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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改進機關作風,提高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組織管理辦法》和《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就縣政府常務會議組織管理提出如下暫行辦法。
一、主要任務
(一)傳達中、省、市等上級機關的重要部署及縣委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市政府審定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三)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和的命令、規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的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縣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獎懲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各鎮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它事項。
下列情況,一般不列入常務會議議題:
一是凡屬分管縣長職權范圍內可決定的事項,由分管縣長研究決定。
二是市上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如果貫徹措施可在分管職權范圍內解決的,分管縣長在一周內組織貫徹落實。
三是凡涉及機構、編制問題,由議題申報單位通過縣編辦提交縣編委會研究決定。
四是凡涉及經費安排,按財政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二、參會范圍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咨詢員、縣長助理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
縣發改局、經貿局、財政局、人社局、監察局,縣政府經濟研究室、督查室、法制辦為縣政府常務會議固定列席單位。
根據需要,安排與議題關系密切的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各1名領導,縣總工會主席、縣編辦主任和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2名列席會議。
涉及法律法規等敏感問題的議題,可安排縣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并提供法律咨詢。
三、工作程序
(一)議題辦理
1.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鎮政府需要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事項,應及時報送縣政府分管領導,由分管副縣長根據議題涉及內容,責成議題申報單位充分征求相關部門、鎮政府的意見。涉及法律法規的事項應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2.部門之間意見有分歧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協調,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后,再提交常務會議研究。
3.經協調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的議題,由議題申報單位從經研室領取《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審批單》,認真填寫后,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簽。
4.審定后的議題,及時送縣政府經濟研究室進行整理匯總。
5.議題送交縣政府經濟研究室后,如提請縣政府研究的事項有重大原則性變動的,議題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縣政府經濟研究室,并重新按程序報批。
(二)會議通知
1.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視議題安排半天或一天。
2.政府辦公室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重要程度、時間順序提出縣政府常務會議安排意見,擬定《縣政府常務會議通知》,按程序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定。除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或緊急事項外,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未按時限報送匯報材料的議題,縣政府分管領導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到會的議題,原則上暫緩安排上會。
3.《縣政府常務會議通知》經縣長審定后,政府辦政辦科及時印制,交縣政府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各參會單位簽字領取;同時,將書面通知送縣長、副縣長、咨詢員、縣長助理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相關科室主要負責同志。
4.政府辦政辦科提前做好會議室的準備工作。根據會議要求,及時整理布置會議室,檢查燈光、投影儀、空調等設備,保證會議室整潔美觀和各種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匯報材料
1.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報文部門或單位要及時準備議題匯報材料。內容包括該議題的背景或緣由、主要內容、需解決或審定的重點問題、政策依據或可資借鑒的經驗、相關部門的意見、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必須附上縣政府法制辦的審核意見。
2.專題匯報材料格式,一般應分為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匯報材料要簡明扼要,字數控制在3000以內。
3.對提交會議審定的規范性文件,應按照上述要求擬寫起草說明,在會議上重點匯報,正文作為起草說明的附件在會議上印發。
4.縣政府辦公室政辦科根據會議通知所確定參會人員數量,通知相關部門印制和報送議題材料,并在會前將全套會議材料分送出席會議的領導同志;列席單位的會議材料在會上分發。
(四)會務組織
1.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具體由政辦科承辦。會務人員于會前30分鐘到達會場,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每次會議由政辦科確定專人負責會議簽到、材料分發和兩議題之間的銜接工作。
3.由經研室會務人員全程記錄。會務人員會前應仔細閱讀材料,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確保會議記錄完整、準確。
4.政辦科安排音像、設施管理人員和服務員,全程做好會務服務工作。
5.妥善保管會議討論文件。每次會后,會務人員要及時收回所有會議文件統一銷毀。
(五)會議紀律
1.請假制度。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必須是各鎮政府、縣政府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不能按時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須及時向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履行請假手續,由縣政府辦公室政辦科匯總后向辦公室主任和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2.會場秩序。參會人員要遵守會場紀律,關閉手機,不在會場吸煙。辦公室工作人員遇緊急重要事項需向縣政府領導匯報時,應由會務人員將材料轉交領導同志閱處。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如有緊急重要事項需找與會人員的,須與會務人員聯系,到候會室商談。
(六)信息公開
會議信息公開按《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執行。
(七)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1.會務人員會后要及時整理會議紀錄并根據會議精神起草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必須完整反映會議決定事項,力求領會準確、觀點鮮明、層次清楚、文字簡潔。會議紀要經分管副主任審核,按程序報辦公室主任、常務副縣長、縣長審定后印制,并按照發送范圍及時發送。會議紀要從起草到印發一般不超過一周時間。
2.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議題承辦部門和各相關部門、鎮政府要認真辦理、堅決執行,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請示報告市政府和縣委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緊急事項按縣政府領導要求的時限辦結;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縣政府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要做好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每季度將議題辦理情況匯總整理,通過《督查》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