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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厲打擊無證采礦和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礦業秩序專項整治活動。為確保專項整治活動順利開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務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開發和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方針,以礦業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解決礦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強管理,嚴格執法,強化監督,落實責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規范礦業秩序,實現礦業經濟依法有序、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整治重點及責任單位
(一)關停縣域內所有水庫清淤、水利工程建設同時實施采砂活動的全部工程項目。高崖水庫清淤的關停工作由縣高崖水庫清淤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高崖水庫庫區管委會配合,其他水庫清淤及此類水利工程的關停工作,由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取締所有河道及兩側的河砂開采點,嚴厲打擊破壞土地和偷采盜采河砂的違法行為。河道內的開采點取締工作由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實施,河道兩側的開采點取締工作由相關鎮(街、區)負責組織實施。
(三)關閉查處非法盜采片麻巖、陶瓷用石英砂巖的開采點、加工點。取締所有洗砂加工點、開采點,將加工和開采設備全部拆除運走,土地全部復墾或恢復原貌,特別是在水源地上游的洗砂點,造成污染的,嚴厲打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此項工作由相關鎮(街、區)負責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公安局配合。
(四)取締所有采用土法燒制的石灰加工點。拆除地溝磚窖、無蓋輪窯磚瓦窯體等落后生產設施和石灰窯窯體并填平,設備全部拆除運走,土地全部復墾。此項工作由相關鎮(街、區)負責組織實施。
(五)取締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立項的土地整理(有礦產品產出的)項目。重點清理磁鐵石英砂巖(干選鐵礦砂粉)項目和嚴重毀壞土地的違法行為。此項工作由相關鎮(街、區)負責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公安局配合。
(六)取締無土地使用手續的各類礦產品加工點。拆除各加工點違法占用土地之上的非法建筑物并將土地復墾。此項工作由相關鎮(街、區)負責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配合。
(七)查處收購、運輸、加工、經營無證礦產品(重點是膨潤土、石灰石、玄武巖等)違法行為。此項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縣公安局配合。
(八)關閉所有藍寶石開采點。對目前所有鎮(街、區)、村(社區)私自發包的藍寶石開采點一律關閉,拆除采礦設備,恢復土地原貌。此項工作由相關鎮(街、區)負責組織實施。
(九)查處以建設企業平整地面為名,實施開采麻崗、火山凝灰巖以及盜采工程用砂石土等礦產品的各類違法開采活動。此項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十)查處非法發包和變相發包礦產資源的違規違紀行為。此項工作由縣監察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各鎮(街、區)參與。
三、方法步驟
本次整治活動采取自查自糾與集中查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自開始,至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宣傳《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張貼通告和召開會議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鎮(街、區)要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做好宣傳工作,確保組織周密,措施得力,宣傳到位。
(二)自查自糾階段:各鎮(街、區)要在宣傳發動、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已查明的各種違法采礦行為、環境污染及生態環境破壞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治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認真搞好自查自糾。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范圍進行集中處理和整頓,處理結果于前以書面形式報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縣國土資源局)。
(三)集中查處階段:縣政府從縣國土資源、公安、水利、環保、安監、供電等部門抽調業務骨干,組成專門工作班子,集中對非法采礦等行為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屢禁不止,頂風而上,拒不停止非法采礦等行為,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總結驗收階段: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整治工作進行驗收和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礦區秩序整治工作。各鎮(街、區)也要結合各自實際,成立相應工作機構,配強工作班子,切實抓好整治工作;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做好相關村(社區)及群眾的工作,確保整治任務順利完成。
(二)搞好督查和輿論監督。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鎮(街、區)和部門整治活動開展情況的跟蹤督查,并及時進行通報。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會議、標語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有關法規、政策和目標任務;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治理整頓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對整頓中出現的正面典型進行宣傳報道,對反面典型和重點案件進行曝光。
(三)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鎮(街、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嚴格執法,保證專項整治達到預期目的。對礦山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執法不力或者工作配合不到位的,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要深入推進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不斷建立和完善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礦權市場,實現依法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