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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重大傳染性疾病的危害,規范我區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和促進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范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重大傳染性疾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區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組織指揮機構,負責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依法規范及時反應區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預案體系,為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系統、科學的制度保障。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重大傳染性疾病和可能發生的重大傳染性疾病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疫情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防范、處置的科研與培訓,為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提供先進、完備的科學技術保障。完善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部門與部門間的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公眾的防范意識與能力,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處置工作。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
1.4現狀
近年來,特別是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我區重大傳染病疫情時有發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氣候與環境的變化,人口的流動,新發傳染病不斷出現,一些曾經得到有效控制的傳染病死灰復燃,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危險性加劇。芙蓉區作為市的一個中心城區,人口密度和流動量大,核心部門和公共場所多,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危險性日益增大。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是指年度內本省范圍內及本區出現的鼠疫、霍亂、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首發病例,連續出現2例以上輸入性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及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暴發疫情;或者出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多例死亡;或在以往非流行地區發生法定傳染病疫情;或出現不明原因的新發傳染病以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處置工作和具體響應發生在轄區內的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發生后,區人民政府根據同級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需要,成立區長任指揮長,主管衛生工作副區長任副指揮長,衛生、公安、教育、農林、文體、建設、財政、勞動與社會保障、人事、商貿、發改、統計、工商、民政、宣傳、交通、紅十字會及相關社會團體、機構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區衛生局,由衛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各部門各街道(局、鄉)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2.2部門職責
衛生局:協助制訂防治工作應急預案與工作方案;做好疫情監測與報告;組織協調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處置、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對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措施;做好疫區(點)的隨時消毒或終末消毒工作;指導并監督公共場所消毒;開展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知識宣傳、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的執法監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農林水利局:發揮動物防疫工作的職能作用,制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方案;統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的疫情監測、報告、免疫、撲殺、消毒和病害產品的無害處理;與交通、鐵路、民航、公安等部門共同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加強與衛生部門聯系和信息溝通,開展技術交流合作;協同配合相關部門共同搞好重大傳染病的防治,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分局:負責疫情、疫區現場封鎖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導,保障疫情處理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疫區;對病人隔離治療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強制隔離措施;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局:負責旅客的體溫檢測、健康登記和健康檢查;設立留驗站,對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對象進行留驗和隔離觀察;對交通工作和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做好司乘人員的防治知識培訓;保障防治物資的及時運送,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負責做好學校、托幼機構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實學校的各項防治措施;根據緊急控制措施要求,落實學校半封閉、封閉管理和停課、停學等措施;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設局:負責做好城市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及對建筑工地民工的宣傳、防護和以體溫檢測為主的健康監測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改善民工生產、生活條件;根據疫情狀況,負責對建筑工地采取封閉管理或協助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體育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根據疫情需要,負責對娛樂場所采取消毒、限制、停業等措施;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傳部:負責宣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和重大舉措;開辟健康欄目,普及防治知識;宣傳報道防治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事跡;完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財政局:負責制訂防治經費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建立防治工作應急儲備金并將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防治物資和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所需經費及衛生部門防治工作經費的落實;根據國家和上級政府的有關政策,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局:負責制訂農民和未參加醫保的城鎮困難群眾的醫療的具體辦法;負責安全火化重大傳染性疾病死亡者遺體;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勞動與社會保障、人事部門: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重大傳染性疾病患者救治期間、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的各項工資待遇,做好相關人員醫療費用的醫保基金結算工作;制訂防治人員的獎勵、補貼等相關政策;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紅十字會:負責募集防治物資及資金,開展各種形式的救助工作;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商貿局、工商局:負責防治物資的組織、供應,保證物資供應及時、充足;加強防治物資的質量監督,打擊制假行為;加強藥品、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等的質量監督管理;打擊、制止借機傾銷物品、哄抬物價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及流動人口的管理;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愛衛辦:負責組織動員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完成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它部門按照相關職能積極做好防治工作。特別是各街道辦事處(鄉)應按照職能職責,協助各個部門的相關工作,一旦疫情發生,應配合相關部門對流動人員進行有效地管理。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組建區重大傳染性疾病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重大傳染性疾病相應的級別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重大傳染性疾病技術方案;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重大傳染性疾病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2.4衛生應急專業機構及職責
重大傳染性疾病的專業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衛生監督機構。
2.4.1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現場搶救、收治和轉運工作;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做好醫院消毒隔離、個人防護和醫療垃圾處置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控制醫源性疾患的發生,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及方式及時報告疫情。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疾病和健康監測、健康教育、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與檢驗檢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置等。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持任務。
2.4.3衛生監督機構:主要執行對事件發生地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職業病防治的衛生監督和執法檢查,調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置建議。
2.5組織體系框架圖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監測
3.1.1醫療衛生機構監測
區衛生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重點傳染病和重大傳染性疾病的主動監測。各級醫療、區疾病預防控制、區衛生監督所負責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日常監測工作。
轄區內區級以上的綜合醫院、街道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縣級以上有條件的綜合醫院要建立健全感染科,安排具有傳染病診治經驗的醫師坐診,及時檢出與報告傳染病病人;各鄉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要確定1名傳染病主診醫生,專門負責傳染病篩查與診治工作。
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1.2其他監測
車站、碼頭、旅游景區(點)、賓館、建設工地等要開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動人口的健康監測,街道(鄉)、社區(村)等基層組織要密切關注本轄區內外出、外來流動人口的健康情況,學校、托幼機構、機關、廠礦、社區、村組要密切關注本轄區、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狀況,一旦發現重大傳染性疾病或可疑情況,要立即向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3.2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有權利,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傳染疾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2.1.1責任報告單位
·法定的重大傳染性疾病監測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
·有關單位,主要包括重大傳染性疾病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衛生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和獸醫機構(報告人獸共患病的動物疫情)等。
3.2.1.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執業醫生。
3.2.2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重大傳染性疾病,應在2小時內按法定報告程序向區疾控中心和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重大傳染性疾病信息報告的區疾控中心和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分別向區人民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相關機構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2.3報告內容
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應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或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3.2.4報告方式
區轄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使用電話、傳真等進行報告的同時,應直接通過互聯網上的疫情報告專用系統報告重大傳染性疾病。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統計匯總、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控機構。
3.3疫情通報
區衛生局接到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后,應在二小時內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要根據事件性質和有關要求及時分別向周邊區(縣)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疫情。
發現國(境)外患者,或有國(境)外旅行史的內地患者,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由衛生部或衛生部授權省衛生廳負責通報相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
3.4預警
根據重大傳染性疾病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重大傳染性疾病預警分為一般(IV級,藍色)、較重(III級,黃色)、嚴重(II級,橙色)和特別嚴重(I級,紅色)四級,期標準按可能發生的實際級別的相應情況確定。
區衛生局接到我區發生或有可能對我區造成重大影響的省外、市、區外發生重大傳染性疾病的報告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并提出預警建議,由區人民政府提請上級權限部門向社會預警。
3.5預警支持系統
區衛生行政部門要督促轄區內建立健全,區、街道(鄉)、社區(村)三級重大傳染性疾病監測網絡,保證監測系統完整。并負責健全和完善區、街道(鄉)二級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報告系統的督查工作,確保信息通暢。
區轄內各類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成立傳染病管理科,建立健全傳染病管理工作規范,安排專職疫情管理人員;鄉鎮衛生院和社會衛生服務機構要安排專人負責傳染病疫情搜集、報告與管理工作。
區轄內各類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網絡直報,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通過網絡報告疫情。尚未實施網絡直報的街鄉衛生院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施重大傳染性疾病網絡直報。
全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重大傳染性疾病信息監測、傳遞網絡和統一的報警電話,實現信息共享。
4、應急響應
4.1分級
重大傳染性疾病實際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級,即:
4.1.1一般重大傳染性疾病(IV級)
·腺鼠疫在市區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0例以下。
·霍亂在區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市區內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市區動物間發生重大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或流行,境外出現人感染病例,本轄區內未出現人感染病例。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重大傳染性疾病。
4.1.2較大重大傳染性疾病(III級)
·市內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5例以下。
·市內發生腺鼠疫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區、縣(市)。
·區內發生霍亂暴發流行,一周內發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縣(市);或本市近5年來首次發生霍亂疫情。
·市內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或實驗室確診病例,或2個以上區、縣(市)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區內一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市內動物間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或流行,出現人感染病例。
·區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重大傳染性疾病。
4.1.3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II級)
·在市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區、縣(市)。
·市范圍內發生霍亂流行,1周內發病31-100例。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續發病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地市。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縣(市),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本市范圍內動物間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或流行,2個以上區、縣(市)出現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擴散,或出現人感染二代病例。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2個以上區、縣(市)。
·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種、毒種丟失。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
4.1.4特別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I級)
·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內大、中城市發生,病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霍亂在本市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有擴散趨勢。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時波及多個縣區,并有擴散趨勢,造成重大影響。
·國內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趙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傳染病。
·動物間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或流行,2個以上縣區同時出現人感染病例,有擴散趨勢。
·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
4.2應急處置的原則
發生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時,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升級應急處置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
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啟動預案和成立應急指揮部。
啟動高級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預案同時啟動。
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重大傳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處置級別,確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核實、邊搶救、邊處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我區雖未發生重大傳染性疾病,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應急處置所需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傳染性疾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重大傳染性疾病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3重大傳染性疾病的分級響應
4.3.1一般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響應
接到一般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后,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的現場處置工作,并按照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組織專家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提請省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支持。
4.3.2較大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響應
4.3.2.1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后,衛生行政部門要立即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并按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信息。
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本級或上級專家調查確認,落實標本采集、現場流行病學及衛生學調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觸者防護和消毒處置等緊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報告。
4.3.2.2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調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區人民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后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等工作;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重大或特別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響應程序按照全省或全市應急預案的要求實施。
4.4指揮和協調
遇到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要在2個小時內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區衛生行政部門酌情派出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參與應急處置指揮部。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指揮重大傳染性疾病的緊急救援和現場處置。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各部門、各單位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
4.5緊急處置
4.5.1現場調查
接到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后,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要在1小時內派出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執法監督等相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調查。
4.5.2采樣與檢測
4.5.2.1標本采集
區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在進行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的同時,要按照生物安全防護及相關疾病標本采集、保存、運送要求,立即開展標本的采集與上送工作,并根據防控工作需要開展相關疾病的鑒別診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做好住院病人標本的采集。
4.5.2.2標本檢測
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標本后,具備檢測條件的,要在1小時內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檢測,并留樣備查;對于不具備相關檢測條件的,要立即報告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并安排專人送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
4.5.3事件原因初步確定
現場衛生學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基本結束后,現場指揮部應當及時召集現場調查處置人員和參加醫療救治的醫務人員會商,根據調查結果和臨床表現,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見,并及時報告同級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通報醫療救治機構,為醫療救治提供指導。
4.5.4現場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確定以后,現場處置人員應當根據重大傳染性疾病的類別、性質及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報告區應急處置指揮部,依法采取相應的現場控制措施。
4.5.5醫療救治
醫療救治實行統一調度、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則,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救治的統一調度工作。
4.5.5.1現場醫療救援
發生重大傳染性疾病后,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迅速派遣應急醫療救治組趕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病人搶救。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根據醫療救治組專家的意見,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和救護車輛分別不同情況接收病人。輕度癥狀的病人由所在地醫療機構收治或者進行醫學觀察;重度癥狀的病人,由指定收治醫院收治;危重病人由專人護送至指定收治醫院搶救治療。
4.5.5.2醫療救治力量調度
發生一般重大傳染性疾病,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病人;發生較大重大傳染性疾病,由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的醫療機構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醫院救治,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派遺臨床醫學專家予以指導;發生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轄區內市以上醫療機構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則統一調配轄區內的醫療救治力量,由省市衛生行政部門調配發生地以外的醫療機構予以支援;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傳染性疾病,區衛生行政部門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統籌調配轄區內的醫療救治力量,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派遺臨床醫學專家組進行技術指導,調配發生地以外的醫療機構予以支援,必要時,由省市衛生行政部門逐級向衛生部請求支援。
4.5.5.3轉運與轉診
請求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過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轉運轉診的指揮調度工作,請求市急救中心(站)、傳染病醫院(病區)或指定的醫療機構具體承擔病人的轉運。
4.5.5.4病人的治療與搶救
各級醫療機構接到重大傳染性疾病通報后,要根據事件性質,應立即成立醫療救治專家組,隨時準備對病人和疑似病人進行救治與隔離。
4.5.5.5病人的出院與觀察
確診病人經治療達到規定的出院標準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診斷或達到臨床診斷病人出院標準時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追蹤觀察。
4.5.6消毒處置
區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人員到達現場后,在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標本采集工作的同時,要迅速對患者居住場所、接觸過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場所和物品按有關規范要求進行隨時消毒。在疫情處置結束后,要對疫區實行嚴格的終末消毒。
4.5.7交通口岸的檢疫
因重大傳染病應急處置需要,由區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批準,鐵路、交通部門要在火車客運站、汽車客運站設立傳染病留驗站。
留驗站工作人員要認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離、留驗觀察、轉診以及初步調查、疫情報告工作,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并向轉診的醫療機構辦好交接手續,提供相關資料。留驗站應每天向當地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留驗站工作情況。
4.6應急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醫療衛生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和醫療救治等工作時,要根據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性質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7群眾的安全防護
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指揮部在組織開展病人救治與現場處置工作的同時,根據疫情性質及危害程度,采取預防服藥、預防接種、發放防護設備等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及醫療救治人員攜帶必要的藥械在疫區開展巡回醫療,指導與督查水源、食品、環境消毒等工作。
4.8社會動員與參與
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需要動員社會成員參與時,按照分級動員原則,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社會動員。
4.9重大傳染性疾病的調查分析與后果評估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傳染性疾病發生后,區人民政府應在疫情處置不同階段,組織衛生行政等部門對已采取的措施進行分析、總結,對社會、政治、經濟、公眾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進行綜合評估,并及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減少重大傳染性疾病造成的損失。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4.10新聞報道
建立重大傳染性疾病新聞發言人制度,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地重大傳染性疾病及控制工作開展情況,其他集體單位和部門無權。
媒體對重大傳染性疾病要進行客觀的報道,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境外記者采訪報請市外事辦協調組織。
4.11應急響應的結束
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響應的結束需符合以下條件:重大傳染性疾病原因及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重大傳染性疾病,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結束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區應急委批準后實施,并向市應急委報告。
較大重大傳染性疾病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應急響應結束的建議,報市應急委批準后實施,并向省應急委報告。
重大、特別重大傳染性疾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應急響應結束的建議,報省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委員會批準,并向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報告。
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請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響應結束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合理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的物資和勞務給予補償。
5.2社會救助
根據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區紅十字會要積極爭取國際、國內紅十字組織的支持,民政部門要積極募集應急物資與資金,對貧困人員進行救濟。
街道(鄉)及社區居委會(村)要安排專人運送、分發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
5.3保險
事發后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主動趕赴現場定損理賠。
5.4調查與總結
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結束后15天內,區衛生局應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以及處置類似事件的意見建議。評估報告應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建立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及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信息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絡傳輸系統、軟件系統、數據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織,覆蓋區、街道的網絡系統,采用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要在充分利用現在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與裝備保障
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現場應急處置設施設備的信息數據庫,明確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現場救援與裝備類型、數量、存放位置。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要求,配備現場應急處置所需的車輛、藥品、器械,并不斷更新、補充。
在緊急情況下,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醫藥器械公司的救援設備與藥械,任何單位不得拒絕,由此造成的損失經當地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評估后,從上級財政下撥及本級財政的專項經費中給予補償。
6.2.2應急隊伍保障
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隊伍。
1、預警評估專家組:成立由流行病學、微生物檢驗、動物防疫、公共衛生管理、臨床和統計學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預警評估專家組,負責綜合分析疫情信息、評估和調整疫情處置級別。
2、流行病學專家組:區成立流行病學專家組,區疾控中心成立流行病學調查組。
3、臨床診治專家組:區成立1-2個臨床診治專家組,由呼吸、傳染、急診、重癥監護(ICU)、放射、感染、流行病學和中醫等專業的專家組成。
4、現場處置機動隊:區疾控中心和衛監所分別成立由消毒、檢驗、檢測和衛生監督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現場處置機動隊。
區衛生行政部門對應急處置隊伍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建立應急處置隊伍資料庫;并根據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需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查,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必要時,報請上級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協調駐地軍隊及武警所屬醫療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2.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部門要建立道路、水運交通運輸保障數據庫,明確保障車輛提供單位、數量、功能和駕駛員名冊,保障應急處置人員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的運送。
6.2.4醫療衛生保障
按照“分級負責、平戰結合,統籌兼顧、科學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在全區范圍內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醫療救治體系,主要包括醫療救治指揮系統、醫療救治機構和醫療救治隊伍。
芙蓉區應以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為依托,并根據需要選擇轄區內綜合醫院急診科建立急救網絡。
區人民醫院要配備相應的救治技術力量和設備成立由呼吸、傳染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配足醫務人員,并設立隔離區(室)及門診。各中心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6.2.5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要做好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落實強制隔離措施。
6.2.6物資保障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計劃,做好處置重大傳染性疾病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
6.2.7經費保障
區發展與改革部門應保障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區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經費。
區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
6.2.8社會動員保障
按照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區應急委確定事發地是否需要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及參與的程度。確需動員社會公眾參與時,事發地、街(鄉)和社區(村)要通過多種形式深入發動群眾,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支持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6.3宣傳、培訓與演習
6.3.1公共信息交流
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群眾應對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意識與能力。
6.3.2培訓
區人民政府要將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管理知識列為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的重要內容。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把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列入衛生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和在職教育的基本內容,每年組織開展一次以上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考核。
6.3.3演習
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上級衛生部門的要求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的應急演習,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6.4督查和責任追究
6.4.1督查
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執行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時期應急工作的重點,每年有針對性地組織1-2次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分析整理,并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政策性和技術性建議。
6.4.2責任追究
在防治工作中,如發生瞞報、緩報、謊報疫情或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疫情;未完成防治工作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拒不履行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職責;未建立嚴格的防治和應急處理責任制;不服從指揮部統一調度;拒絕接診病人或疑似病人;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接受檢查、隔離等應急措施;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制假售假,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等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人畜共患傳染病是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包蟲病、血吸蟲病、禽流感、口蹄疫等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情況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
7.3獎勵
對嚴格執行應急預案,在應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7.4制定與解釋部門: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訂,由區重大傳染性疾病應急指揮部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