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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全區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1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18號文件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意見》(政發〔〕2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和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妥善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建立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使城鎮未參保居民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二)基本原則。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三是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四是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鎮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
(三)任務目標。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啟動實施,實現全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二、參保對象和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等構成。
(一)個人繳費
1.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為提高保障水平,區政府根據繳費標準的提高,相應提高補貼標準。
2.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二)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中央、省和市級補助之外的不足部分,由區級財政承擔。
2.繳費補貼。區政府對個人繳費且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參保人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繳費補貼標準按照區政府出臺的區級財政補貼辦法確定,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行適時調整。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政府按照國家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在個人賬戶中要單獨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確定
(一)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
1.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區戶籍城鎮居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區戶籍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制度實施時的實際年齡至60周歲的剩余年數,也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二)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三)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省規定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
六、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真編制政府補貼資金預算,確保對參保人的補貼及時到位和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基金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業務程序,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等參照新農保規定執行。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公安部門配合做好領取資格認證工作,定期提供已故人員信息,確保基金支付準確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七、制度銜接
(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制度合并實施,各項工作納入新農保經辦機構一體化管理。
(二)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八、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有相關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九、經辦能力建設
(一)強化規章制度建設。按照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總體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鎮居民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審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示和查詢制度,建立和完善參保人員檔案管理制度。
(二)加強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的開發,納入到社會保險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加大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力度,要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
(三)加強機構隊伍建設。結合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工作一體化管理服務需求和我區實際情況,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和各級管理人員的配備,保證工作經費,確保各項經辦工作的開展;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的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人員政策理論水平,以適應各項工作的發展。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從統籌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將其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已成立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
十一、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適齡城鎮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開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試點經驗做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試點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