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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繼續發揮鎮一級政府管理財政的職能,調動其增收節支的積極性,確保農村稅費改革后鎮機構和村組織的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正常需要,促進我市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及《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包干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稅費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農村綜合改革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年全市經濟和農村工作要點,明確市鎮事權和財政收支范圍,在此基礎上核定收支和補助基數,充分調動兩級政府增收節支積極性;繼續完善市鎮財政管理體制,規范市對鎮級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加大對鎮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切實保證市、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確保鎮機構和村組織正常運轉,加大市鎮財政對農業、農村義務教育、鄉村文化衛生、計劃生育等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鞏固我市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促進我市農村經濟及各項事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二、鎮財政管理體制
年我市鎮財政實行“核定收支,定額補助(上解),超收分成,超支不補,一年一定”的管理體制。即:核定鎮財政收入和支出基數,對收不抵支部分市財政給予轉移支付補助,對收大于支的鎮適當上解,財政收入超收部分實行4:6分成,即6成留給鎮主要用于民生投入,4成上劃市級財政,按照不擠不占的原則,全部調劑用于補助困難鎮;支出超基數部分市財政不給予抵補(市政府另有文件規定的除外),由鎮財政從超收財力中解決。
三、收入范圍劃分及收入基數的核定
按照國家現行稅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收入范圍的劃定遵循屬地原則:
(一)鎮級收入范圍。
1、稅收收入:屬于鎮行政管轄區域內并由鎮地稅機關、農稅機關征收的稅種(不包括共享稅上繳中央和省級收入部分,下同),原則上劃歸鎮財政收入。
2、非稅收入: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屬于鎮管理的集體收益等。
3、轉移性補助收入:包括市級財政按包干方案核定對鎮級財政的體制轉移支付補助、農村稅費改革補助、其他稅收返還收入、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補助收入、專項轉移支付補助,本級上年度結余結轉,本級調入資金。
(二)市級收入范圍。
鎮所屬轄區內由市直屬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增值稅地方留成18.75%部分,非鎮管轄區域內或由市農稅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及其罰款收入等,劃歸市級財政收入。為便于操作,對上繳中央和省共享稅返還部分,不作為鎮級財力核入鎮收入包干基數,年終不返還各鎮。
(三)市鎮共享收入。
在鎮所轄區域內的重點投資項目所產生的各項稅收實行市和所在鎮分成,具體辦法按市政府制定的《項目稅收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萬府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收入基數的核定。
年各鎮財政收入包干基數以萬寧地稅局、市農稅局、市財政局下達各鎮征收任務為準,原非稅收入中用于執收單位工作經費部分,不再作為不可支配財力予以剔除,而按部門預算要求作為經費支出項給予核定支出基數。即所下達各鎮的收入計劃全部作為可支配財力納入年終考核目標,對實際執行中發生的不可支配財力收入,年終考核時將予以剔除。
四、支出范圍劃分及支出基數的核定
(一)根據當前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農村綜合改革的要求,按照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確定鎮級財政支出范圍,具體包括:
1、納入鎮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單位。鎮黨政機關、財政所、農稅所、鎮所屬中學、中心學校、計劃生育服務站、文化站、廣播電視站、農技站、農機站、水管站等行政事業單位;各村委會。農村綜合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機構設置重新進行調整確定。
2、支出范圍。
(1)個人經費部分。主要包括納入鎮財政供養人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工資、津貼,及應由鎮級財政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障繳費;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退職人員退職金;村干部(包括退休的村干部)、村民小組長補貼及村組織運轉經費;村計生信息員補貼;行政事業單位遺屬供養人員和農村優憮人員(包括五保戶)的生活補助等。鎮機關非公務員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市統籌發放,不納入鎮級支出范圍。
(2)公用經費。主要指用于保證鎮機關事業單位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所需經費,包括定額經費和項目經費。
定額公用經費根據不同類別單位按定額標準確定,主要包括公務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交通費、培訓費等。
項目經費是鎮政府為發展經濟和所承擔的社會事務而安排的財政支出,如墟鎮基礎設施、鎮產業結構調整、基本農田水利、鄉村道路建設,以及發展農村教育、文化、衛生、計生等支出。
2、對農村中小學教師及鎮計劃生育專職干部的工資分別劃歸市教育局和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管理,列入市財政預算并實行市級統一發放,但為繼續發揮鎮政府對教育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職能,調動其積極性,農村中小學校日常教學工作經費、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仍由鎮財政負擔,列入鎮財政支出包干范圍。
3、為適應新形勢下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需要和加強對基層派出所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將鎮衛生院和派出所全部上劃市級主管部門對口管理,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二)支出基數的核定:鎮總支出包干基數分“個人經費”、“公用經費”和“稅費改革新增支出項目”三大類。
1、“個人經費”中“公職人員工資”指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選聘生)工資、離休人員和行政退休人員離退休金、退職人員退職金;“公務員津貼補貼”指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行政機關工勤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納入社會保障實行社會化發放。在職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全市現行統一標準核定。
“補助人員補貼”指由鎮財政供養的遺屬贍養人員、農村優撫救濟人員、五保戶和村委會干部、自然村(社區)村民小組人員的補助,其補貼標準為遺屬贍養人員為每人每月220元、五保戶每人每月160元、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600元(其中:每人每月100元列在市級預算,由市級財政安排)、村(居)民小組長每人每月50元;農村優撫救濟人員補助保持原基數不變,提高標準增加部分由市財政通過民政部門兌現;村退休干部補貼按市委組織部確定的標準列入鎮級支出包干基數。村計劃生育信息員補助,按規定標準分別由市鎮財政各負擔50%,鎮負擔部分由鎮財政從農村稅費改革(計生專項經費)轉移支付補助中列支,市負擔部分列入市本級預算通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撥付。
“社會保障繳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計劃生育保險五項,分別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0%、2%、0.5%、7%和0.5%計算。
2、“公用經費”分“定額經費”和“項目經費”。考慮到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后,鎮級財政超收空間已經很小,為滿足鎮級政權正常支出需要,“定額經費”參照市級定額標準核定辦法,包括福利費、公務費,水電費、差旅費、電話費、交通費、工會費、培訓費和日常業務費等。其單位分檔及經費標準祥見《鎮級預算單位公用經費定員定額標準表》。
“項目經費”主要為滿足鎮政府中心工作和社會發展所需,分為“政權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預備費”和“教育費附加”三大項,“政權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經費”按照因素法核定,分別按鎮人口比例、鎮行政區域面積、鎮年財政收入數、鎮財政困難程度和民族人口數來核定,總的原則是總量保持適當增加,使各鎮維持政權正常運轉及“三農”等社會事業發展所需;“預備費”按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1.5%核定,主要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教育費附加”依年基數,專項用于支持教育事業建設。
3、農村稅費改革新增支出項目及其支出包干基數的核定參照年執行。其中農村義務教育免雜費補助由省財政全額負擔,執行中將作為二次分配撥付到各學校。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項目稅收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所指項目的稅收具體由哪級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由市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論由哪級征收機關征收,其稅款一律先繳入市國庫再按規定分成比例返還,每季度結算一次,年終算總賬。市政府用于改善相應項目投資環境的支出,相應地由市和相關鎮按分成比例分擔。各鎮按照《項目稅收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獲得的項目稅收分成收入,稅務主管部門在年初下達任務時如未包含在內的,季度和年終結算時,市財政將按該鎮分成所得的50%上劃或相應扣減體制補助基數,另50%作為鎮超收財力用于平衡預算、消化預算往來掛賬以及需要由超收財力安排的其它支出。
(二)為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正常交流,對鎮所屬單位人員的正常調動,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編制管理的規定執行。由市編辦核準編制,市人事部門核準工資基數,市財政部門方能給予辦理相關支出基數的調整。正常調資升級、退休人員異地安置費、死亡人員憮恤金及安葬費等增支由鎮財政自行解決。屬于全市性的調整工資或經市政府同意應由市財政負擔的增支,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補助。
(三)加強預算管理,確保鎮政權和村組織、農村義務教育正常支出需要。按規定用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村優撫救濟、鄉村道路建設、民兵訓練和村辦公經費、五保護補助等支出,必須足額編列預算,及時撥付。同時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四)加強對鎮財政庫款的控管,嚴把用款計劃和資金調度關。各鎮財政所每月必須嚴格按照先足額上劃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發放干部職工工資,再安排其他支出的順序調度財政資金。在沒有足額上劃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之前,財政所有權拒絕撥付其他支出資金(特殊情況除外),違者追究財政所所長和有關人員責任。對未能及時足額上劃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的鎮,市財政將從體制補助和工資轉移支付補助中抵撥。
(五)進一步加強鎮級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非稅收入和工資統發的管理,提高鎮級財政管理水平。
(六)繼續實行鎮財政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