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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石油液化氣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石油液化氣市場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石油液化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加大打擊違法供氣行為,規范石油液化氣的充裝、運輸、儲存、經營和使用,落實氣瓶充裝、運輸、經營、使用、檢驗單位的安全責任,特別是石油液化氣充裝和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有效遏制和減少石油液化氣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整治范圍和內容
整治范圍:全縣范圍內從事石油液化氣充裝、運輸、儲存、經營、使用、氣瓶檢驗的單位(個人)。
整治內容:打擊違法存放鋼瓶、無證經營或銷售瓶裝液化氣、利用鋼瓶轉充液化氣、非法倒賣營運液化氣等行為;查處液化氣經營企業向非法經營者提供經營性液化氣,以及充裝或使用不合格鋼瓶、超期未檢測鋼瓶等違法行為。
三、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綜合執法”原則,分階段解決石油液化氣安全生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石油液化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目標辦、安監局、住建委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見附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委市政園林管理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瓶裝液化氣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組織縣級聯合執法隊查處違規向非法經營者提供經營性液化氣行為,以及充裝或使用不合格鋼瓶、超期未檢測鋼瓶等違法違規行為;督查各鄉鎮(開發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并及時將有關重大問題報縣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各鄉鎮(開發區)負責在本轄區內開展石油液化氣安全宣傳活動,以及隱患排查和氣瓶安全檢查;督促轄區內所有使用石油液化氣瓶的單位和經營性場所簽訂《石油液化氣氣瓶安全協議書》。
縣住建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液化氣儲罐站、供應站安全規范化管理,依法查處液化氣經營企業違法充裝行為,引導企業合理設置供應站(點)。
縣質監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負責加強對民用石油液化氣充裝環節的安全監察,嚴肅查處充裝報廢、改裝、超期未檢氣瓶及非自有產權氣瓶的違法行為;督促充裝單位加快“螺絲瓶”更新報廢速度,實施定點檢驗和定點報廢。
縣安監部門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支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石油液化氣專項綜合整治工作。
縣工商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對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瓶裝石油液化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打擊力度。
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儲存、銷售液化氣等涉及治安防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縣交運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對瓶裝石油液化氣運輸車輛的監管力度,加強道路運輸環節的執法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對報廢氣瓶和其他不合格瓶裝石油液化氣的非法轉運。
五、整治時間和步驟
6月20日起至9月30日止,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和宣傳階段。
1、研究制定全縣石油液化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召開全縣石油液化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會議,通過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專項整治宣傳工作。
2、各鄉鎮(開發區)、縣直相關部門根據全縣統一要求,制定本部門專項整治具體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召開專項治理工作會議,抓好動員部署;各鄉鎮(開發區)要組織各村全面摸排登記轄區的非法站(點)。
(二)全面開展專項治理階段。
1、各職能部門組織力量,指導、檢查、監督液化氣企業按照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查處各類石油液化氣的安全生產隱患。
2、縣級聯合執法隊伍要統一行動,分區域、分片進行拉網式清查,重點打擊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存放鋼瓶、經營或銷售瓶裝液化氣、利用鋼瓶轉充液化氣、非法運輸和倒賣等行為及液化氣經營企業的違法行為。
(三)檢查總結階段。
1、各鄉鎮(開發區)、縣直相關部門要對本轄區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自查驗收,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做法及存在問題,并將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及驗收情況,以書面材料報送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待匯總后報送縣政府。
2、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鞏固階段性成果,積極探索液化氣市場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出臺長效管理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鄉鎮(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本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本轄區、本部門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工作領導和協調,促進本轄區、本部門專項整治工作扎實開展。各鄉鎮(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要指定專人將本轄區、本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收集匯總并上報。
(二)強化監管,各負其責。采取以企業日常自查為主,各監管部門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液化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供氣直銷系統,不斷提高安全服務水平。對檢查中發現液化氣經營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規范和強制性條款要求的,各監管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并實施責任跟蹤。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液化氣經營企業違法充裝等行為,發現一起,處罰一起;情節嚴重的,予以暫扣經營或充裝許可證,直至停產、停業整頓。
(三)嚴厲打擊,規范行為。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綜合治理非法站(點)。通過組織聯合執法隊開展拉網式清查,對排查、舉報的非法站(點)堅決取締,不留死角;各鄉鎮(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要求轄區內有關產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廠(庫)房、民房出租給非法經營者作為儲存、銷售瓶裝液化氣的場所;對已取締的非法站(點),要跟蹤復查,防止“反彈”;對屢查屢犯的,應及時提交縣公安部門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非法儲存、銷售液化氣的經營者、場所出租者(房東),進行依法處理,消除危險隱患。
(四)加大宣傳,營造氛圍。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職能部門要設立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以接受群眾投訴和舉報。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介,適時報道專項整治工作動態,剖析典型案例。各鄉鎮(開發區)要組織人員進村(社區)張貼、發放宣傳材料,并通過舉報獎勵等措施,發動群眾共同打擊和抵制非法站(點),提高群眾安全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