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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有關精神,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的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依法查處無合法證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違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締無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資源許可、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拐騙農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故意傷害甚至致人死命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整治違規經營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通過專項行動,有效防止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拐騙農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故意傷害的違法犯罪活動,杜絕無合法證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違法使用童工的違法違規行為,改善就業環境,規范就業行為,切實維護好廣大農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范圍和重點
整治的范圍是全縣所有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
整治的重點是未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未經國土資源許可、生產許可、安全許可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
三、整治內容
(一)依法領取證照的情況:
1、是否存在未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問題。
2、是否存在未取得國土資源許可、生產許可、安全許可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問題。
(二)勞動用工情況:
1、招用人員的數量。
2、招用人員的來源。
3、招用人員的渠道。
(三)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1)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用人單位是否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提交給職工本人一份;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否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為繼續留用的職工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2)勞動合同內容情況。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否完整;勞動合同內容是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其它情況。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醫療期等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用人單位遵守國家工資支付及最低工資規定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2)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
(3)用人單位是否按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4)用人單位是否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的工資。
(5)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6)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遵守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1)用人單位制定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3)法定節假日是否安排職工休假。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從事以下行為: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是否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3)勞動者在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是否將勞動合同續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5、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行為。
6、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7、勞動安全衛生落實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了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勞動安全衛生規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單位是否在合同期內給職工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
(4)用人單位是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上崗前或離崗后進行了體檢。
四、工作步驟
1、6月21日至6月30日,各鄉鎮(區)、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完成檢查對象的梳理排查工作;
2、7月1日至20日,各鄉鎮(區)對轄區內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進行全面檢查;
3、7月21日至25日,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派出檢查組對全縣范圍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進行重點督查。
4、7月28日前,各鄉鎮(區)將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和統計報表上報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2、緊密配合,落實責任。勞動、公安、監察、民政、國土資源、衛生、工商、安監和總工會等要密切配合,統一行動。在專項行動中,要分工負責,落實責任。
勞動保障部門對無合法證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窯、小礦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違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并通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工傷保險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對違法扣留各種身份證件,或者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農民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農民工,拐騙農民工,拖欠工資涉嫌逃匿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檢查并取締無證照的生產加工窩點。
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取土、無證采礦行為,加強國土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相關的安全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取締關閉。
衛生部門檢查并查處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堅決打擊非法雇傭未成年工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行為。要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監察機關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公職人員失職瀆職、參與非法經營,以及涉嫌搞權錢交易、充當“保護傘”等腐敗問題進行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工會組織加強鄉鎮、村、企業的基層組織建設,開展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項行動中受害農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3、摸清底數,全面排查。各鄉鎮(區)、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充實一線檢查人員,明確工作區域和工作責任,對所轄區域內的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發現問題,依法嚴肅處理。要將主動檢查、受理舉報投訴和社會輿論監督結合起來,指定專項行動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認真受理投訴舉報。充分發動和依靠基層組織的力量,加強組織協調,做到排查全面徹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戶。
4、嚴肅紀律,嚴格執法。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重大問題要隨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在整治行動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執法,認真履行好職責。對在整治行動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職守、工作相互推諉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要加強對基層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的督促檢查。
5、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專項行動宣傳工作主要分為兩個階段:前期重點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整治工作的要求,中后期重點宣傳對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整治工作成效。各鄉鎮(區)、有關單位在專項行動中,要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進展情況,搞好輿論引導,堅持正面宣傳,維護社會穩定。要注意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引導好基層組織處理好發展地方經濟和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提高基層組織及人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強化用人單位守法誠信、依法用工的意識,增強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6、整章建制,維護權益。建立健全預防和解決無合法證照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縣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提高管理社會的能力。要搞好扶貧開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確保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此次專項行動要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結合起來,與整頓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結合起來,與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結合起來,堵住源頭。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用工管理,切實落實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登記核查制度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全面建立鄉鎮勞動管理服務機構。城鎮社區組織要協助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使勞動保障監察覆蓋城鄉所有用工的單位和個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衛生等部門也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制度建設和機構隊伍建設,探索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7、及時調度,總結通報。專項行動實施過程中,縣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及時調度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專項行動結束后,予以總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