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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今小煤礦稅收征管的情況
自年以來,隨著煤炭市場行情的不斷好轉,煤炭價格不斷上揚,煤的開采量相應的也就增加了。利潤也相應增大。通過對礦區、礦區、、地區煤礦數量的統計看出,年該地區總共有小煤礦58對,到年小煤礦就增加至79對,幾年間增加了21對。當前小煤礦的經營方式主要為獨立經營和租賃經營。根據各煤礦礦井的不同情況,地稅部門主要采用的收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查賬管理形式;二是核定征收管理模式。如今小煤礦稅收在稅收征管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由于對利益的追求,煤炭行業的稅收流失情況也很嚴重,特別是小煤礦由于各種因素共同影響,情況更為突出。因此,在新局勢下如何優化對小煤礦的稅收征管,顯得甚為重要。
二小煤礦稅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不能準確確定煤炭計稅價格
由于供求關系的變化、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使得煤炭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以年地稅分局掌握的數據為例,年初煤炭平均價格在210元/噸左右,月份煤炭平均價格在240元/噸左右,而月份煤炭平均價格在200元/噸左右),而小煤礦礦主不能真實反應生產銷售中的價格信息,加之我們現有的稅收管理和技術手段相對滯后,不能迅速地做出反應,以致我們對查賬征收的小煤礦的賬目中的噸煤價格和申報中的噸煤價格的真實性很難及時準確掌握;對核定征收的小煤礦不能及時調整核定噸煤價格,以至產生稅款流失和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稅收爭議等現象。
(二)計稅產量核定難度大
由于小煤礦分布分散廣泛,煤炭生產技術復雜,生產經營隨意性較大,地稅部門很難掌握各礦井的實際生產能力和每月實際生產產量,使得在實際征收工作中計稅產量不夠準確,雖然煤炭稅控裝置已經運行,但部分煤礦地處偏遠,信號不能傳輸,仍未安裝煤炭稅控裝置(從地稅分局的掌握情況看,轄區內共有小煤礦79對,安裝稅控裝置的有57對,未安裝稅控裝置的有32對,占總數的41%)。由于以上情況從而產生了稅收征管不到位,納稅人隱瞞生產產量、銷售產量和申報不實等現象,為稅收及征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查賬征收煤礦稅款流失現象依然存在
由于煤炭行業出現賣方市場,煤炭銷售渠道增多,一些小煤礦在銷售過程中采取賬外現金交易,不計入銷售賬目,隱瞞銷售收入,偷逃所得稅,特別是向私營及個體貨場、焦化廠銷售用煤,不需開具銷售發票,不記賬,使得會計信息失真。這些現象給稅務機關對上述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使得一部分煤炭稅收流失。以地稅分局為例,年月份,核定征收的小煤礦噸煤單位稅負為15元,而查賬征收的小煤礦噸煤單位稅負只有10元,從中可以看出,查賬征收的小煤礦稅款流失情況依然很嚴重。
(四)存在證照不全、未審批煤礦開采偷稅漏稅現象
一部分小煤礦,由于資源、安全等方面問題或因行業特殊管理的制約不能正常生產,煤炭管理部門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完善,使得行政許可手續不完備,不能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致使稅務部門不能掌握其實際情況,而這部分小煤礦又具備一定的生產開采能力,各自實際存在間斷性煤炭生產銷售行為,當稅務機關人員進行納稅檢查時,礦井關停手續齊全,使得這一部分小煤礦存在著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現象。
(五)礦井分散、征管力量不足
由于小煤礦礦井數量多、地處偏僻且分散、隱蔽性強、隨意性大、經營人員成分復雜,而稅務部門的征管力量相對比較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使得小煤礦征收管理工作難度較大,通過對地稅分局的調查不難看出這一問題,轄區面積近1000平方公里,轄區內分布著79對小煤礦,這些小煤礦間相對距離較遠,然而分局正式干部卻只有5人,如果每個煤礦都檢查一遍需20多天,征管力量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
(六)小煤礦礦主納稅意識差
大部分小煤礦業主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依法納稅觀念淡薄,普遍存在對稅收政策法規知識了解不足、納稅意識差的情況,受自身利益的驅動,千方百計的偷逃稅款,不能按期申報,偷稅漏稅現象時有發生,如假停產、買礦不申報等,有的還經常與稅務人員“捉迷藏”、“打埋伏”,有的還會利用社會關系網干預稅收執法,因此管理的難度非常大。
三小煤礦稅收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搶抓機遇、制定方案、明確責任
煤炭市場行情好轉對個體小煤礦而言是求發展、上規模的一個千載難逢的好機會,與之相應的小煤礦稅收收入也會隨之增加,加強小煤礦的稅收征管工作就理所當然地成為當地稅務機關的主要工作。主要的措施有:1、成立小煤礦稅收征管辦公室,專門負責轄區內所有小煤礦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把原來由分散式管理變為集中式管理。2、明確分工,確立小煤礦稅收征管辦公室的各項職責。對稅務登記、建帳建制和申報繳稅等各環節進行明確分工、各負其責,要求嚴格審查,嚴格管理。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結合小煤礦管理工作實際,嚴格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二)加強內外部稅收征管和檢查力度
1、摸清稅源底數,加強稅籍管理力度。(1)對轄區內小煤礦進行全面的普查,注重清理漏征漏管戶,對沒有登記的補辦稅務登記,并將其全部納稅資料進行歸檔,加強對煤礦開業、變更、停業、以及非正常戶的登記管理,對證照不全、未審批的小煤礦建立臨時稅務登記,并且完善小煤礦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制度,使小煤礦的管理逐步走向規范化。(2)建立小煤礦管理登記清冊,制定小煤礦基本情況調查表,對小煤礦的、井型、大巷進尺、煤層厚度、原煤種類、噸煤成本及銷售去向等情況做詳細調查歸檔。(3)建立小煤礦征收臺帳。記錄每個小煤礦每月原煤銷售數量、噸煤平均單價、銷售收入、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欠繳稅額等,有利于隨時查閱小煤礦每月納稅情況。
2、深入礦井,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四個掌握。在煤礦稅收征管工作中,要經常性的深入礦井,了解煤礦的生產銷售情況,不斷提高執法剛性,重點打擊偷稅漏稅行為。針對地稅部門征管力量不足的現實情況,可以對于煤炭部門已掌握并能提供產量的煤礦和地稅部門已掌握且納稅情況較好的煤礦減少執法檢查次數(如一季度檢查一次),把工作重點放在那些煤炭部門未掌握并不能提供產量的煤礦,各種證照不全、未審批的煤礦,未辦理稅務登記和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及納稅情況較差的煤礦,加大對其執法檢查力度(如一月一次),用這種靈活的工作方法來緩解征管力量薄弱的問題。在檢查工作中要加大對銷售礦井的執法檢查力度。銷售礦井使稅收征管中容易忽視的環節,而且難于提前控制,針對這一情況要采取政策宣傳,讓納稅人知道賣礦屬于銷售不動產,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偷漏稅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管理中,多了解其經營情況,發現苗頭及時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協稅護稅網絡,接到信息反饋及時征繳。
在檢查過程中,我們主要做到四個掌握:(1)掌握生產經營情況。在檢查中,主要參照煤炭局審批的掘進作業規程和采煤作業規程,從中確定各小煤礦的生產情況是掘進還是回采,同時,通過對原煤庫存數量的查驗確定其銷售情況。(2)掌握生產原煤種類。通過檢查,要掌握轄區內各小煤礦生產原煤的種類主要是主焦煤、三分之一焦煤、肥煤、瘦煤、貧瘦煤、貧煤、無煙煤、氣煤、還是天然焦。不同的煤種都有其不同的市場價格,掌握了每個煤礦都生產什么煤,也就基本上掌握了該煤礦原煤的銷售價格。(3)掌握原煤生產數量。通過對規程的檢查,并與煤炭局駐各礦安檢員、生產礦長進行核實,初步掌握各煤礦當月原煤的生產數量,為征收稅款提供有力的依據。(4)掌握原煤銷售去向和銷售數量。在檢查工作中,要重點詢問和了解各煤礦原煤銷售去向,弄清楚主要是銷售給一般納稅人,還是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或是銷售給居民做生活用煤。同時核實銷售數量,認真做好記錄,這樣,可以按照當月原煤銷售價格,確定當月的銷售額,為嚴把申報關提供了重要依據。
3、加強對查賬煤礦企業的賬目檢查力度。解決查帳征收煤礦的所得稅征收始終是煤礦稅收征管工作中一大難點,在對上述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時,對其賬目處理進行仔細的分析,在檢查中應尤其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1)在材料的購買、入庫、領料等環節,有無購入原材料無購貨發票、虛列成本情況;(2)煤炭企業對原有固定資產、原材料進行重新評估,有無用嚴重的失實的價值入賬,多提折舊,多列生產成本的情況;(3)煤炭企業有無收集各種發票入賬,虛列費用,以最大限度人為調低利潤的情況。對于以上情況要組織人力逐一查出并予以糾正,按照規定進行稅前調整并加大處罰力度。
(三)完善和拓寬計稅產量、計稅單價取得途徑
計稅單價不穩定、計稅產量不真實一直是困擾稅務部門小煤礦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大難題,在以往的實際工作中,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的取得主要是采用了以下幾個途徑,一是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和稅務部門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但這種方式容易產生申報不實的問題,并且需要掌握的專業知識性強;二是采取加強同煤炭部門的合作,由他們提供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的方式,但這種方式增加了中間環節,容易產生人情稅等諸多不利因素;三是采取安裝稅控裝置進行監控煤礦生產的方式,這種方式取得的數據較為真實,但由于信號傳輸等因素的影響,部分偏遠的小煤礦仍未安裝。針對以上情況要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來完善和拓寬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的取得途徑,首先,在納稅人進行申報時,要求其提供銷售合同的復印件并由稅務部門留存,通過銷售合同考察其生產能力和銷售價格。其次,要建立外調機制,對于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存在可疑問題的煤礦,要向國稅部門調查其銷售發票的開具情況,必要時要取得購貨方的稅務部門的配合,要求他們進行協查,通過銷售發票的使用情況核實其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最后,對于未安裝稅控裝置和未經審批開采的小煤礦,在依托于煤炭部門的的協助的基礎上,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通過實地測量和依據工資、物料消耗推算的方法確定其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
(四)加強部門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多年來的稅收實踐證明,稅務部門僅依靠自己的力量,孤軍奮戰,得不到社會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是達不到最佳效果的,尤其是對地方小煤礦的管理突顯重要。首先,要加強部門間的合作。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煤炭局、財政局、公、檢、法的機關和單位的支持、配合(如會同這些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大檢查),建立各級協稅護稅組織,形成一個協稅護稅網絡。其次,要建立起長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因為小煤礦各井口的井型、年設計能力和生產能力、每個井口的年預計產量、平均銷售價格各有不同,稅務部門很難真實的掌握,而有關政府機關部門(如煤炭局、安監局等)會派出煤礦監管人員,對每個井口進行跟蹤監管,能夠為稅務部門提供較真實的基礎資料,使我們摸清了底數,掌握了詳實的信息,使我們掌握的基礎數據能夠真實可靠。另外要加強地稅部門與國稅部門之間、不同轄區內地稅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增強信息溝通、共享能力。由于地稅部門不能用增值稅發票來控制煤礦的產量和單價,因此加強與國稅部門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就顯得尤其重要,地稅部門必須充分利用其以票管稅的機制來完善自己的征管工作。加強不同轄區內地稅部門間的密切配合,能使我們知道用煤單位和企業所購買的原煤是哪些煤礦生產的、數量是多少,從而,可以確認小煤礦申報稅額是否真實可靠,為加強稅收征管提供了重要信息。
(五)強化素質,提高小煤礦稅收征管員專業知識技能
在以往的實際工作中,我們通常只注重管理,而忽視了小煤礦稅收征管員的自身素質的提高,尤其是煤礦采掘方面專業知識的掌握提高,使得我們在工作中,在對小煤礦的征管工作中,對小煤礦業主提供的一些情況,不能夠做出正確、及時的判斷分析,為小煤礦業主的偷稅漏稅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我們必須強化自身素質。提高煤礦開采有關知識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煤礦稅收征管員要加強自學,利用工作之余多閱讀一些有關煤礦生產方面的書籍,不斷充實自己;二是稅務部門要組織經常性的培訓,邀請一些專業人士進行講解,要不定期的進行煤礦生產專業知識的考核,使得煤礦稅收征管員在集體培訓中互相交流在實際工作中的體會,共同提高。
(六)嚴把申報入庫關,做到四個核對
對小煤礦的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要嚴格管理,要求做到及時申報和足額繳納稅款。凡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的,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進行處罰;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及時下達《催繳稅款通知書》,限期繳納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在審核申報內容和稅款入庫兩個環節工作中,主要做到四個核對:(1)征期申報數和日常檢查數核對。在征期申報時,要嚴格把關,把申報數與日常檢查記錄的數據相核對,這樣可以確認小煤礦申報的銷售收入是否真實。如果申報數小于日常檢查數,就責令其按檢查數重新申報,如果申報數大于日常檢查數,就以申報數為準,并受理申報。(2)申報產量數與煤炭局提供的產量數核對。根據實際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計稅依據。(3)申報原煤銷售價格與市場平均價格核對。對申報的原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要按照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防止低報價格而產生偷稅的現象。(4)申報稅額與入庫稅額核對。通過核對,可以掌握小煤礦是否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為此,要做出專門規定,對小煤礦申報的應納稅款,要求在申報時一并入庫,防止欠稅的發生。對逾期申報和申報不實的,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促使期及時申報并足額繳納稅款。
(七)落實稅收公示制,貫徹“稅前輔導,稅中監督,稅后檢查”
為了透明執法,建立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要認真落實稅收公示制度,即在每個月征期將納稅人上個月的已納稅情況和本月的應納稅情況進行公示,這種方法不但使納稅人能夠明明白白納稅,也使得納稅人之間能夠互相監督,同時也能夠杜絕稅務人員的腐敗現象的滋生。在對小煤礦的稅收征收管理中要實行“稅前輔導,稅中監督,稅后檢查”的征收策略,即在每個征期之前,對納稅人進行電話提醒,告知其本月合計應納稅額,分稅種應納稅額等情況,做好稅前預告;在每個月的征期內,認真監督每個納稅人申報的計稅產量和計稅單價是否真實;在每個月征期過后,對那些逾期未申報繳稅或未繳足稅款的煤礦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并依照《稅收征管法》進行處罰。
(八)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依法誠信的納稅意識
為提高小煤礦業主的依法誠信納稅意識,要經常采取集中宣傳與分散輔導相結合的方式,把稅法宣傳落到實處。所謂集中宣傳是把小煤礦業主集中到一起進行宣傳,可以采用召開小煤礦礦長會議的形式(一般一年要召開兩次),主要是要講解《小煤礦征管辦法》中各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方法,以及《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征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要他們知道應如何交稅以及不交稅或偷逃抗稅的后果及法律責任等,并且宣傳的方式要具體直接,使他們容易理解和接受。分散輔導就是對那些稅法意識淡薄仍然的納稅人,深入到礦井進行實地調查、現場輔導,這項工作是經常性的、反復性的,在潛移默化中改變其觀念,增強其依法納稅意識。通過這項稅法宣傳工作,能增強礦長們的納稅意識,使我們的工作得到了小煤礦業主的理解和支持,促進稅收工作向著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