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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省木材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單位和個人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林木是指樹木和竹子。
第三條市林業局是全市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木采伐限額下達、木材采伐和流通管理及涉林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主要負責當地林木采伐及其經營利用行為的管理、指導、監督,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市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切實落實管護責任,密切配合,確保森林資源合理利用、穩步增長。
第二章采伐限額管理
第四條林木采伐實行限額采伐制度。采伐限額應按照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原則編制。
凡采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須納入采伐限額進行管理。但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商品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
第五條市林業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林木采伐限額,結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木資源實際情況,按照保護為主、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限額采伐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年度林木采伐限額,并向社會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轄區森林資源和生態公益林界定情況及生產、生活需要,堅持采伐量不大于生長量原則,向市林業局提出林木采伐數量書面申請,但不得突破年林木采伐限額總量。
第六條市林業局下達林木采伐限額時,可以預留一部分采伐指標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災害等所造成的林木損耗。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七條單位、個人采伐林木(含非林業用地造林),應當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采伐。
第八條林木采伐分為個人零星采伐、個人成片采伐、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四類。
前款所稱個人零星采伐是指采伐面積不超過1.5畝或采伐株數不超過20株;個人成片采伐是指采伐面積超過1.5畝或采伐株數超過20株。
第九條單位、個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個人零星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個人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三)單位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法人代表身份證;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5.上年度伐區采伐和更新合格證明。
(四)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5.林權流轉、承包合同或協議。
單位、個人委托他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除個人零星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權由市林業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外,其他類別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一條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個人零星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居)委會初審、林業站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二)個人成片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三)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審批單位應當嚴格審核采伐申報材料。符合發證條件且申請人按規定繳納育林基金及相關費用的,發證單位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核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市林業局和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事流程,為申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采伐作業設計。
個人零星采伐不進行作業設計,在《林木采伐申請書》載明采伐的情況。
個人成片采伐、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
第十三條個人成片采伐、單位采伐、私營業主及造林大戶成片采伐的,審批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擬采伐的林木在其所在地的村務公開欄上進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方可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生態公益林進行非撫育或非更新性質林木采伐的;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或封山育林區林木的;
(四)山林權屬不清或權屬有異議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采伐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村社和駐鄉林業人員對林木采伐過程以及采伐更新進行檢查、驗收,建立健全采伐臺賬,現場監督林木所有人(或責任人)嚴格按采伐許可證和采伐作業規程規定實施采伐,采伐完畢后填寫驗收單。
沒有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采伐面積、蓄積或出材量其中一項達到采伐證規定的,采伐單位、個人應當停止采伐。
第十七條嚴禁采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第十八條嚴禁采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珍貴樹木和市人民政府實行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因進行重點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移植的,必須依法審批。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采伐下列范圍內的林木,確需采伐的,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一)江、河、庫、渠周圍第一層山脊線內的林木;
(二)鐵路、公路沿線第一層山脊線內的林木;
(三)生長在陡坡和巖石裸露地方的林木;
(四)城市集鎮周圍的林木。
第二十條中幼齡林采伐應當以撫育間伐為主,嚴格控制皆伐,嚴禁超強度采伐。
前款所稱中幼齡林是指優勢樹種或各個樹種的平均樹齡處于較低齡級,按齡組劃分時屬于幼齡林和中齡林的林木。
第二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在采伐后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株數不得少于所采伐林木的面積、株數。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業主大戶、農戶等各種投資主體依法利用荒山荒灘、棄耕地、四旁地等宜林地營造速生豐產林、特色經果林以及珍貴景觀樹種。
第四章木材流通管理
第二十三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數量及經營規模應與本地林木資源狀況相適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十四條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在許可的范圍和地點進行木材經營加工。
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工商行政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來源、購銷、加工登記等臺賬,并妥善保存。林業、工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運輸木材,必須依法辦理木材運輸證。
辦理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供采伐證、育林基金票據、驗收單等證明木材合法來源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嚴格控制活立木運出市境外銷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伐(采挖)、毀壞珍貴樹木,違法經營加工、運輸木材,買賣、偽造證件以及限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成活率、保存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林業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林業等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采伐限額指標,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違法發放采伐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
(三)林木采伐管理混亂、伐區監管不力,導致轄區內發生破壞森林資源重大和特大案件的;
(四)其他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