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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夯實農業發展基礎,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繁榮和農民增收,加快全區水利改革步伐,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水利運行機制,調動農民興建、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積極性,推進水利產業化進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及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省、市一號文件精神,認真總結我區小農水產權制度改革經驗,以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為核心,以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為前提,放開建設權,出讓資產權,轉換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組合,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參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揮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務社會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使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得到明確,經營方式得到搞活,管護責任得到落實,安全運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力爭到年底,基本完成我區現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任務。
(三)基本原則。1.堅持依法推進、嚴格政策的原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機制改革涉及到群眾切身利益,點多面廣,法律性、政策性極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2.堅持責權一致、有機統一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3.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宜包則包,宜賣則賣,宜租則租,宜股則股,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4.堅持尊重民意、維護權益的原則。廣泛征詢農民意見,實行民主決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好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和經營者積極性的關系。5.堅持政府扶持、民辦公助的原則。充分發揮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引導作用,處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農民投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及改革的關系。6.堅持統籌發展、持續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水利發展和改革,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確保防洪、供水和生態環境安全,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關系。
二、改革的范圍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范圍。1.主要包括工程所有權屬鎮(街道)、村、組的機電井、泵站、水渠、小型飲水工程等。2.符合以上范圍標準的新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關要求,在工程建設時就要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理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的工程管護體制。
(二)改革方式。在分類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基礎上,可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形式,靈活轉換工程運行管理機制。
1.承包。通過簽訂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委托給承包者進行經營管理。
2.租賃。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工程租賃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并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須經工程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股份合作。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份,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參與經營管理。股東可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作為股份參股,共同擁有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維修養護。
4.拍賣。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全部或部分產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公平競爭,按國家拍賣的有關規定程序,最終拍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對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只能拍賣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
5.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對村內聯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按章程民主協商開展投工投資管護工程、供水調度及水費計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將工程委托村民小組、用水合作組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管理。
三、改革的方法
(一)摸清底子。各鎮(街道)、村組織專門的工作班子,對各類小型水利工程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并確定改制范圍。
(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的指導下,認真開展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工作。村級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資產評估,由村委會組織,由鎮(街道)財政、經管、水管人員參加組成資產核實小組,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上報區級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區、鎮(街道)財政部門要加強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的管理工作,以確保工程產權明晰,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
(三)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及承包、租賃和拍賣標的,由區、鎮(街道)有關部門領導、村組干部、水利技術人員及群眾代表組成專門班子,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確定。
(四)競標投標。一般程序要求:1.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明確每一處工程的管理范圍和開發利用規劃方案,然后根據工程資產現值合理作價,并以此價格作為標的;2.和張貼競標公告;3.召開競標大會。由各鎮(街道)招標領導小組宣布工程的標的,進行公開投標,公證員對投標人進行資格認定,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逐輪競標,直至拍出最高價,當場宣布中標結果。
(五)簽訂合同。競標完成后,工程產權所有單位要與中標者簽訂合同書。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標的、價款、交款的辦法及時限、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重要事項的說明以及違約責任追究等條款,并由公證機關依法進行公證。合同書一式四份,分別由工程產權所有單位、經營管理者、鎮(街道)水管機構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案。
四、改革的步驟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現狀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由區水務局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組織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進行資產評估和工程產權界定,并登記造冊。由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財政、國土、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尊重當地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階段:公開實施,簽訂合同。將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圍內公示,有拍賣的水利工程,按相關手續報區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區級有關部門監督下公正進行,水利、財政、國資、國土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拍賣產權的有關規則并公開實施。同時,對采用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形式進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記造冊、審核批準、簽訂合同、發放證書等相關手續。整項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鎮(街道)、村集體所有的工程,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或村委會主持改革實施;國有工程由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改革實施。所簽合同、證照需報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產權證由區政府委托區水務局組織印制、頒發。
第三階段:總結評估、查缺補漏。開展“回頭看”活動、查缺補漏,全面總結評估。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務和整改完善措施。區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文件、資料、各種會議記錄、產權證、合同書等資料認真進行整理,分類立卷歸檔,確保檔案完整。
五、明晰工程產權
(一)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微型工程(水窖池等),包括國家補助資金等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屬農戶所有,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以鎮(街道)、村、組為主建設、管理使用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工程(水庫、池塘等),包括國家補助、村組集體投資投勞等所形成的資產,按照工程建設投資投勞的主體確定產權。
(三)鎮(街道)、村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按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確定工程產權。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鎮(街道)、村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區人民政府授權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為主修建的鎮(街道)、村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所有。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鎮(街道)、村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可由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出售給個人經營。
(四)社會各界資助捐贈所形成的工程資產,按照資助捐贈者的意愿進行產權劃分。對不能確定資助捐贈者意愿的資產,原則上將產權劃歸工程現有經營管理者。
(五)對跨鎮(街道)、村組的現有的水利設施,按照現行管理使用主體明確產權。
(六)通過認真調查核實,在明晰產權,確定產權人后,區人民政府委托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產權證書。
六、明確管理責任
1.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規定,服從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從水利發展規劃和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服從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接受區水務局的監管。
2.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特別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須確保工程的安全。嚴格履行改革協議合同,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對不能有效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嚴格執行改革協議合同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并視情況終止或收回其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另行改革。若因實際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區水務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3.已進行工程管護體制改革但尚未明確完善工程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責任的,須按照本方案要求,認真整改完善,補充修訂改革協議合同,嚴格細化責權條款,保障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
七、健全配套政策
(一)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經營者,在合同期內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購買產權者和新建工程產權所有者對工程設施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允許繼承和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更或收回。因故確需變更調整的,要合理作價,有償轉讓,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小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新建涉及到水利工程技術規范內的占地,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或轉讓工程建設用地手續。
(三)改革后的灌溉水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依法審定的農業供水價格,但對實行產權改革或新建的民辦民營小型水利工程,可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價格由經營者與用水戶在中準價上下10%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農業供水必須建立水費公示制度,實行水費、水量、水價“三公開”。
(四)工程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服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從和維護公共利益,服從政府的防汛抗旱調度,服從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不得進行壟斷經營,不得借機增加不合理收費。經營者可以增加工程用途和服務項目,但不得擅自變更原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務,確需變更的,須與工程產權所有者協商;違反合同或擅自改變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務內容的,工程產權所有者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從的,工程產權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其經營權,給受益戶造成的損失,由經營者負責賠償。
(五)鼓勵個人、集體獨資或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興建小型水利工程。但新建工程要符合當地水利建設的總體規劃,并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六)嚴格控制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經營許可證只發給承包經營水利工程有經營效益和經營收入的使用權人,不能亂批亂發,此項工作,區政府委托區水務局審核發放。
八、改革置換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中置換的資金,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屬于國家投資興建的,其置換的資金相應存入工程所在地的區級水利部門在同級財政設立的資金專戶;屬于集體資產的,其置換資金必須存入鎮(街道)或村集體資金專戶。改制中置換的資金無論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的,都要保證全部用于當地水利工程再建設上,實行專款專用,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訂。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區政府成立由區長任組長,分管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水務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區水務局成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組,全面負責全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工作,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各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
(二)加強培訓,廣泛宣傳。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業務人員的培訓,并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及時總結典型、推廣經驗,加大改革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會議、板報、廣播、標語等形式,對農村小型水利管護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主要目的以及政策法規、方法步驟等內容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確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發展。
(三)加強協作,推進改革。區指導組要深入開展調研,及時了解和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典型帶動,全面、穩步、深入推動改革。區直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盡其力,強化服務,形成合力,從資金、土地、農業、林業、稅收、工商、金融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加快“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實施,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搭建招商引資平臺,拓寬融資渠道,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和扶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改革,確保各項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四)落實經費,保障改革。為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區政府將安排必要經費用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重點用于工程調查統計、清產核資、登記造冊、改革驗收考核、改革政策宣傳培訓、添置必要的辦公設備等。區財政局要將改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有力推動改革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