5)小區開發可能帶來的生態環境改變和破壞。

(6)農業生產可能產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造成、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因意外因素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本預案適用本區行政區域內突發一般環境污染事件。轄區內發生較大、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按上級預案和本預案執行,如本預案與上級預案沖突的,按上級預案執行。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市芙區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構

區人民政府成立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隸屬于區應急委領導,為常設協調議事機構,在區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領導。負責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組織和重大決策。指揮部組成單位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和應急所需確定。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建委、區農林水利局、區城管局、區交管局、區市政局、區財政局等。

2.2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環保局:組織擬定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建立符合應急預案要求的應急機制和快速反應、協調保障的組織、指揮、協調體系與機構;參與環境污染應急事件組織、指揮、協調工作;負責提供現場或上報省、市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污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和其他危險廢物處置的應急處理監督。

區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和企業重大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事故報告后的安保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事故的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環境污染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區衛生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鑒定和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負責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的污染事件;協同相關部門處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丟失被盜應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建設施工過程中揚塵及其它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等。

區城管局:負責城市垃圾貯運、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等。

區交管局:負責組織協調船舶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農林水利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中國家級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搶救、轉移、安置。負責流域水力應急調度,參與全區重點流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和農業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應急行動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區市政局:及時發現水源異常問題;負責城市截污工程、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財政局:保障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理所需設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做好上述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職責。特別是各街道(鄉、局)應按職能職責,協助各個部門的相關工作,一旦突發事件發生,應配合相關部門對駐地人員進行管理救援。

2.3組織指揮

成立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分管環境保護的副區長擔任總指揮長,區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長。情況特別時,由區長任指揮長,分管區長任副指揮長。突發環境參與部門的負責人為應急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環保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4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委啟動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區指揮部由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后勤保障組、新聞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

指揮部職責:組織各工作組及時集結;指定當地應急指揮部為現場指揮部,并領導其工作,特殊情況下指定現場指揮長;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視情況,請求省環保局、市環保局、相鄰區區政府提供救援支持;根據事件發展趨勢與應急反應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計劃;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指揮部辦公室

成員:區環保局

職責:負責應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實和匯總;承辦指揮部應急處置指令下達、記錄和督辦。

應急救援組

成員: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區環境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受指揮部指令,對事件現場進行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

專家評估咨詢組

成員: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成員。

職責:對應急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應急監測組

成員:區環境監測站

職責:負責對事件現場的環境監測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受指揮部指令赴現場進行監測或參與上級監測站現場監測;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與監測報告。

新聞組

成員:政府主管新聞部門

職責: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和媒體采訪接待。

后勤保障組

成員: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區環境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保障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

2.5應急處置工作流程

3環保系統應急處置管轄原則和辦法

3.1屬地管理原則

區環保局對本轄區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負責,一旦污染事件發生,有管轄權的區環保局、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應就近先行趕到現場,做好相關緊急處置,并立即報市環保110(電話:)

3.2以污染狀況分級處置原則

3.2.1全市跨區域的污染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和區環保局負責人必須同時參與處置。

3.2.2全區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主管局長或環境保護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出面,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科技園、湖管理局、鄉負責人必須同時參與處置;

3.2.3屬于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問題,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區環保局負責人、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參與處置。

3.2.4其他一般污染事件,按日常管理程序和辦法處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執法主體屬其他部門或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移送或聯合有關部門解決。

3.3應急準備

3.3.1區環保局和監察大隊、監測站配備應急處置必需夜間照明、煙道氣監測、噪聲監測采樣器材,專柜存放,隨時備用,定期檢查。

3.3.2消防、公安、安監、城管等部門及區局、大隊、監測站負責人應急聯系辦法(電話)存市環保110和區環保110值班室辦公桌臺面。

4預測、預警

4.1信息監測與報告

4.1.1環保、公安、安全監督、建設、交通、林業、水利等職能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區管內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數據的監測與收集。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為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應在2小時內向區應急委報告,同時向市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4.1.2相關部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1)環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環境保護局和區衛生局負責;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交管局負責;

(3)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信息收集

4.2.1通過市和區環保部門環保舉報電話(市局,區局)以及環保舉報熱線,接受目擊者、當事人、知情人的報警。

4.2.2全區逐步建立統一的環境污染事件電話報警與信息監測、傳遞、網絡,實現信息社會化。

4.3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圍,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顏色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4.4預警級別確定與

4.4.1Ⅰ、Ⅱ級預警確定與

市環保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我市境內發生可能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市應急委和省環保局,由省環保局確定橙色、紅色預警建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

4.4.2Ⅲ級預警確定與

市環保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境內發生可能導致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市環境應急委,并提出黃色預警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

4.4.3Ⅳ級預警確定與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區境內發生可能導致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并提出藍色預警建議,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

4.4.4途徑

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

4.4.5預警級別由上級政府確定的,除由上級媒體預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應當通過媒體預警公告。

4.5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況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

(3)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

(4)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況;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實進展情況。

(5)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4.6預警支持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級環境污染事件預警體系,形成區環境預警監測、信息收集與傳遞、預警、應急指揮的環境預警網絡。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和更新轄區內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核定、污染物排放許可、危險廢物、輻射、放射源處置等資料檔案,為預警預防,應急處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預警

指揮部確定預警級別信息險情完全解除后,上報區應急委,由區政府報市政府同意通過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傳媒解除警報信息。區應急委及區指揮部做好解除預警工作。

5應急響應

5.1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Ⅰ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四級。

5.1.1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遭到嚴重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5)利用放射性物質制造恐怖襲擊,或惡意襲擊核設施,或丟失、被盜、失控1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員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區應急狀態;

(5)丟失、被盜、失控2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殘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輕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傷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或人員受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1)環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丟失、被盜、失控4、5類放射源。

5.2分級響應

5.2.1響應級別

按4.1環境污染事件的分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別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響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響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Ⅳ級響應(一般環境污染事件)四級。

5.2.2響應級別的確認與實施

Ⅰ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負責確定,省環境應急委組織實施;

Ⅲ級響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負責確定,市應急委組織實施;

Ⅳ級響應(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由區、縣(市)政府或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確定,區、縣(市)環境應急委和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

5.2.3響應關系

5.2.3.1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確定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指揮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本級預案。

5.2.3.2省、市高級別預案啟動時,區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5.2.3.3確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當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5.3環境應急響應程序

5.3.1區環境應急辦公室接警后,向區指揮部、區應急委和上級環境應急委報告,啟動并實施區環境應急預案,迅速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5.3.2快速集結應急處置工作組,趕赴現場處置。對本區應急救援隊伍、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動。

5.3.3組織力量展開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5.3.4對本區在應急處置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指揮部提出請求予以幫助。

5.3.5當現場險情發生急劇變化時,現場指揮部有權采取背離本預案的合理行動,避免事件惡化。

5.3.6完成省、市應急辦安排的工作。

5.4指揮和協調

應急響應啟動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指揮工作,酌情派出有關領導和專家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

5.4.1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辦和區指揮部均接受省、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

5.4.2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省、市、區應急委有關領導到達現場后,由省、市、區應急委領導決定現場指揮人員的調配。

5.4.3區應急委全面負責應急工作,區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應急委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指揮部的調度。

5.4.4各街道(鄉、局)應急辦全面負責轄區應急工作。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結應急處置力量,接受區指揮部的指令。

5.4.5事發地應以優先控制事件惡化和搶救人員生命財產為原則,在事發確定后2小時內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救助處置。當上級政府啟動預案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5信息報送與處理

5.5.1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后,應在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環境污染事件報警信息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初步核實環境污染事件級別后,應在2小時內分別向本級環境應急委辦公室、事發地環境應急委辦公室和按環境污染事件響應級別的環境應急委辦公室報告。

5.5.2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

速報從接到事件報警信息后2小時內上報。速報的主要內容為:信息來源、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員受害、環境受害(污染區域、流域、面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報告方式為電話、電話傳真。

確報是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核實、確認的數據,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受害程度、應急救援、處置效果、現場監測、污染物危害控制狀況等基本情況。報告方式為電話傳真或書面報告。

5.5.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如果環境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區人民政府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5.6應急環境監測

區環保局負責轄區內環境應急響應時環境監測的組織協調工作,技術設備上存在困難的請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部門指導和支持本級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現場環境應急監測。

(1)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指示區環境監測站或請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環境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并通過專家咨詢評估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區環境監測站應按就近就快的原則,及時趕赴事件現場進行取樣監測;對現場監測在技術或設備上有困難而無法進行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5.7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組織單位和群眾開展應急措施。

(1)劃定警戒線,對交通進行管制。

(2)緊急疏散現場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3)迅速控制污染源,對現場泄漏、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4)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疫病、其他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5)安置災民,保證基本生活。

(6)加強事故現場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實行24小時巡邏,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肇事嫌疑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7)保護現場。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8)根據需要組織進行區域或者居民住宅區、居民及辦公樓棟的封閉與封鎖。封閉與封鎖根據規定程序由指揮部上報應急委,由區應急委主任簽署命令后實施。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其職責,相互配合,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5.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穿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5.9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10應急擴大

5.10.1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指揮部可上報區應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援助。必要時,可上報區政府申請市政府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級別,啟動高級別預案。

5.10.2當涉及本區部分地區和涉及本區全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對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采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按程序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5.11事件通報

事件發生地環境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區應急委和市環境應急委,由區應急委通報相關地區及上級部門。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通報相關部門必須經過審批。

5.12信息、新聞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區應急委,由區政府新聞中心具體負責。

5.13應急結束

5.13.1應急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13.2應急結束確定

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在綜合分析有關應急處置效果情況后,認為符合應急結束條件時,在征詢專家組意見后,報區應急委領導批準同意,由區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并向社會相關信息。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組織本級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組成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傷人員康復、脫險人員安置、死亡人員家屬安撫、災后環境評估、事故調查、取證,現場清洗、消毒,病情控制,修復被損害設施等工作。

對應急處置工作中致病、致傷、致殘、死亡的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與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員與物資給予依法補償。

6.2調查、總結

6.2.1應急行動結束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匯總,派員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進行評估與總結,及時編寫《環境污染事件調查總結報告》,報區應急委和上級環境應急處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6.2.2對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法律責任。

6.2.3通過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區三級環境應急機構的通信、信息網絡;環境應急辦公室應配備報警受理、通信傳遞的專用有線、無線電話、傳真機、電腦等設備。

7.2物資裝備保障

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環境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環境基本應急物資裝備,特殊設備和昂貴設備資源盡量與省、市共享;政府有關部門(財政、計統物等)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環境應急物資裝備的保障。

7.3資金保障

7.3.1區環境應急組織體系運轉和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由區計劃統計物價局制定計劃,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7.3.2區應急委統籌安排環境應急所需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和專業人員隊伍建設以及人員培訓等專項資金。

7.4技術貯備與保障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環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組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咨詢專家技術人員數據庫;區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事件預警、應急處置開展技術學習。

7.5宣傳、培訓和演習

7.5.1環境應急指揮部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大眾開展環境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7.5.2環境保護部門應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講座,提高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

7.5.3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定期組織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綜合演練,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結合演習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本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簡稱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意外事故的發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生態系統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損失的突發性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

危險區域:根據污染范圍而劃定的防止生命受損的區域。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故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訂并解釋。

8.2.2修訂:根據本預案對環境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獎勵:對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2責任追究: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審批表》

附件2《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擴大審批表》

附件3《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結束審批表》

附件4《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情況通報審批表》

附件5《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新聞會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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