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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取用水管理的實施范圍;取用水管理的辦理程序;水資源費、水費的征收標準;加強和規范取用水管理的工作要求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凡在本區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企業(單位)、個人,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取水;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在法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獲批準取水許可申請后,籌建取水工程;所有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安裝取水計量裝置;加強宣傳,提高認識;依法經營,依法取得取水權;樹立科學發展觀,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依法行政,加大監督和執法力度等,具體材料請詳見下文:
為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加強水資源費的統一征收和管理,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有效促進我區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209號)的規定和要求,決定對我區的取用水管理工作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用水管理的實施范圍
凡在本區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企業(單位)、個人,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取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水資源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不需申請取水許可證。
二、取用水管理的辦理程序
凡新建、擴建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需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統一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證,并按下列步驟進行辦理:
(一)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申報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取水許可申請書;
2.工程建設工期的簡要說明;
3.取水水源論證報告;
4.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
(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在法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三)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獲批準取水許可申請后,籌建取水工程;基建結束時,經驗收合格的申報取水許可竣工登記,在法定時間內,發放許可證。
(四)所有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安裝取水計量裝置。
凡需辦理上述取水許可的,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前往區行政服務中心水利窗口辦理手續。
三、水資源費、水費的征收標準
水資源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209號)文件規定,征收標準為:
1.地表消耗水:自備取水0.10元/立方米;自來水制水企業0.08元/立方米;
2.地表貫流水0.*元/立方米;
3.地下水(承壓水)1.20元/立方米;
4.地下水(非承壓水)0.4元/立方米;
5.灌裝桶、瓶裝水,取用地表水按5元/立方米計收,取用地下水按10元/立方米計收。
水費:根據《*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利局關于〈河網供水水費收繳暫行規定〉的通知》(湖政發〔20*〕39號)文件規定,農業水價,按受益面積計算,糧食作物每年每畝0.8元,經濟作物每年每畝1.0元,魚塘每年每畝2.0元;工業水價,按用水量計算(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取水計量裝置)每立方米0.015元,貫流水、循環水(水質、水量不變的用水)按工業用水的30%計算。
四、加強和規范取用水管理的工作要求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是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該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各用水企業(單位)、個人的切身利益,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采取多種有效的宣傳形式,將有關法律法規向群眾和用水企業(單位)、個人宣傳好、教育好,使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得到全社會和廣大用水戶的理解和支持。
2.依法經營,依法取得取水權。各用水企業(單位)、個人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依法取得取水權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保障。要嚴格按照水法規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在湖泊或地下取水必須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裝置。做到依法取水,依法經營。用水企業(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水費,如不限時繳納水資源費、水費的,將按水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樹立科學發展觀,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廣工業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實施地下水保護行動,加強對地下水開采的監督力度,認真落實市政府對地下水的限采計劃。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推進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
4.依法行政,加大監督和執法力度。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能部門的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創新工作方法,加大監督和執法力度,規范我區水資源的管理工作。對未在規定時間內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用水企業(單位)、個人,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確保我區取水許可制度的全面實施。
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原《*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水利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取用水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吳政辦發〔20*〕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