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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落實《行政公署辦公廳轉發盟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遷移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阿署辦發〔2009〕8號)精神,推進全旗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保護脆弱的生態環境,現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戶籍遷入的基本原則
1、嚴格控制旗外人口到旗內落戶,禁止旗外旗內人口到農牧區落戶,提倡和鼓勵農牧區人口到城鎮落戶。
2、申請將戶籍遷入到本旗,并已調入或考錄到本旗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3、因婚申請將戶籍遷入到本旗的可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4、申請將戶籍遷入到本旗,符合落戶條件的其他人員,必須從20歲算起,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補充繳納至落戶時年齡段的社會養老保險費。
5、經批準遷入本旗的戶籍,受理派出所只能按“城鎮居民”予以登記。
二、戶籍遷入的基本條件
1、本旗外出上學的學生、復轉軍人和“兩勞”釋放人員,憑遷移證、學生戶籍證明、復員(或轉業)證、釋放證等相關證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2、因婚在本旗各派出所間遷移戶口的,憑結婚證、結婚雙方所在嘎查(農業隊、居委會)和蘇木(鎮、示范園區)的證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3、經組織、人事、教育等部門批準,符合本旗人才引進標準的技術人才及其配偶,憑組織、人事和教育部門的文件和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4、調入或考錄到本旗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憑組織人事部門文件,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5、夫妻投靠的,憑結婚證、房產證、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6、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落戶。
7、在旗內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經濟收入,其子女在旗內接受義務教育的,憑居住地所在嘎查(農業隊、居委會)和蘇木(鎮、示范園區)的證明、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并公示無異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其本人、配偶和子女方可落戶。
8、確屬本旗人口,但在人口信息系統上沒有登記的,憑居住地所在嘎查(農業隊、居委會)和蘇木(鎮、示范園區)的證明并公示無異后,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報經旗公安局審批后,方可辦理補充登記手續。
9、其他特殊情況申請將戶籍遷入本旗的,旗公安局必須報旗戶籍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批。
三、其它
1、本實施細則中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住房。穩定經濟收入是指人均收入不低于全旗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標準。
2、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對申請落戶人員的基本情況嚴格審核,嚴格把關,不得為申請人出具假證明,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將嚴格追究單位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