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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二級公路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治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省加強二級公路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針對我市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治超”)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努力構建“治超”長效機制,持續穩定地推進全市“治超”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三個服務”理念為指引,按照聯合執法、部門協作、區域聯動、源頭治理、嚴管重罰的總體工作思路,以對行駛二級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專項治理為主,進一步完善“治超”站點布局和建設,形成國省干線公路、農村公路全面“治超”的網絡,保護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成果,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部署“治超”工作。
三、工作職責
(一)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在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負責組織、協調和部署全市“治超”工作。
2、研究決定我市“治超”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措施。
3、負責掌握全市“治超”工作進度,并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負責監督檢查全市“治超”執法行為,嚴防公路“三亂”。
(二)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在“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部署下,負責全市“治超”日常工作。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治超”工作領導小組部署,擬訂我市“治超”有關工作制度、政策和措施。
3、負責傳達貫徹落實省“治超”工作領導組織布置的各項任務,并向省“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上報“治超”信息和有關材料。
4、組織全市“治超”宣傳工作。
5、負責指導各地解決“治超”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6、具體負責全市“治超”督查工作。
(三)市治理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交通局牽頭“治超”工作,負責“治超”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治超”宣傳工作;負責現場整治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和超限超載治理站點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大噸小標”車輛的噸位恢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整頓;整頓道路運輸市場,規范運輸行為,優化運輸結構,促進公平競爭;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2、市交警支隊負責“治超”宣傳工作;負責“治超”工作中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部門聯合對超限超載車輛集中治理,責令公路上行駛“大噸小標”車輛限期恢復噸位。在年檢時發現未恢復噸位的,強制更正核定載質量;會同有關部門整治非法車輛改裝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車主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標準噸位;根據市經委公布的汽車技術參數,重新核定噸位,更正“大噸小標”車輛的核定載質量,換發車輛行駛證,并在原機動車合格證上記載更正內容;對擅自改裝車輛的車主依法進行處罰;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部門負責“治超”工作中相關的治安保障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3、市經委負責向社會公告“大噸小標”車輛恢復噸位的要求、具體車型和相關技術參數;會同有關部門對車輛非法改裝進行整治;協調其他運力,組織做好治理期間重要物資的運輸工作,確保物資供應;負責規范運輸企業依法經營行為,完善運輸市場體系;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4、市工商局牽頭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整頓和取締,特別對一些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采取聯合行動進行集中整治;規范車輛改裝秩序和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汽車改裝的企業,按無證經營的規定,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雖經批準但不按國家規定或者超范圍對車輛擅自進行改裝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5、市質監局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制定頒發的《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標準;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6、市安監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治超安全監督檢查;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7、市物價局負責制定和出臺貨物裝卸及保管的收費標準;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8、市法制辦負責“治超”政策、法律實施相關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核工作。并監督治超行政執法工作;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9、市紀檢委負責督促檢查現場“治超”執法工作,查處公路“三亂”案件;參與其他成員單位開展的治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10、市發改委負責監控市場動態情況,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鋼材等主要工業原材料和糧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價波動和供求變化情況;打擊借機哄抬物價的行為,確保治理期間社會物資價格的穩定。
11、市委宣傳部牽頭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治超”工作開展多形式、系列性的宣傳和報道,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宣傳國家治理超限超載的相關政策;跟蹤報道全市“治超”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先進事跡和突出成績,對違法超限超載典型案件進行曝光。
四、具體工作任務和措施
依法治理我市轄區內公路車輛超限超載、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基本控制住55噸以上非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二級公路超限超載率控制在4%以內,構建以“治超”檢測站為基礎、聯合治理為主的全方位“治超”系統。
(一)加強協作與配合。在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進一步落實黑交發文件精神,加強協作與配合,合理安排部署執法人員,固定式檢測站要堅持24小時三班輪換制,每班配備交通執法人員8名,公安交警執法人員不少于2名,全天候對貨運車輛進行科學檢測,推進聯合“治超”協調機制的制度化、常態化,始終保持嚴管態勢。
(二)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和執法標準。要按照統一認定標準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治理,所有車輛在裝載時,不能超過下列超限標準:
1、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20噸;2、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30噸;3、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40噸;4、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50噸;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55噸;6、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車貨總長18米,車貨總寬度2.5米;7、雖未超過上述六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各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在“治超”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其中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第1至第6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7種情形。
要運用經濟調節與行政手段相結合原則,統一二級公路超限超載車輛執法標準,采取卸載、處罰、索賠的治理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對超限比例在10%(含10%)以內的車輛卸載后,處500元罰款放行;對超限比例在10%至20%(含20%)的車輛卸載后,處1000元罰款放行;對超限比例在20%至30%(含30%)的車輛卸載后,處3000元罰款放行;對超限比例在30%至50%(含50%)的車輛卸載后,處5000元罰款,收取公路賠(補)償費放行;對超限比例在50%至100%(含100%)的車輛卸載后,處20000元罰款,收取公路賠(補)償費放行;對超限比例超過100%的車輛卸載后,處30000元罰款,收取公路賠(補)償費放行;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不按照上述超限比例進行處罰卸載后,處30000元罰款,收取公路賠(補)償費放行。
對車貨外廓幾何尺寸超限的車輛,處1000元以下罰款,并按相關規定補辦《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后,方可上路行駛。對配備非轉向、重型可舉升懸掛系統的車輛,如發現實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未將懸浮架浮橋落地使用的,要予以處罰和糾正。
凡運輸符合辦理《超限車輛通行證》條件貨物的車輛;按有關標準繳納賠補償費、辦理《超限車輛通行證》后,方可上路行駛。對于整車運輸蔬菜等鮮活農產品的運輸車輛,要堅持不扣車、不卸載、不罰款。但要將超限車輛的違法信息通報給車輛注冊地有關部門,由車輛注冊地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30%以上的車輛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超載違法駕駛人處罰、記分,對已經記滿12分的貨運駕駛人,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貨運車輛超載經處罰不改的,對其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并將超限超載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等情況抄告當地交通部門予以處理。
(三)強化源頭治理。治理超限超載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源頭治理,各地要組織工業、公安、交通、工商、質監等部門開展好本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工作。
一是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管。要在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當地政府公告的貨運源頭站點及大型、重要貨運源頭單位實行運政人員派駐、實行監督管理,從車輛入場到裝載、計重、開票直至出場,實現全過程全方位監管,對煤礦資源、建材、木材主產區等貨物源頭加大監管力度,對一般貨運源頭單位實行巡查管理。
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貨車的年度檢驗。對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掛車,注冊登記時要按照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審核,明顯違反限值標準的不予登記。全掛車的掛車超過兩軸和半掛車、全掛車超過六軸(不含六軸)以及全掛車的掛車長度超過主車長度的貨運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三是工業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監管,規范生產、改裝企業的行為,配合工商等部門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整治,杜絕非法車輛出廠。協同工商等部門查處公路沿線違法貨物運輸集散地、貨運場、站,堅決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經營。對查處的非法改裝車輛,要追查至非法改裝企業所屬地,追究相關職能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四是工商部門要繼續按照整治車輛非法改裝企業的規定,對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的非法改裝企業,會同相關部門嚴格依法予以取締;對已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車輛改裝”項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業,依法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對非法兼營車輛改裝活動的汽車修配廠、維修點等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對于非法改裝車輛現象嚴重的地區,會同工業、質監等有關部門組織專項整治,堅決取締汽車非法改裝企業。
五是質監部門應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免費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實施缺陷貨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四)強化路面治理。各級交通運輛、公安部門要繼續實行路面聯合“治超”執法,確保人員投入,始終保持嚴管態勢。
一是各級交通運輛、公安部門要以檢測站點為依托,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重點打擊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采取“控”(控制源頭裝載)、“拆”(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強行恢復和拆解)、“卸"(卸載超限貨物)、“罰”(處罰超限違法行為)、“告”(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信息抄告)、“賠”(收取公路賠補償費)、“拘"(將違法行為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等手段依法強制管理,形成各方聯動、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交通部門對貨運車輛進行科學檢測,依法查處超限運輸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貨運車輛就近進入超限檢測站點進行檢測,并查處超載車輛的違法行為;對非法改造車輛進行強制拆除恢復原狀,對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沒收并監督拆解銷毀,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治安秩序,確保“治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確保不發生嚴重交通堵塞。
二是加大“治超”流動稽查力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部門要依托治超檢測站開展聯合流動稽查,增加上路頻次,擴大稽查范圍,重點查處繞道、闖卡、聚集堵路和無固定檢測站點路段的超限超載車輛,加大對通過重點路段和特大橋梁大噸位車輛的查處力度。稽查時必須使用檢測設備進行檢測,未經稱重不得認定超限超載,嚴禁以目測或根據經驗對車輛超限超載情況進行認定。對檢測后認定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卸載后方可放行。
三是加強對特大橋梁和危橋的管理,嚴禁超限超載車輛和超過限定標準的車輛通過橋梁。對確定的危橋,要依據分類標準設置明顯標志和限高、限寬設施,派專人值守。要按照行業標準開通便道或指定繞行路線,保障車輛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對導致壓垮橋梁或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農村公路“治超”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從源頭防止超限超載車輛行駛農村公路,通過在農村公路與國省干線公路節點處設置限高、限寬龍門架和水泥墩等方法,限制超限超載車輛駛入,保護農村公路完好。
五是堅持卸載,依法管理,避免重復處罰。各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必須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對在治理中卸載的貨物要進行規范、妥善管理。
六是各地要建立區域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治理工作力度,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必須在本轄區內消除違法行為,不得放行到相鄰市(地)、縣(市、區),否則要追究相關縣(市)區的責任。
七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依法加大對黑惡勢力的打擊力度。對糾集聚眾、蓄意占道、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治超”站點設施、以威脅恐嚇手段迫使“治超”人員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是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倒查制度。對在公路上任何一個檢測站點(含流動稽查)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組織倒查,逐段追究途徑所有檢測站點(含流動稽查)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為車輛超標準裝載貨物的企業或裝載點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九是要完善路面執法違法車輛信息抄告制度,建立超限超載違法車輛信息登記制度,建立超限超載違法車輛數據庫,逐步實現數據庫和全省聯網,對在全省范圍內查處超過3次的超限超載車輛違法行駛公路的車主、車輛和駕駛員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駕駛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取消其道路運輸資格,收回從業資格證。
五、相關要求
(一)各地、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治理非法超限超載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大組織領導力度和宣傳力度。特別是交通、公安等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力軍的作用,相互配合,統一行動,切實解決我市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問題。
(二)各單位要保證人員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強化執法隊伍廉政建設。監察糾風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干部廉治自律》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從組織上保證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針對有可能發生的運力緊張、聚眾鬧事等突發性事件,相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靈活的應急機制,合理調度運力,確保治理期間正常的物資運輸暢通。物價部門要依法打擊借機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公安部門要安排必要的警力,維護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四)各地要實行“治超”值班制度和信息制度。對治理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運輸價格變化情況、干線公路上的貨車流量情況、煤、糧、油等重要物資的運輸情況和價格波動情況等,要及時搜集、分析,并定期報告,以便妥善解決,避免事態擴大。同時,還要向社會公布“治超”領導組織的監督和咨詢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的輿論和監督。
(五)各地“治超”領導組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及時了解和處理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同時,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對亂收費、亂設卡、亂罰款的行為,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嚴重影響全市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進度的單位,要通報批評。
(六)各單位在執行本方案過程中,要把握政策界限,不準隨意制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規定,如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修改的,需上報市“治超”領導小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