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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鎮“三無”人員社會保障力度,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城鎮“三無”人員因肢體、精神、疾病等原因引發的生活困難和醫療救助等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目的意義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保障重點原則;把保障城鎮“三無”人員生活和醫療救助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緊密結合,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基礎。
二、“三無”人員的界定
“三無”人員,是指具有市戶籍的城鎮居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扶、撫)養人,或者雖有法定贍(扶、撫)養人,但法定贍(扶、撫)養人無贍(扶、撫)養能力的。
市民政局是全市“三無”人員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民政局是本轄區內“三無”人員的認定機關。
三、保障措施
(一)生活保障
按照“尊重自愿、分類保障”原則,對城鎮“三無”人員中生活不能自理、失能或存在嚴重困難、有意愿集中供養者,按照略高于五保供養標準,全部送福利機構進行集中供養。
市政府對三區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補助金由市財政局列入民政救助年度預算,供養機構持所在區民政部門批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供養機構簽訂的供養協議向“三無”人員戶籍所在區民政局申報、審核,市民政局經復核無誤后直接撥付供養機構。供養經費不足部分由各區自行解決。
(二)醫療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為集中供養“三無”人員辦理醫療保險。
集中供養“三無”人員患病住院醫療費經醫療保險核報后,剩余部分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全額承擔。對因病需要特殊護理的“三無”人員所發生的護理費,由各供養機構根據實際,報送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后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
(三)供養機構保障
各縣(市)區興辦的養老福利機構必須突出其社會公益性特點,要優先安置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在保證“五保”、“三無”人員供養前提下,可從事社會代養。各縣(市)區政府養老福利機構的辦公經費、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等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四、“三無”人員集中供養審批程序
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有意愿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的審批與救助金的審核;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三無”人員的安置。
有集中供養意愿的“三無”人員,由本人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無申請能力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供養申請;
(二)“三無”人員的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無勞動能力證明材料;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有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
(四)無生活來源證明材料;
(五)無法定贍(撫、扶)養人證明或法定贍(撫、扶)養人無贍(撫、扶)養能力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后,安排供養機構并簽訂供養協議;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服務保障
接收“三無”人員的養老福利機構,要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服務意識,抓好院內環境衛生、飲食安全、治安保衛等工作,為“三無”人員提供貼心服務,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居、老有所樂”的目的。
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去世后,所留遺產由縣(市)區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
六、適用范圍
本辦法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兩縣一市所需經費由縣(市)財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