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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推動我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我縣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發展,根據《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省縣級水上交通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建設指導意見》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水上交通安全責任的通知》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通知如下:
一、縣人民政府職責
(一)縣人民政府按照《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縣、鄉鎮、村、船主四級責任制,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水上交通安全責任書,對鄉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二)縣人民政府實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行政領導責任制。
(三)縣交通運輸局及縣航務海事所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方針、政策和法規,提高人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四)組織實施轄區鄉鎮船舶安全目標責任制,將海事處不足工作經費、鄉鎮船舶管理站工作經費、管船員工作經費、簽單員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管船機構、人員和責任制。
(五)審批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和撤銷。
(六)組織調查處理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負責轄區內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總結、考核、表彰。每年由分管領導帶隊組織2次以上安全檢查,定期召開鄉鎮長安全工作會,及時總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部門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指揮、安排、布署、檢查和監督管理,代表縣人民政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協調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工作。建立水上安全管理相關部門聯系制度,監督水上交通重點安全隱患的整治,督查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管船工作“四落實”。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1.負責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標準、規范。
2.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和實施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3.負責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標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4.水上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海事處和航務所具體依據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轄區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做好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員考試發證、事故調查處理、航道養護、市場準入、水工管理等業務工作。
(三)水利主管部門
1.貫徹執行國家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2.負責漁業船舶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汛期向海事機構通報重大水情預報和實情信息。
3.負責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負責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庫內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門不予登記的游覽船舶)日常安全監督工作。
4.組織、指導、檢查漁業船舶及管理水庫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安全隱患排查并督促整治。
5.防汛部門負責采砂船舶汛期停采并督促船舶上岸停放工作。
(四)園林主管部門
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公園及風景園林水域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門不予登記的游覽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工作,督促船主或經營人完善管理制度,檢查制度落實情況,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五)旅游主管部門
旅游主管部門主管風景旅游區水域內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門不予登記的游覽船舶)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維護工作,督促船主或經營人完善管理制度,檢查制度落實情況,督促整改隱患。
(六)公安部門
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妨礙、破壞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鄉(鎮)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
1.鄉(鎮)人民政府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政府一把手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協助主要領導具體負責處理日常安全工作,負第二領導責任,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二責任人;管船員為第三責任人。
2.負責組織建立管船站,對管船員進行選拔、聘任、考評、獎懲等管理工作。凡擁有20艘及以上或1500總噸以上船舶的鄉鎮(含水庫管理部門)應配備專職管船員1人,20艘以下的配兼職管船員1人。
3.負責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鄉(鎮)、村(社區)、船主三級安全工作管理責任體系,逐級簽訂水上交通安全責任書,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具體的領導、管船員和船主頭上。鄉鎮每月檢查一次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逗硬獎懲。
4.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定時召開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會議,及時研究、布置、檢查、總結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到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責任落實,定期開展船主(業主)培訓。
5.負責鄉(鎮)渡口渡運安全管理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職責、定專人管理的渡口“五定”工作。
6.負責組織鄉(鎮)有關部門定期對本鄉(鎮)的各類船舶進行整頓和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逐條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7.本轄區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8.負責自用船的登記及年檢和日均人流量在300人以上渡口的船舶簽單發航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管船站的工作職責:
1.負責向本轄區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以及船員宣傳國家交通安全法令和規章、制度;做好對船員經常性的安全知識和遵章守紀的教育。
2.督促本轄區內從事營運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到海事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航行簽證薄》等證件;按國家規定繳納稅費和投保船舶法定保險并按照海事機構的規定配齊合格的持證技術船員,做到“船名牌”、“載重線”、“船籍港”等標識的完整清晰。
3.負責本轄區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落實鄉(鎮)渡運“五定”工作,制定轄區內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安全現場檢查(專職管船員每月不少于15天,兼職每月不少于10天),節假日、逢場天和重大集會需派員在現場維護渡運秩序,制止糾正超載等違章行為。
4.組織本轄區船舶的船主、船員參加海事機構組織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和考試。辦理申請考試船員的資歷審查并簽注意見。
5.負責協調解決本轄區船舶存在的事故隱患問題。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海事機構報告并趕赴現場,維護出事現場秩序,協助海事機構調查處理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
6.負責本鄉鎮管船制度的基礎資料、臺帳的健全,在鄉鎮安全辦指導下開展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海事機構書面匯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鄉(鎮)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鄉(鎮)長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抓好管理站的建設,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3.組織對管船員、簽單員的選拔、考核、應聘工作。
4.落實管船站、管船員、簽單員的工作經費。
5.組織對管船站工作進行考核。
6.督促、協調、落實對重大水上交通隱患的整改落實。
(四)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船主、船員、群眾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每季度組織管船站對轄區內船主、經營人、船員進行一次安全培訓。
2.適時組織管船站開展轄區水上交通安全檢查,每季度組織對轄區水上交通安全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3.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例會。
4.在“五一”、“十一”、“春運”、汛期和大霧等惡劣天氣時組織安排管船員加強現場檢查和維護秩序。
5.督促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
6.負責主持協調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事宜。
7.檢查管船站盡職履責情況,對管船站進行考核。
8.負責每年督促村、船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定期檢查責任落實情況。
(五)管船員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水上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增強船員、船主守法自律,群眾懂法自保的意識。
2.建立健全鄉鎮船舶管理基礎臺帳。
3.督促本轄區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到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檢驗證書》、《國籍證書》、《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定期簽證薄》等證件,按法律法規配齊持證技術船員,做到“船名牌”、“載重線”、“船籍港”等標志完整醒目。
4.負責本轄區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落實鄉鎮渡運“五定”工作,按照轄區內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加強現場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節假日、逢場天和重大集會需在現場維護渡運秩序,制止糾正超載等違章行為。
5.組織本轄區船舶的船主和經營人、船員參加海事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
6.跟蹤督促整改海事機構、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檢查出的水上交通安全隱患。
(六)簽單員工作職責
1.認真學習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
2.全面熟知簽單發航船的船舶名稱、噸位、功率,核定準載人(車)數、航行區域、救生衣(圈)、滅火器的數量,應配備的有效持證技術船員的數量、等級、航線,救生衣(圈)、滅火器齊全有效及放置是否適當,船舶是否適航,船員是否適任。
3.認真做好每艘船每航次所載人(車)數記載,未經簽單或船舶超載超員的船舶,不得發航。
4.負責現場監控,維護航行秩序,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制止。如有重大違法行為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5.負責對所簽單發航船舶汛期減員、減載、停渡等規定進行監督。
(七)村委會主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村的群眾宣傳貫徹水上交通法律法規,經常組織村民學習水上交通安全知識。
2.負責對本村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進行經常性教育,組織安全知識學習,了解掌握轄區內各類船舶的基本情況和設備設施配備情況。
3.負責落實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整改上級部門檢查出的問題。
4.在汛期負責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把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安全地帶,并檢查船舶的纜繩樁的牢固情況,監督渡口船在水位達到封渡線時停渡。
5.負責對本村的船舶、船員、渡口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協助海事機構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6.協助海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各有關部門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由縣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對有關單位落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安委會加強日常督查,并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納入相關單位年終目標考核;按照“部門依法監管,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形成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的鄉鎮政府、交通、水務、公安等部門和群眾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對不履行職責或監管不力的職能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機制
縣級相關部門按職責要求應加強對水上從業人員上崗前和任職前安全教育培訓、專業安全法規教育培訓,對違法船員、船主采取強制培訓。縣海事處將在縣人民政府組織下對鄉(鎮)分管領導、管船員、簽單員每年進行1-2次培訓。各鄉(鎮)對轄區內船主、船員、水運企業要進行二次培訓,開展安全宣傳“五進”教育活動,把水上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到渡口(碼頭)、船舶、村社、機關單位、學校,使學生、村民、船員、從業人員、乘船人員受到安全教育,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