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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省機關效能建設“四條禁令”和局效能建設“五條禁令”,進一步加大對違反“效能禁令”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根據《省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市機關工作人員損害和影響經濟發展環境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市機關效能建設“十嚴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效能禁令”,有效促進機關作風轉變,推進機關效能建設。全體干部職工在工作日和公務活動中要自覺執行“效能禁令”,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條違反“效能禁令”責任追究形式:
1、批評教育;
2、誡勉談話;
3、扣發獎金;
4、通報批評;
5、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6、降職;
7、引咎辭職;
8、免職;
9、待崗;
10、辭退;
違反“效能禁令”責任追究可視情并處,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法律責任。
第四條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日和公務活動中初次違反“效能禁令”被本局明查暗訪發現的,一律予以批評教育,并扣除當事人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10%;被縣級查處的,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事人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30%;被市級及市級以上查處的,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事人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50%。
第五條副股級以上(包括副股)中層干部初次違反“效能禁令”被本局明查暗訪發現的,除按第四條規定扣除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外,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在大會上作檢討或引咎辭職;被縣級及縣級以上查處的,除按第四條規定扣除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外,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降級或免職處分。
第六條各類臨時工作人員違反“效能禁令”被本局明查暗訪發現的,一律予以通報批評,并按正式工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10%的額度比例扣除其年終獎金;累計發現2次以上的,一律予以辭退,原單位在兩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予以續聘。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理:
1、兩次及兩次以上違反“效能禁令”被查實的;
2、干擾、阻礙效能檢查和調查取證的;
3、對效能檢查人員有欺騙、謾罵、侮辱、威脅等行為的。
4、查實后拒不認錯的;
5、其他應予以從重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副股級(包括副股)以上中層干部一律予以免職,三年內不予提拔任用,副股級以下工作人員予以1-3個月待崗,待崗期間取消一切工資福利待遇,僅發給生活費800元;待崗期滿后一年內若違反“效能禁令”被各級效能監察部門查實的,一律予以辭退。
第八條干部職工違反“效能禁令”,對所在科室科室長、分管領導及單位主要領導一律追究領導責任。被本局明查暗訪發現的,扣除該科室科室長、分管領導及單位主要領導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10%;被縣級查處的,扣除該科室科室長、分管領導及單位主要領導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20%;被市級及市級以上查實的,扣除科室科室長、分管領導及單位主要領導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50%。
科室、單位一年內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違反“效能禁令”被查處的,除按規定扣除該科室、單位負責人縣定年終一次性考核獎外,并可視情予以調離工作崗位、責令離崗培訓,建議引咎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措施。
第九條干部職工受到效能監察責任追究的,一律取消其當年度的各項評優評先資格;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處理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再次違反“效能禁令”被責任追究的,當年度考核一律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第十條各科室、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效能禁令”的責任追究情況,與該科室、單位當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掛鉤。
被本局明查暗訪查處的,該科室、單位在年度考核中每人次扣20分;被縣級及以上查處的,該科室、單位在年度考核中每人次扣30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效能督查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