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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塑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市貌,為打造旅游城市、創建省級文明縣城做出積極貢獻,按照《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文件精神,對縣城店招店牌管理制定以下規定。
一、縣城店招店牌制作標準
(一)結構骨架制作標準。1、結構骨架應為永久性鋼骨架,用材應為角鋼、方鋼焊接制作,用膨脹螺栓固定安裝。2、豎式焊接間隔密度為0.6—0.8米,橫式焊接密度為三排兩空。3、骨架高度應在1.2—1.5米之間;厚度為琉璃瓦厚度加3—5厘米(無琉璃瓦的則為50—60厘米);長度應與經營單位門面長度相一致。
(二)基礎面板、面板邊條、頂板(防水板)材質及制作要求。1、面板、邊條、頂板(防水板)材質要求。(1)基礎面板(范圍包括正面、側面、底面)使用材質:品名—生態木,型號—大長城,可選顏色—紅、米黃、乳白、銀灰、暗黃等。(2)面板包邊:同色或異色生態木壓型包邊。(3)招牌頂板:壓型彩鋼瓦(防水板),白色或海藍色。2、制作要求。(1)彩鋼板與鋼骨架連接應用防水彩鋼螺栓安裝。(2)面板正面、側面、底面與鋼骨架應用防銹鉚釘鉚固。(3)同色或異色邊條應用防銹鉚釘鉚固。
(三)廣告區域部分版面比例設置。廣告區域部分版面可自由設計,但內容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不能與整街風貌有較大沖突或明顯差異。廣告區域版面高度不能超過整個戶外基礎面板版面的2/3。
(四)廣告區域部分廣告制作形式。1、整體吸塑燈箱(內置光源,適用于夜晚亮燈商戶)。2、內發光吸塑字(內置光源,適用于夜晚亮燈商戶)。3、加層與基礎面板異色底板+PVC雕刻字(適用于夜晚不亮燈商戶)。4、加層與基礎面板異色底板+水晶雕刻字(適用于夜晚不亮燈商戶)。
(五)縣城建成區內一律禁止噴塑平面店招店牌。
二、縣城店招店牌設置標準
1、店招店牌安裝須平行于墻面、垂直于地面,與門楣平行;底邊距離地面不低于3米。2、店招店牌長度應與經營門面長度一致。3、不得在側面山墻上設置店招店牌。4、位于主、次干道兩側的店招店牌必須配置夜光燈源或夜光燈燈飾設施,且不得與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相近似。5、同一店鋪不得設置多個不同經營內容的招牌。6、同一幢房屋設置的店招店牌,規格尺寸須全部統一,上下底沿應對齊。7、特殊行業的店招店牌按其行業標準進行設計制作。8、縣城建成區內禁止設置豎形店招店牌。如特殊情況確需設置的,須報縣城管執法大隊和縣工商局聯合審批后方可設置。9、嚴禁利用建筑物樓頂設置店招店牌。
三、縣城店招店牌設置程序
(一)凡需在縣城規劃區內設置店招店牌,設置者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城管執法大隊提出申請,填寫《店招店牌設置申請表》。申請設置店招店牌應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1、書面申請。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3、戶外廣告的彩色效果圖和地理位置實景照片圖以及制作規格、材料、用字等說明文件。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者設置店面招牌,如為許可經營的,須提供與許可人簽訂的許可經營文件,或許可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等許可經營的相關手續。
(三)城管執法大隊應當自收到店招店牌設置申請7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2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四)申請人取得店招店牌設置許可后,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戶外廣告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2、戶外廣告所宣傳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3、戶外廣告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4、廣告地點、形式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5、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6、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7、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店招店牌應當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按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設置手續。店招店牌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本縣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在縣城設置各類帶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店招店牌,均按本規定執行。九襄鎮、富泉鄉等集鎮參照本規定執行。
五、違反本規定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城管執法大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六、本規定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