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實施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積極穩妥地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按照縣委、政府要求,決定將2010年定為我鎮山林糾紛調處年,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民為先、讓利于民,按照積極、穩妥、及時、有效的要求,扎實開展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力爭在年內將糾紛案件全部辦結。
二、調處原則與程序
調處山林權屬爭議應當堅持逐級負責,分級調處,主動協商,著重調解的原則。調處山林權屬爭議過程中,各方必須做到依法辦事、實事求是、顧全大局、互諒互讓。村民之間、村民與單位之間、組與組之間發生的山林權屬爭議,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鎮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跨鄉鎮的,可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處申請。
具體把握以下原則:
1、山林權屬爭議案件堅持調處為主的原則。
2、縣屬單位與村組的山林糾紛處置,原則上應當重合同、重批文。
3、村與組之間、個人之間糾紛的處置原則,應當注重“林業三定”和“四固定”時期的山林執照,并結合林種、界址綜合考慮。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山林權屬糾紛點多面廣,呈現群體性、復雜性、反復性等特點,調處工作要求高,各村委、部門、單位要協調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一)成立機構。成立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鎮林業工作站,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落實經費。各村要落實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工作經費。鎮政府所抽調工作人員的上山補助、交通工具等費用由鎮政府承擔;村組參與人員補助由村委會承擔。
(三)明確職責。1、領導小組負責村組山林糾紛調處的協調工作。2、涉及糾紛的駐村領導、駐村干部負責所駐村山林糾紛調處工作。
(四)法律依據
山林糾紛調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實施方法和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5月4日一5月31日)。召開全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動員大會,對全鎮開展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進行動員部署。各村要認真學習中央、省、市、縣有關林業政策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有關文件精神。要按照鎮黨委、政府的要求,制定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的具體方案,摸排本村山林糾紛情況、落實具體責任人和辦結時間,于5月31日前上報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糾紛排查調處階段(6月1日-8月31日)。各村對發現的糾紛要及時調處,對存在的糾紛隱患及時進行排查,按照分級管理,及時做好登記上報調處工作。于8月25日前各村將排查調處情況匯總到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3、集中調處階段(9月1日-11月30日)。各村將積壓時間長、矛盾較深、問題較復雜的老大難案件,匯總到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鎮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領導小組召集相關村組、部門、單位及當事人,進行集中會審,形成處理意見,分類進行處理,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4、總結表彰階段(12月初)。對全鎮開展山林糾紛調處年活動情況進行總結,對活動中作出積極貢獻的優秀單位和人物進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類山林糾紛由山林所在村負責調處,并落實領導責任,做到村民之間糾紛組內解決,小組之間糾紛村內解決,村與村之解決間糾紛鎮內解決,鄉鎮之間糾紛縣內解決,鎮、村、組積極配合。各村黨支部、村委會要高度重視山林糾紛調處年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包案領導和人員,明確具體任務和職責。要組織人員深入村組農戶進行全面排查和梳理,準確反映糾紛及隱患,積極受理村民訴求。
(二)密切配合、及時發證。對明顯錯證、重證,由林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匯總后由鎮政府統一上報,經縣林業局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由縣政府下達撤證決定。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案件,及時完善有關材料,上報縣林業局換發林權證,鞏固調處成果。
(三)加強督查,適時通報。督查組根據全鎮山林糾紛調處工作進程,實行每月一督查,每月一調度,每月一通報。重要時段、案件適時督查并通報。
(四)激勵機制,獎優罰劣。為了表彰先進,激發各村對山林糾紛調處工作的責任性、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到位的村、個人給予獎勵。同時對調處工作特別突出的向縣里推薦表彰。為了鞭策后進,懲戒落后,對完成山林糾紛調處工作任務較差的村、個人給予懲罰。對山林糾紛案件調處不到位、引起非正常上訪、名列最后一名的村給予1000元罰款;名列后三名的村,全鎮通報批評,并限時調處該村的山林權屬糾紛;對山林糾紛調處工作不重視,應付了事,隱滿不報,壓制拆求,引起非正常上訪事件的村主要領導和包案領導給予500元罰款,并追究其領導責任;對山林糾紛調處工作中,調處案件不負責任、引起當事人非正常上訪的工作人員給予3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