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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提出的“藍天行動”和市政府重點工作要求,為解決市區大氣污染問題,改善城市生產生活環境,全面推進生態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結合我市市區的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居民居住環境為目標,深入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按照建設生態市的總體要求,堅持從源頭入手、標本兼治的原則,以治理市區煙塵及油煙污染為重點,為居民營造安靜、舒適的居住環境,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治理范圍及內容
(一)治理區域范圍
東從通江路大島橋頭起至火車站前;南從鐵路街火車站起經環城路至農科研路口;西從農科研經王肅街至大島橋頭。
(二)治理內容
1.餐飲業油煙及煙塵;
2.洗浴業鍋爐煙塵;
3.小區供熱鍋爐煙塵;
4.市區內其它可能造成空氣污染的點源;
5.市區內運輸灰、渣、土等工程運輸車輛,城市建筑物拆遷揚塵污染;
6.廢棄煙囪拆除。
三、治理目標和完成時限
(一)餐飲油煙及煙塵:完成餐飲服務行業全部使用油、氣、電或生物質燃料工作。完成餐飲服務行業油煙及煙塵排放治理工作。
(二)洗浴鍋爐煙塵:對現有的洗浴鍋爐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度限值二類區煙塵排放濃度200mg/m3、煙氣度(林格曼度/級)1級的,能安裝更換型煤、油、電、氣鍋爐和能安裝水膜除塵設施的,全部完成更換鍋爐和安裝水膜除塵設施工作。
(三)小區供熱鍋爐:10月1日前,完成市區內小區供熱接入大區工作。
(四)市區內其它可能造成空氣污染的點源:開始,市區內禁止室外燒烤、室外食品加工及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皮革等可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工程運輸車輛:開始,市區內運輸灰、渣、土等工程運輸車輛、城市建筑物拆遷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六)拆除廢棄煙囪:8月底前,完成已廢棄大煙囪的拆除。
四、組織分工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
成立市區大氣煙塵及油煙治理領導小組。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1.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治理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負責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匯報會,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區政府、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的污染治理工作按照時限、任務要求進行督辦。
3.區政府:負責管轄區內的污染治理,按照治理目標、治理對象,按要求時限完成。區環保部門要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力度,環境監察人員分組劃片,每個區域確定責任人,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4.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負責管轄區內污染治理,按照治理目標、治理對象,按要求時限完成。邊境經濟合作區環保部門要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力度,環境監察人員分組劃片,每個區域確定責任人,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5.市環保局:負責市直污染行業、企業的治理工作;負責宣傳工作;負責對新開辦的洗浴、飯店、賓館、小區供熱、拆遷及其他可能造成空氣污染的企業的環保聯合審批工作;負責對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治理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完成工作任務。
6.市工商局:在對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進行審批時,應與環保部門形成聯席工作機制,尊重環保部門提出的環保工作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年檢。
7.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市區主要街路兩側露天燒烤及焚燒垃圾等行為的查處;負責對遺撒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查處;負責建筑物遷除現場的圍擋設置及揚塵污染的查處。
8.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內小區供熱全部接入大區供熱管網工作,協調熱電廠減免管網接入配套費事宜。
9.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市區內新建建筑門市房設置獨立通風煙道的審批工作,要把設置獨立通風煙道的審批、驗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程,嚴格審核。
10.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業戶使用的型煤鍋爐質量和性能進行審查和認定;負責型煤質量的認定;負責對餐飲業商戶所使用油煙機質量的審查和認定;負責打擊上述偽劣商品。
11.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鼓勵政策資金的審查和撥付;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兌現。
12.市監察局:負責對治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失職、瀆職及未按時限完成治理任務的領導和工作人員追究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由市政府下發《市區煙塵及油煙污染治理公告》,并在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廣泛宣傳。印刷宣傳單,發放到企業,調動企業自我改造積極性。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污染環境行為。新聞媒體對治理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報道,對限期內拒不改造的業戶進行曝光,加大對污染環境行為的公開曝光力度。
(二)完善考核體系。將煙塵治理工作納入到領導干部目標考核體系中,市政府對區政府、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的領導班子黨政目標考核增加煙塵治理內容。對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任務的分管領導實施一票否決,對相關部門責任人員問責。
(三)實施強制措施。對未按規定的時限完成治理和拒不改造的企業,由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的市政府、區政府和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四)強化監督檢查。為了建立煙塵、油煙治理長效工作機制,各級環保部門應對改造后的企業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發現反彈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市環保局將開展不定期抽查。市政府、區政府、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將對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人員進行問責。
(五)健全鼓勵政策。加大治理資金的投入,對更換使用型煤鍋爐和拆除煙囪的商戶予以補助。型煤鍋爐按購買價格的30%補貼;每座大煙囪按1—1.5萬元予以補貼。區政府、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的鍋爐改造和煙囪拆除補貼標準自行確定。鼓勵在市區新建型煤廠,滿足型煤鍋爐使用的需求。對型煤廠上交的稅收,地方財政分成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企業予以返還,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財政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