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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用水總量控制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市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和《關于下達市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暫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全會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水利改革發展文件精神,緊緊圍繞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即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綜合治理、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科學配置、統籌兼顧、以供定需的原則,統籌利用客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地下水采補平衡,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三)任務目標
年全縣年用水總量控制在1.5億立方米以內,其中地下水0.81億立方米、地表水0.69億立方米;萬元GDP取水量控制在58.26立方米以內;規模以上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30.27立方米以內;農業節水灌溉率控制在75%以上;主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75%以上,城市主要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5%以上。
二、工作要點
(一)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1、依法核發取水許可證。縣水利部門對已審批的取水許可證,要依照《省主要農作物灌溉定額》和《省重點工業產品取水定額》規定的定額標準,重新核定其取用水量,審批的取水許可水量要與取水法人正常生產活動實際用水量相適應,嚴禁超定額、超實際審批取水許可。
2、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制度管理。嚴格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和《市取水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職責,不得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審批、發放權限:日取地表水40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水利廳審批;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至40000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至20000立方米的建設項目,以及在市淺層地下水超采區范圍內開采地下水的建設項目,由市水利局審批;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由泗水縣水利局審批。
3、嚴格落實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縣水利局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和《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審查與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省用水總量控制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的,水利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對未獲得取水許可的,縣發改、經信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環保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二)實施區域限批制度
新增取水許可水量必須限定在區域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內,取水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縣水利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暫停審批。取用水量達到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的,縣水利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停止審批。申請取水許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布局;2、必須符合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省主要農作物灌溉定額》和《省重點工業產品取水定額》等標準;3、必須通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防洪影響評價與水土保持方案審批;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的,必須依據《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實施細則》規定,落實對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的補償措施;5、嚴格執行節水“三同時”制度,即: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運行;6、必須使用符合技術標準的計量設施;7、必須如實統計報告取用水量,并及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8、縣水利局必須對取水申請單位的取水工程設施、節水設施及退水設施的試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核驗,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核發取水許可證。
(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縣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申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征收水資源費。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縣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四)大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1、加強用水定額和計劃用水管理,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務院460號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在每年l2月底前向縣水利部門提出下年度用水計劃,縣水利部門應根據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結合申請用水量、用水定額及上年度實際用水量,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用水單位和個人下達年度用水計劃。凡未按規定申報下年度用水計劃的取用水單位,縣水利部門有權核減其用水計劃。用水單位和個人確需追加用水計劃的,應提前15日向縣水利部門提出申請,縣水利部門應在接到追加用水計劃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追加用水計劃的決定。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水利部門下達的用水計劃用水,并自覺接受水利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超計劃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省節約用水辦法》的規定,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標準參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市自備井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批復》的規定執行。農業灌溉用水計劃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達,按年度考核,農業灌溉超計劃(定額)用水的,要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用水指標。
2、加強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要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具體工作程序及要求:(1)建設項目必須制訂節水措施方案。節水措施方案作為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獨立章節編制,與水資源論證報告同時審查。未編制節水措施方案或編制的節水措施方案不合理,不予通過審查。(2)建設項目申請取水時,應根據審查后的節水措施方案,填報《取水許可申請書》中有關節水措施內容,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依據之一。(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后的技術措施方案,以及國家有關節水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進行配套節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有關節水設施的設計文件、施工情況等,應按進度報送取水許可審批機關。(4)節水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節水設施建設和試運行情況、水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一并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并接受取水許可審批的現場核驗。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通過驗收的,不予辦理取水許可證。(5)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水設施。在取水許可期滿申請延續取水時,經取水許可審批機關評估,節水設施未建成,或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予延續。(6)縣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管理監督。重點把好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取水許可申請批準、取水工程或設施驗收三個“關口”,把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必要條件,對建設項目未編制節水措施方案、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3、大力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服務業和節水產業。加快雨水、再生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1)工業節水。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水循環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80%以上;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認真開展水平衡測試,加強用水管理,減少“跑、冒、滴、漏”,創建節水型工業。(2)農業節水。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大幅度增加農田水利建設投入,調整農業種植結構,發展節水型農業。積極發展旱作農業,采取地膜覆蓋、深松深耕、保護性耕作等技術;要加快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建設節水灌溉示范工程,普及農業高效節水技術,大力推行渠道防滲、渠道輸水、噴灌滴灌微灌以及IC卡節水灌溉新技術。農業節水灌溉率應達到75%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應達到0.63以上。(3)城鎮生活節水。縣住建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節水限水的意見》要求,積極推廣應用節水型器具,加強居民生活用水管理,裝表到戶,計量收費,禁止任何用水單位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結合實際制定居民生活基本水量,對超出基本水量的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必要時實行限量供水。治理、整頓、規范各種類型的城鎮公共用水,洗浴、公廁、綠地、學校等用水要使用節水設備、器具,無節水設施的要限期整改;建筑施工、游泳池、游樂場、純凈水生產等用水嚴格實行限量供水。(4)縣住建部門要在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同時,必須配套建設處理回用供水設施,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的綜合效益。日用水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30000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規劃人口在30000人以上(或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小區,應建設中水回用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時,縣水利部門應參加驗收。(5)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網的維護,定期進行管網查漏,將供水管網漏失率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以內。供水管網漏失率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應及時維修和改造。(6)縣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對城市中水和礦坑排水進行統一調度,加強對造紙、火力發電等用水大戶的監督和考核,凡是能夠使用中水和礦坑排水的,應首先安排使用中水和礦坑排水,減少取用新水量;城鎮園林綠化、洗車、環境衛生、沖廁等應使用地表水和中水;有計劃封停城區自備井,實現水源優化配置。
4、縣水利部門要充分利用地表水攔蓄工程,合理調度水資源,促進水資源的良性循環。
(五)嚴格水功能區納污控制管理
縣水利部門要積極開展水環境監測工作,按照確立的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科學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區域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強水源地保護,劃定地下水開采、水利工程可用水量,水功能區納污“三條警戒線”,實行預警管理。加強水文資源監測,優化站網布局,加大重點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區和重點取用水戶的監控管理,增強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
(六)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測系統
縣水利部門要加快水資源監測站網建設,按照“布局合理、全面覆蓋,傳輸快捷、運轉高效”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覆蓋全縣的水資源信息監測站點,建立與用水總量控制、水功能區管理和水源地保護要求相適應的監控設施和售理平臺,促進水資源管理信息化和現代化。到年,全面完成全縣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智能水表安裝監控工作;完成全縣入河排污口在線監測工作;基本實現水資源管理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
三、保障措施
(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用水總量控制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把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水利部門統一負責全縣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縣發改、經信、財政、住建、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水總量控制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加強執法監督
縣水利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對各類水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水資源有償使用、節水“三同時”、水功能區管理、入河排污口審批等各項水資源管理制度,適時組織開展水資源管理執法檢查,加強對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等各類取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排水以及污廢水處理回用情況,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水資源費繳納情況的監督,依法嚴厲查處無證取水、違規取水、亂開地下水、擅自設置入河排污口、拒繳水資源費等各類水事違法行為,建立良好的水資源管理秩序。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堅決杜絕失職瀆職行為,對違規審批、不按規定上報水資源統計資料、不按規定監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責任考核
要根據省、市制定的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及考核辦法,進行嚴格考核。對突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效率指標和水質保護指標的,要按照《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規定,對有關部門責任人進行“問責”。對超出用水定額的用水戶要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對違規取水的要依法吊銷用水許可證。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水資源管理、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事關水利發展大局,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人民群眾和子孫后代的福祉。縣政府成立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對全縣水資源管理與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與監督協調。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和大局意識,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縣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規定,認真抓好宣傳貫徹落實;縣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予以宣傳,確保我縣用水總量控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