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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推動我區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咸禁毒委[]5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為指導,以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回歸社會為宗旨,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開展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適合我區實際情況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模式,建立適應禁毒形勢的工作隊伍、工作制度以及相應的保障機制。
二、具體任務
(一)明確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具體職責。
(二)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專職工作隊伍和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工作體系。
(三)摸索建立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規章制度。
(四)探索解決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經費保障問題,保證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組織領導和職責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各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一)組織領導機構設置:
區政府決定成立區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研究制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協調解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禁毒辦,辦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局長助理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公安分局緝毒大隊大隊長同志擔任。
(二)各部門職責:
《禁毒法》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各鎮辦:負責組織實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確定負責社區戒毒(康復)的工作部門,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員配備一名社區戒毒(康復)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備社區戒毒(康復)專職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計劃,指導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吸毒人員不足20名的街道、鄉鎮應配備至少兩名社區戒毒(康復)專職工作人員。
區衛生局:負責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會同公安分局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組織開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監測工作;指導戒毒康復場所的戒毒醫療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分局:負責對查獲的吸食阿片類人員的成癮認定,參照年公安部《關于對吸食、注射人員成癮標準界定問題的批復》(公復字[]3號)執行。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責令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接受社區康復;參與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對初次查獲的吸食苯丙胺類興奮劑人員的成癮認定,應會同區衛生局共同組成鑒定小組,根據年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苯丙胺類興奮劑濫用及相關障礙的診斷治療原則》(衛醫發[]50號)確定。
區教育局:負責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的文化教育。
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負責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幫教等工作。
四、工作對象
(一)社區戒毒對象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初次查獲,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具備家庭監護條件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3、不滿十六周歲的;
4、七十周歲以上的;
5、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二)社區康復的對象
吸毒成癮人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
1、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
2、刑罰期滿釋放的。
五、工作程序
(一)社區戒毒
1、作出決定
公安分局對查獲的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對符合社區戒毒條件的吸毒人員制作《呈請責令社區戒毒審批表》,經分局批準,作出責令社區戒毒的決定,制作《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和《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并指定執行地點。
2、文書送達
公安分局將《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在24小時內送達吸毒人員本人,并當面向其宣布;在三日內將《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交吸毒人員本人、各鎮辦社區戒毒執行地,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3、報到接收
吸毒人員持《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于七日內到各鎮辦執行地報到。對社區戒毒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報公安分局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4、簽訂協議
戒毒人員報到后,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宣告其權利義務,以各鎮辦名義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制定社區戒毒計劃。
5、執行
(1)期限
社區戒毒的期限自戒毒人員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報到之日起計算,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2)地點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戒毒。
(3)戒毒形式
社區戒毒可采取自戒、參加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到社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4)要求
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必須遵守《協議》和相關規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6、解除
社區戒毒期滿,街道鄉鎮依據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歷次評估結果,提出期滿解除意見,報經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批準,開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通知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戒毒人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社區康復
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出所前5日內,由強制隔離戒毒所制作《呈請責令社區康復審批表》,報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到刑罰期滿釋放的人員到戶籍地派出所報到后,由戶籍地派出所制作《呈請責令社區康復審批表》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作出責令社區康復的決定,制作《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并指定執行地點。康復人員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執行社區康復,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執行。社區康復期限不超過三年。其他程序參照社區戒毒。
六、相關工作制度
(一)社區戒毒(康復)有關文書
街道、鄉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部門要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檔案。材料主要包括:
1、社區戒毒(康復)決定書
2、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登記表
3、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書
4、社區戒毒(康復)計劃
5、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成員名單
6、周見面記錄
7、談話筆錄
8、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情況
9、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尿檢)檢測記錄
10、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現實表現(每季度一次)匯報
11、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半年、年終評估表
12、解除社區戒毒(康復)通知單
(二)責任和追究制度
1、社區戒毒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接到《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后的七日內到社區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到;
(2)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3)定期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
(4)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
(5)未經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同意不得離開社區戒毒所在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24小時以上。
對在社區戒毒期間初次違反協議的,由社區戒毒或康復工作小組口頭告誡;再次違反的,由執行地公安派出所書面告誡。對下列嚴重違反協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的決定:
(1)不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
(3)擅自離開社區戒毒所在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累計超過15天的。
2、社區戒毒工作小組職責:
(1)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2)指定專人對戒毒人員實施監護管理;
(3)每周至少與戒毒人員見面一次;
(4)提供就業指導、法律援助、解決生活困難;
(5)督促戒毒人員定期檢測
(6)對違反協議的行為進行告誡,對嚴重違反或吸食、注射的,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7)每季度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戒毒情況進行一次小結,每半年進行一次效果評估。
3、責任追究。
在社區戒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1)未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措施,導致多人繼續吸食、注射的;
(2)對戒毒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不履行報告和教育義務,或者發現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嚴重后果的;
(3)有其他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不履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職責的行為,由縣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社區康復參照社區戒毒有關規定。
(三)尿檢制度
1、社區戒毒
對接受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社區戒毒工作小組要定期對其進行尿檢,三年內不得少于28次。具體要求如下:
第一年不少于18次:前半年至少每半個月檢測一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檢測一次;
第二年不少于6次,至少每兩個月檢測一次;
第三年不少于4次,至少每三個月檢測一次。
突擊檢測每年平均不少于3次。
2、社區康復
對社區康復人員的定期尿檢,三年內不得少于12次,具體要求如下:
第一年不少于6次,至少每兩個月檢測一次;
第二年不少于4次,至少每三個月檢測一次;
第三年不少于2次,至少每6個月檢測一次。
(四)請銷假制度
1、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如需暫時離開社區戒毒(康復)地點三天以上的,須提前一天向社區(康復)戒毒工作小組報告,填寫《社區戒毒(康復)外出請假審批表》。經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同意后,方能外出,并必須按時返回銷假。
2、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外出需半個月以上的,要按期主動到外出地公安機關進行尿檢,并將尿檢證明寄回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
(五)執行地點變更制度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要求變更社區戒毒地點的,應向執行地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變更執行地申請表》。執行地公安機關在十個工作日內與接收地公安機關溝通情況辦理好交接手續。接收地公安機關應在三日內通知變更后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接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銜接工作,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社區戒毒(康復)時間連續計算。期滿由街道鄉鎮提出意見,報現執行地公安機關批準,予以解除,并通知原社區戒毒(康復)的決定機關。
(六)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制度
1、對符合參加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決定社區戒毒(康復)的公安機關同意,可以參加藥物維持治療。
2、參加藥物維持治療期間,無正當理由連續脫失7天以上,由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提出意見,并經決定社區戒毒(康復)的公安機關同意,取消其治療資格。
3、如發現在藥物維持治療期間吸食、注射兩次(含)以上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并對其實施強制隔離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