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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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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贛府廳字〔2018〕37號)有關要求,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0年底前,推動我省有機化工、表面涂裝行業重點企業建設、改造、升級一批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大幅提高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率和廢氣處理效率,對重點污染源實施在線監控,對重點工業園區開展集中整治。石化、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各類涉VOCs排放行業要落實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任務要求。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VOCs污染防治體系,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二、形勢與問題

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當前,我省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多數區域O3-8h年平均濃度逐年上升。近年來,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我省組織開展VOCs專項調查,推進五大行業VOCs污染治理,出臺六項地方VOCs行業排放標準,加強監測監控能力建設,開展了一系列VOCs治理基礎性工作。VOCs專項調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情況顯示,我省的VOCs防控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源頭替代水平不高。特別是表面涂裝等行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比例較低。例如2017年全省木質家具行業VOCs排放量占表面涂裝行業排放總量的7.27%,其中僅有極少數企業使用了水性涂料,遠低于國內平均水平。二是無組織排放管控力度不足。我省多數企業難以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的基本要求,特別是中小企業管理不到位,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企業VOCs末端處理技術以吸收法、吸附法及其組合方法的占比高達40-50%,實測數據顯示其平均去除率為30%左右。部分地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等單一、低效治理技術應用達95%以上。四是企業運行管理不規范。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在VOCs全過程管控、精細化管理、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方面問題突出。五是監測監控不到位。企業VOCs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多數企業僅監測非甲烷總烴等綜合指標,未定期檢測其它特征污染物。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

三、重點治理行業與任務

根據我省VOCs專項調查結果,有機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占比達50%以上;表面涂裝行業企業數量占比達30%以上。針對兩大重點行業要大力推進以下重點治理任務,盡快削減VOCs排放。44家省重點企業(見附表1、附表2)要率先開展“一企一策”、LDAR等規范整治,其余有機化工、表面涂裝企業應按照本方案要求大力推進VOCs整治任務。

(一)大力推進源頭控制。有機化工行業要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對芳香烴、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表面涂裝行業應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其中汽車制造底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車中涂、色漆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車、貨車等中涂、色漆改造;木質家具制造行業應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輻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膠粘劑;金屬家具制造業應大力推廣使用粉末涂料。2019年底前,各企業應針對產品需求制定低VOCs原輔料替代方案并建立替代臺賬,省重點企業需將方案及臺賬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到2020年底,表面涂裝企業低VOCs原輔料替代應達到20%以上,有機化工企業低VOCs原輔料替代應達到10%以上,各地根據減排情況,進一步增加低VOCs原輔料替代減排的有機化工和表面涂裝企業數量,擴大示范作用。

各行業在滿足VOCs排放標準前提下,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處理效率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二)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到2020年底前,涉及VOCs排放企業在保證安全、正常生產的前提下,收集設備覆蓋率達100%,以物料衡算等方法計VOCs收集率不低于75%。

有機化工企業應對進出料、物料輸送、攪拌、固液分離、干燥、灌裝等過程,采取密閉化措施;推進使用低(無)泄漏的泵、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干燥設備等,推廣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設施;嚴格控制儲存和裝卸過程VOCs排放,鼓勵采用壓力罐、浮頂罐等替代固定頂罐。高VOCs含量(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以碳計)以及有明顯惡臭氣味的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或采用等效處理,確保廢氣達標排放。

表面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原輔料應密閉儲存,調配、使用、回收等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等輸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開式噴涂、晾(風)干作業。除工藝限制外,原則上實行集中調配。調配、噴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應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

(三)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推進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現有治污設施改造,對生產過程中通過排氣筒所排放的有組織VOCs廢氣,應根據生產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適宜的工藝路線進行治理。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的前提下,要求治理設備必須同時設置前置采樣口和后置采樣口,企業不得以未設置采樣口為由逃避監測。

有機化工行業優先選用冷凝、冷凝+吸附/脫附再生、吸附再生等回收技術;難以回收的,宜選用燃燒、吸附濃縮+燃燒等高效治理技術;水溶性、酸堿VOCs廢氣宜采用多級化學吸收等處理技術;表面涂裝行業應對噴涂廢氣設置高效漆霧處理裝置,噴涂、晾(風)干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燃燒處理技術,小風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藝;調配、流平等廢氣可與噴涂、晾(風)干廢氣一并處理;使用溶劑型涂料的生產線,烘干廢氣宜采用燃燒方式單獨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熱力燃燒裝置。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7)要求;采用蓄熱燃燒工藝應滿足《工業有機廢氣蓄熱熱力燃燒裝置》(報批稿)和《工業有機廢氣蓄熱催化燃燒裝置》(報批稿)等裝置設計、運行要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要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

各地要對轄區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園區實行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企業精細化管控。督促企業將VOCs的削減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監測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范和處置措施,納入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對正常工況、非正常工況分別建立監測體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檢修等)報告與備案的環保管理規程。

有機化工行業應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退料、吹掃、清洗等過程應加強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產生的VOCs廢氣要加大收集處理力度。開車階段產生的易揮發性不合格產品應收集至中間儲罐等裝置。廢水儲存、曝氣池及其之前廢水處理設施應按要求加蓋密閉,實施廢氣收集與處理。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其中動靜密封點超過2000個的化工企業(見附表5)需執行LDAR管理工作。

(五)開展工業園區VOCs綜合治理。加大涉及VOCs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綜合整治力度,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鼓勵建立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集中處置設施,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強化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統一管理。鼓勵園區或產業集群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引導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整體升級。重點園區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企業VOCs源譜,識別特征污染物,園區檔案應載明企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建設情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業違法處罰等環保信息。鼓勵對園區和產業集群開展監測、排查、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等一體化服務。

提升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監測監控能力。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環境空氣質量及廠界內無組織VOCs監測工作,其中化工類園區應于2020年底前完成環境空氣、廠界內無組織VOCs監測點建設,并建成監測預警監控平臺。具備條件的園區應開展定期走航、網格化監測,加快實現園區VOCs污染物精細化溯源管控平臺建設(包括環境空氣、廠界內無組織VOCs監測點、定量溯源、擴散預測等)。相關市、縣要重點督促轄區內重點工業園區加快監測預警監控平臺建設。

(六)加快建立示范標桿。各地要根據不同規模、生產工藝、原輔料使用情況選擇建設VOCs整治示范企業或工程。2020年底前,九江市、上饒市應在省重點企業內,按規模大小選取3-5個企業作為VOCs整治標桿,并建立1個化工行業VOCs整治示范園區。推進附表所列的44家省重點企業于2020年3月底前安裝完成有組織廢氣排放VOCs在線監控系統,在省重點企業以外要依據生產規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選擇部分企業納入省重點排污單位。開展LDAR管理示范建設,推進動靜密封點超過9000個的10家企業(見附表4)對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822-2019)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輪LDAR工作,其余企業逐步參照示范企業完成LDAR管理工作。

瑞昌市、永修縣、樂平市、金溪縣、鉛山縣、南康區、井岡山經開區、高安市、九江市經開區、安義縣、貴溪市、湖口縣、萬年縣、彭澤縣、新干縣、南昌縣等重點園區所在地應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一園一策”的VOCs整治計劃或方案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七)實行“一企一策”評審考核。各市、縣要根據VOCs重點企業“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效果評審考核指南(附件2、3),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一企一策”要求,開展規范整治。

有機化工企業“一企一策”整治內容應包括對設備動靜密封點泄露、有機液體儲存與調和揮發損失、有機液體裝卸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工藝有組織排放、冷卻塔、循環水冷卻系統揮發、非正常工況(含開停工及維修)排放、工藝無組織排放、火炬排放、燃燒煙氣排放等VOCs源項的逐一排查。

四、實施與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要高度重視,按照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結合本地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行業特點,編制本地《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統籌監測、執法、科研等力量,對我省重點行業、重點園區、重點企業加強監督和幫扶,認真組織實施整治方案。深入排查轄區內有機化工、表面涂裝行業企業,制定源頭減排階段性計劃;組織填報無組織排放收集及治污設施新建(改造)項目清單,化工行業和表面涂裝行業等重點污染源臺賬內容每季度應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加大宣傳力度,圍繞VOCs管理的法規標準體系、污染防治政策、綜合治理任務,重點行業VOCs治理技術指南,重點行業主要排放環節、排放特征、無組織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廢氣收集與治理技術,監測監控規范、現場執法檢查要點等,制定環境管理、執法人員培訓計劃,系統性開展培訓。要積極宣貫國家和我省VOCs相關標準,確保我省六項VOCs地方標準順利實施。各地重點行業VOCs治理任務落實情況將納入省生態環境廳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二)加快實施排污許可。各地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加快家具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已核發的涉VOCs行業,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定期公布未按證排污單位名單。對重點行業中新增企業需嚴格準入審批,重點審核VOCs含量和反應活性的原輔料使用率、生產工藝先進性、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VOCs末端處理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全面實現達標排放。

(三)加強監測監控。在省重點企業完成在線監控建設基礎上,各設區市要在本轄區排查VOCs重點排放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推進主要排污口安裝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2020年6月底前各地涉VOCs重點行業和工業園區基本完成在線監控建設。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排污許可管理已有規定的石化、煉焦、原料藥、農藥、汽車制造、制革、紡織印染等行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工作。企業自行監測應在正常生產工況下開展,對于間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動較大的污染源,監測工作應涵蓋排放強度大的時段。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對嚴重失信的監測機構和人員,將違法違規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鼓勵重點園區對無組織排放突出的企業,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重點企業配備便攜式VOCs監測儀器,及時了解掌握排污狀況。具備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等,自動連續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自動監控、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三個月。

(四)強化執法檢查。各設區市每半年要組織開展一次VOCs整治專項執法行動,針對44家省重點企業及本地梳理的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檢查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要點參見附表7、附件3),全面加大VOCs排放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分行業建立涉VOCs排放企業管理臺賬,臺賬要包括不局限于圖片、影像及相關佐證文件等材料,能真實全面反映本地VOCs綜合治理現狀并實施動態化更新。

重點檢查環保設備功率匹配性,VOCs治理設施處理效率、活性炭更換記錄等方面。重點對象是以有機溶劑為原輔材料,末端治理僅采用低溫等離子、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單一技術或存在敞開式作業的企業,包括工業涂裝、印刷、制鞋、印染、人造板、橡膠制品、塑料制品等;生產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的生產線;原料藥(含醫藥中間體)、農藥生產企業,以及間歇式生產有機化學原料的企業;未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企業。

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擅自停運VOCs治理設施和設施建設、運維不規范等違法行為。對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業,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依規嚴格處罰,并定期向社會公開。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實施差異化管理。各地要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立行業標桿,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各地要將涉VOCs排放企業全面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做到全覆蓋,應急減排措施要落實到VOCs排放主要工序、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和設備。鼓勵各地結合本地環境空氣質量實施季節性差異化VOCs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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