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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林場發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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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林場發展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華僑農場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和中央關于推進華僑農場改革和發展的系列決策部署,加快我區華僑農林場經濟社會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重要意義

華僑農場是在特殊歷史時期,國家為安置回國定居的歸難僑而設立的國有農業企業。我區22個華僑農林場土地廣袤連片,區位優勢突出,僑力資源豐富,后發優勢明顯。近年來,我區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大力推進華僑農林場的改革發展工作,職工社會保險、土地確權、金融債務、歸難僑危房改造等歷史遺留問題逐步得到解決。由于歷史、經濟、社會等原因,我區華僑農林場體制不順、基礎薄弱、產業落后、負債沉重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當前,華僑農林場經濟社會發展面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如期建成、西部大開發深入開展,泛珠三角經濟區及大湄公河次區域廣泛合作等多區域合作疊加的重大歷史機遇。加快推進我區華僑農林場產業發展,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動我區華僑農林場體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會,經濟融入市場(以下簡稱“三融入”),使華僑農林場成為我區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需要,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是維護良好國際形象和增強民族團結的迫切需要,是實現華僑農林場與全區、全國人民共同進入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迫切需要,對我區加快實現“富民強”新跨越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以改革開放為動力,以順體制、活機制、強產業、惠民生為重點,以不斷提高華僑農林場職工收入、改善歸僑僑眷和職工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為根本,著力解決影響華僑農林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加快實現“三融入”,推動我區華僑農林場與全區同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二)基本原則。

1.遠近結合,發展優先。集中解決華僑農林場改革面臨的最迫切、最突出的問題,夯實發展基礎,把華僑農林場建設成為優質、高效、生態的現代農業示范區和特色產業發展基地。

2.理順體制,政企分開。建立高效靈活的領導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屬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華僑農林場集中精力開展現代企業經營管理。

3.科學規劃,注重特色。編制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屬地華僑農林場的資源、區位和產業特色,明確全區華僑農林場的區域功能和產業定位。

4.整合資源,突出重點。統一推進華僑農林場改革和發展,賦予優惠的財稅、土地、金融和重點產業扶植政策。

(三)主要目標。

——到2012年,完成社會總產值200億元以上,與2009年相比增長2.4倍,年均增長50%,其中工業總產值達到170億元以上;累計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投資40億元。

華僑農林場領導管理體制改革基本完成,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基本完成。職工納入社會保險,實現“應保盡保”。基本完成職工的危舊房改造,清理并解決金融債務、拖欠財政周轉金債務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特色優勢產業得到發展,全區華僑農林場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到2015年,完成社會總產值800億元以上,與2012年相比增長3倍,年均增長58%,其中工業總產值達到640億元以上;累計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投資55億元。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建成,土地集中度進一步提高,現代農業規模化經營成效初顯。華僑農林場全面轉制華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正式確立。特色優勢產業進一步發展壯大,全區華僑農林場發展進一步提速,全面實現“三融入”目標。

——到2020年,完成社會總產值200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總產值1600億元以上,人均收入達到全區城鎮居民平均水平。全面實現農業規模化、現代化經營,工業企業實力顯著提升,工業反哺農業水平大幅提高,以文化、旅游和現代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不斷發展壯大,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實現與全區和全國同步進入小康社會的目標。

三、改革和發展重點

(一)理順體制,政企分開。

1.大力推進領導體制改革。華僑農林場領導體制改革原則按照國發〔2007〕6號文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華僑農林場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政發〔2007〕29號)精神執行,主要模式是設立鄉鎮、街道或納入所在鄉鎮屬地管理,按鄉鎮或街道行政建制管理。人口在10000人以上、土地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華僑農林場可單獨設立鄉或民族鄉;地級市市轄區內鄰近市城區的可單獨設立街道或與附近區域整合成立街道;縣(市、區)轄2-3個華僑農林場,通過區劃調整能夠整合為一體且符合要求的,可設立鄉或民族鄉;華僑農林場跨縣(區)或鄉(鎮)的,原則上要通過調整行政區域界線整合歸同一行政區管轄;規模小的華僑農林場按屬地管理,納入鄉鎮管理;華僑農林場改制涉及調整行政區域界線、設立鄉(民族鄉)或街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區劃調整的程序和要求逐級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對設立街道的,待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調整鄉鎮(或縣區)行政區域界線后,設立具體的街道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審批。

已獲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自治區級開發區的華僑農場,賦予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向設立一級政權的管理體制過渡。

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做好華僑農林場領導體制改革涉及的有關機構編制工作;新核定編制后,該批行政、事業編制人員按國家有關人事政策,主要從華僑農林場原有管理人員中公開招考錄用,以安置華僑農林場管理人員,確保管理隊伍穩定,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單位制定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

2.建立健全管理機制。華僑農林場設立鄉鎮、街道或納入所在鄉鎮屬地管理后,按程序設立村(居)委會,社會經濟發展全面納入當地發展規劃,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由新設立的鄉鎮或街道全面負責,行政運轉經費按城鎮或鄉鎮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自治區在測算對有關市、縣(區)均衡性轉移支付方案時,將新設立的鄉鎮或街道等因素納入測算范圍統籌考慮。通過整合重組華僑農林場原有國有資產和國有土地等資源,設立按照市場機制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重組后的華僑農林場原有國有資產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華僑農林場土地和資產的管理由新設立的經濟實體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改革后,華僑農林場原企業職工的身份不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以及居民戶籍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華僑農林場土地資源豐富的優勢,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立足土地求發展。各級國土部門優先安排華僑農林場建設項目所需用地指標,提高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水平,提高產出效率。繼續完善土地經營承包責任制,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續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勵華僑農林場職工采取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華僑農林場設立鄉鎮或街道辦后原國有土地性質不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的,按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給予補償。積極適應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要求,支持和鼓勵采取土地收儲方式,集中開發利用華僑農林場土地。收儲的華僑農林場土地出讓后,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按現行政策全額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按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后,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安排用于華僑農林場職工安置、基礎設施建設和扶持生產發展。

(二)農業產業。

1.建設農業產業化基地。支持華僑農林場通過股份制、合作制、合同制等方式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抓好甘蔗、茶葉、熱帶亞熱帶水果、無公害蔬菜和養殖業等農產品基地建設,加強優良品種、先進種養技術和病蟲害防治方法的推廣應用。大力發展工廠化農業,大面積推廣大棚果蔬。加快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發展優質高效養殖業。加快推進各類立體種養模式,扶持利用果園、林地、水庫、魚塘等發展特色養殖業,建設特色養殖基地。積極開拓農產品加工、儲藏、保鮮基地。建設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自治區財政對符合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給予傾斜扶持。各級財政支農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每年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華僑農林場農業產業基地建設,扶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等。

2.扶持龍頭企業。加快龍頭企業發展,引導和扶持龍頭企業牽頭設立合作組織或與合作組織開展合作,通過“公司+合作組織+農戶”模式發展訂單農業,帶動華僑農林場廣大職工群眾建設農業產業化基地。圍繞華僑農林場的特色產業建設,按照“扶優、扶強、扶大”的原則,培育壯大一批生產規模大、經濟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的農業產業化基地型、加工型、流通型等龍頭企業。鼓勵大中型企業到華僑農林場投資辦廠,吸引國內外企業參與華僑農林場農業產業化經營。對龍頭企業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優先審批,各項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對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的,自治區將根據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適當支持;對華僑農林場申報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項目、農產品深加工項目和技改貼息項目及名牌產品的,有關部門要優先推薦上報,并給予支持;對取得無公害、綠色、有機認證的企業,自治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時,優先向華僑農林場傾斜。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推廣部門采取技術入股、科技對接等形式進入龍頭企業,牽頭或參與興辦科技型龍頭企業。

(三)林業產業。

1.建設特色林業體系。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加快低產低效林改造,適度發展核桃、八角、肉等特色經濟林,培育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觀賞植物等非木材加工業;積極發展人造板及二次加工產品、高檔家具等林產品加工業;加大生態旅游區和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逐步開發生態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險和科普教育等特色森林旅游業,帶動林區第三產業發展。積極培育一批市場前景廣闊、關聯度強、科技含量高、綜合效益好的龍頭企業,逐步形成林工貿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產業發展模式,走新型林產工業化之路。

2.多渠道開發林業資源。鼓勵各類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建設原料林,企業、個人以租地或聯營形式造林,以所在華僑林場為單位,造林規模在5000畝以上的,可以作為一個獨立單位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其年森林采伐限額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單獨下達;支持具備條件的華僑林場優先申報國家級生態公益型林場;國家和自治區安排投資的林業重點工程造林項目,向符合條件的華僑林場傾斜,充分發揮林業專項資金對調整林業結構、扶持林產業發展,支撐林業科技和推廣科學技術的帶動作用。

(四)工業產業。

1.做大做強工業產業。圍繞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大做強做優我區工業的決定》(發〔2009〕35號)確定的18個重點產業,鼓勵區內外大中型企業到華僑農林場投資發展,支持企業在食品、汽車、石化、冶金、有色金屬、電力、機械、電子信息、生物醫藥、造紙與木材加工等產業形成生產協作的配套關系。凡在華僑農林場投資建廠,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的企業,優先解決項目用地,優先給予技改等資金扶持。各級各部門要將投資華僑農林場的項目列入“綠色通道”,簡化立項、審批等手續,努力為在華僑農林場投資創業的企業提供“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務。

2.加大工業園區扶持力度。引導華僑農林場開發建設現代化工業園區,促進優質資源和優勢產業集聚發展。凡在我區華僑農林場興辦的工業園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申請設立園區相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報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認或批準,可享受自治區產業園區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在華僑農林場創辦的工業園區,經國家和自治區分別批準設立為國家級或自治區級的,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在基礎設施、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優先安排項目所需資金。園區所在地市、縣兩級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園區建設發展扶持資金,用于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土地出讓收入按現行政策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按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后,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安排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3.加快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和利用全社會各種資源,鼓勵多元投資主體以各種方式參與投資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道路、水、電、通訊為主的基礎設施,以及供能、環保、物流、通關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迅速提升我區華僑農林場工業園區的規模和檔次。對在華僑農林場園區內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的,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意見》規定的鼓勵政策執行。

(五)第三產業。

1.加快發展商貿服務業。加快完善華僑農林場商品流通網絡,將華僑農林場列為全區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雙百市場”、“新農村現代物流”工程的重點區域,鼓勵在交通區位優勢比較明顯的華僑農林場建立農產品物流配送中心,新建或改造一批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支持城鎮連鎖超市、農產品流通企業與華僑農林場建立農產品直接采購基地。從2012年起3年內,對進入華僑農林場的商貿物流企業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物流企業自用土地和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辦理。從2012年起3年內,自治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持華僑農林場職工創辦服務業項目和在服務業領域就業。

2.大力發展特色旅游業。積極發展農業生態觀光游、華僑民俗風情體驗游、森林特色游、農家樂游等。建設一批華僑農林場旅游示范區、示范戶,組織、引導華僑農林場職工依托當地特有資源,開發和銷售具有民族、地方、華僑特色的旅游商品。自治區旅游、扶貧、環保、基建等專項資金向華僑農林場旅游項目傾斜,采取以獎代補、財政貼息等不同方式,加大對華僑農林場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宣傳促銷的資金投入,推動華僑農林場特色旅游業的發展。

3.著力發展特色文化創意產業。積極挖掘、整理、開發華僑人文資源,發展具有華僑特色,特別是東盟國家特色的教育培訓產業、傳統戲劇項目、民俗表演項目和民間工藝項目,培育發展一批華僑特色文化名園、名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采取項目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扶持華僑農林場文化企業、文化產業基地、文化服務項目以及傳統文化項目的保護和發展等。華僑農林場所在的市、縣(區)也要配套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華僑特色文化創意產業的投入。

(六)基礎設施。

1.加強道路交通建設。以國家相關規劃為指導,加快華僑農林場道路建設,對通華僑農林場總場道路按通鄉油路標準進行建設,對通華僑農林場分場道路按通建制村公路標準進行建設,鼓勵有條件的華僑農林場分場建設瀝青或水泥路。力爭到2015年底,實現所有華僑農林場總場通瀝青或水泥路,所有具備條件的華僑農林場分場通公路,華僑農林場分場通瀝青或水泥路率達80%以上,華僑農林場道路的技術等級和服務能力等得到明顯提高。

2.支持農田水利建設。推進華僑農林場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建設,加快排灌站更新改造、損毀水利工程修復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強華僑農林場骨干水源和防洪除澇工程建設,提高華僑農林場防災減災能力。進一步理清華僑農林場小型水庫管理職權,加快水庫除險加固前期工作,爭取列入國家專項規劃解決。繼續推進華僑農林場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農業用水價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規范水費收支管理和水價秩序。

3.加快完善電力基礎設施。結合農電體制改革,重點推進華僑農林場10千伏及以下低壓電網等電力設施建設,加快實施一戶一表等改擴建工程,提高華僑農林場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降低供用電成本。

4.著力解決飲水安全。重點解決華僑農林場嚴重缺水問題和部分華僑農林場群眾飲水困難和飲水安全問題。優先安排適度規模的集中供水項目,促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到2013年,解決全區華僑農林場飲水困難和飲水安全問題。

5.大力開展危房改造。加快推進華僑農林場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改善住房條件,提高華僑農林場職工生活水平。2013年前,基本完成華僑農林場職工家庭的危房改造,完善水、電、路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符合自治區保障性住房政策補助的危房改造戶,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經費補助。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做好產權登記發證工作。

(七)社會事業。

1.完善文化設施。各地要將華僑農林場文化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建設規劃統籌考慮。結合各地村級公共服務中心建設、農家書屋工程等項目,積極推進華僑農林場綜合文化站建設,充實文化站設施設備,逐步改變華僑農林場基層文化設施薄弱的局面;推進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實施,全面完成華僑農林場20戶以上已通電自然村屯村村通廣播電視工程。

2.改善教育設施。加強對華僑農林場已剝離的學校和幼兒園校舍建設,各地在制定本地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時,要統籌考慮華僑農林場子弟入學問題。對布局調整確需保留的學校,各地在安排校舍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相關項目資金時,要予以支持,進一步改善華僑農林場職工子女義務教育的環境和條件。

3.健全衛生設施。加大對華僑農林場已剝離的衛生機構建設扶持力度。將衛生機構業務用房改擴建、醫療器械購置等項目列入自治區民生重點發展項目。依托所在縣、鄉、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建立健全華僑農林場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提高職工健康水平。

4.興建體育設施。各地要將華僑農林場體育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建設規劃統籌考慮,結合各地村級公共服務中心建設、自治區全民體育健身工程、自治區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等項目,積極推動華僑農林場興建和改擴建體育場所,完善華僑農林場公共體育設施,豐富華僑農林場群眾業余文化生活。

5.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利用自治區涉農培訓資金和資源,對華僑農林場1萬名職工實施創業就業能力培訓,提升融入社會的能力;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免費為華僑農林場居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對登記失業的華僑農林場職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可選擇一次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導。

自治區有關部門、相關市、縣(區)在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要把華僑農林場體制改革、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方面內容納入地方總體規劃。華僑農林場的公路、農田水利、良種、科技、植保、防疫等要統籌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優先安排。

(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

各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各級政府實施的支農惠農補貼、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各項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應把符合政策條件的華僑農林場納入其中。

(三)設立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截至年底,華僑農林場累計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在2011-2015年主要由華僑農林場及所在地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解決,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加強信貸支持。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重點加大對華僑農林場產業化經營的信貸支持,并在貸款利率上適度優惠;對符合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政策規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及創業就業的個人,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后,財政部門分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及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五)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自治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華僑農林場基礎設施、社會事業、農業產業基地、技術改造、園區建設、中小企業發展等工作。各部門的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要向華僑農林場內傾斜。

(六)實施稅費優惠政策。

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地方稅務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向華僑農林場內投資企業收取的畜牧及畜牧產品防疫檢疫費,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涉及農民負擔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給予減免優惠。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費,符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出口農產品和紡織服裝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通知》減免規定的,減免該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組織領導

(一)完善工作機制。

加強對華僑農林場改革和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加快華僑農林場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幫助協調解決我區華僑農林場改革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僑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決定的精神,明確工作責任,制定本部門支持華僑農林場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全面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二)明確屬地政府責任。

華僑農林場所在市、縣(區)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華僑農林場的改革和發展,政府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要根據本決定加快制定目標分級管理責任制、問責制和激勵機制,有效推進我區華僑農林場的改革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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