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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和《*市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區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市園林綠地、樹木)的防火工作。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森林火災的撲救,堅持專業隊伍與群眾相結合,軍警民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
鎮(街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和林區各單位對其管理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負有直接責任。
第五條區、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區*、消防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條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為森林特別防火期。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區、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掌握火情動態,切實做好預防和撲救的準備
工作。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和林地周邊200米以內從事下列非生產性用火:
(一)燒烤食物;
(二)燃燒香燭、錢紙等祭祀物品;
(三)亂丟煙頭、火種;
(四)燃燒稻草、垃圾;
(五)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第八條森林特別防火期內,確需在林區進行燒田埂草、燒灰積肥、煉山造林種果、燒草開墾等生產性用火的,必須經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批準;進行開礦作業、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必須經區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
第九條經批準在林區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用火前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用火。作業人員作業結束,經檢查確認無余火后,方能撤離現場。
第十條在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野外火源管制,禁止帶火種進山和一切野外用火。在清明、冬至等節日前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業、*等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戒嚴通告;組織森林防火檢查人員對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檢查,禁止攜帶火種及引火物品。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森林集中連片、面積大、視野開闊的地方,設立森林防火瞭望哨,開設防火線,當地林業部門要配合協助營造生物防火林帶以及加強其他森林
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每年9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區、鎮(街道)森林防火部門應當組織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應當進行森林防火的宣傳報道,教育部門應對學生進行森林防火知識教育,老弱病殘人員、中小學生不得參加撲火。
第十三條林地較多、防火任務重的鎮(街道),應當組建30至50人的以基干民兵、護林員、治安員為骨干的森林撲火隊。對森林撲火隊應當加強業務技術培訓,配備撲火機具、通訊器材及交通運輸工具等設備。
發生森林火情時,一般由當地鎮(街道)組織撲救,特殊情況下,各地森林撲火隊可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森林火災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森林防火責任部門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后,主要責任人或主要領導必須迅速組織人力撲救,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撲救,不得拒絕或拖延。主要責任人或主要領導必須同時到現場指揮撲救。發生在邊界的山火,毗鄰的村(居)鎮(街道)均負有撲救的責任,不得推諉、隱瞞或拖延。
撲滅森林火情后,當地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起火時間、地點、原因、損失情況,追查肇事人,并將調查情況如實書面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切實做到查清事故原因、處理有關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每年每畝林地不少于0.5元安排森林防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區人民政府可從得益于林業的水電、旅游、農業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森林防火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對森林防火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鎮(街道)所轄范圍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情的,或全年森林火災受害率未超過下達的控制指標0.25‰,沒有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由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或者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或個人,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按《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森林防火責任人或有關領導在責任區內有以下情況必須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討,視情節追究領導責任,并作出通報:每年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林地面積0.25‰;發生4次以上一般火警、火災;發生1次重大火災;造成3人以上重傷;造成1人死亡;責任人工作不力、措施不當或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發生森林火警、火災,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森林火災或不良影響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汕府〔2008〕142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辦法: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努力擴大就業規模。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以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精神為指導,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調整產業結構以及制定相關政策時,應把實現充分就業作為重要目標。大力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努力拓寬就業渠道。研究制定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勞動者積極創業并帶動就業。
(二)積極調整優化就業結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大力推進產業優化升級,以產業升級帶動就業結構優化。根據我區產業轉移的布局和需要,在產業園區中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加快發展面向農村勞動者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大力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抓好城鄉勞動力資源的培訓、開發和配置,加強企業用工宣傳引導,鼓勵企業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對企業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本地農村勞動力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企業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人員屬農村貧困戶勞動力、40歲以上和被征地農民的,同時給予崗位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參照市勞動局、財政局規定的辦法另行制訂。建立完善優秀農民工激勵機制,做好優秀農民工進城落戶工作,優化農民工隊伍結構。
(三)大力協調區域就業發展。要根據全省產業升級和轉
移規劃,按照我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實施方案,合理引導勞動力向珠三角地區轉移就業或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力爭到2012年,新增轉移本區農村勞動力6萬人,全區非農就業比重達到80%;轉移前組織技能等級培訓2萬人,年均培訓0.5萬人;培訓后考取單項職業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的比率不低于80%,就業率不低于85%,一年內穩定就業率達80%以上。
(四)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快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區勞動保障局要會同區人事局根據《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和國發〔2008〕5號文精神,研究制訂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資源整合的具體方案,組建區域性、綜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資源服務平臺,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業服務。建立信用等級評估制度,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
(五)建立科學評價體系。改革完善城鄉就業統計制度,探索建立就業景氣指標體系及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業人數、常住人口調查失業率、城鎮登記失業率、本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社會平均工資等指標,建立科學的人口與勞動就業評價體系,具體辦法參照市勞動保障局、統計局規定的辦法另行制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就業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勞動力調查和就業景氣調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強失業調控機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考慮可能給就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各種因素,抓緊研究制訂或完善本地區失業調控工作方案,加強失業預警制度建設,提高預防失業和失業調控工作水平。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工作,探索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新辦法。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就業政策
(一)落實稅收優惠。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并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本辦法所稱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按照《意見》規定的人員。
(二)落實收費減免。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國發〔2008〕5號文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落實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對登記失業人員、廣東省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按規定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就業困難人員、本地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落實職業介紹補貼。各級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經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成功為登記失業人員和本地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可向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五)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區人民政府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政策性擔保機構,探索發展民間擔保機構和同業聯保、信用擔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資擔保機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從事有發展前景的個體經營項目,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申請展期1次,展期不超過2年。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根據國發〔2008〕5號文,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經辦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本辦法下發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六)推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工作。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30%以上(或在職職工超過100人,當年新招用廣東省登記失業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按每招用一名符合條件人員給予2-3萬元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貸款額度控制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0萬。財政貼息、經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貼等按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可利用小額貸款擔?;馂閯趧用芗托∑髽I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七)建立小額貸款的可持續發展機制。區財政部門每年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擔?;鸬某掷m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鸬拇鷥斈芰Α0凑招☆~擔保貸款年度新增額的一定比例,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機構的經費補助,各級政府要積極促進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回收并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呆帳壞帳核銷機制。對于不能按時歸還就業、創業貸款的個人和企業,將記入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征信系統,按有關規定予以披露。具體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辦法執行。
(八)加大資金支持。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每年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豐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開展公共就業服務等。
(九)做好政策銜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汕府〔2006〕53號)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原有的《再就業優惠證》從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關信息轉入《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勞動者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繼續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有關稅費減免、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和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三、優化創業環境,積極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全面實施創業帶動就業工程。2008-2012年力爭
每年扶持500名城鄉勞動者經過創業培訓合格并成功創業,帶動就業2500人左右。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發揮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創業帶動就業工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大力鼓勵各類人員實現創業。要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的創業培訓工作。要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辦理工商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收費;凡與招用的本地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險種和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要鼓勵復員退役軍人創業,本區戶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出現役證明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要鼓勵青年創業,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每年組織100至200名有創業意愿和創業潛能的青年到市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創業培訓,力爭培訓合格率達90%以上,創業成功率達50%以上。對在帶動就業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本地45周歲以下的初次創業青年或二次創業青年企業家,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
(三)全面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要通過政府引導、多方投資的辦法,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閑置土地或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在2009年前各建立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創業孵化基地并形成輻射效應。要以提高勞動者素質和自主創業能力為目標,以創業孵化基地為平臺,以強化綜合服務為手段,協調相關部門兌現收費、場租、電價、小額貸款等優惠政策,做實創業培訓的后續服務工作,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人員予以重點扶持跟蹤服務,提高創業成功率。
(四)優化創業服務。要加強創業意識教育,切實轉變勞動者就業觀念,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要建立創業項目庫,積極開展和引進有市場前景、適應各類人員創業的項目,為創業者推介創業項目。要建立創業人才庫,對成功創業的學員,跟蹤了解其創業進展及運營情況,提供持續的咨詢和服務,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情況。要成立創業者聯誼會,總結交流創業成功經驗和安全,溝通創業信息,為創業者提供貼身服務。要聘請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組建創業專家輔導隊伍,向創業者提供公益性創業咨詢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創業服務公共平臺,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跟蹤扶持等服務,實現“一站式”、“一條龍”服務。
四、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
(一)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2008-2012年,力爭每年組織勞動預備制培訓、轉移就業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轉崗轉業培訓、創業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等5萬人次,到2012年底,力爭使全區技能勞動者占非農產業從業人員的比重達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重達到25%左右。要進一步實施一戶一技能計劃,對本區每年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或職業技能培訓;對35周歲以下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被征地農民開展3個月左右的單項或初級技能培訓;對農村大齡勞動力、留守婦女勞動力開展1個月左右的適應性就業技能培訓;對有創業愿望和能力的農村勞動力開展創業培訓;對在崗農民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
(二)創新職業技能培訓模式。要積極整合社會培訓資源,充分發揮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遠程教育以及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等師資力量及教學設施的優勢,切實搞好各類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力爭使大多數勞動力特別是青壯年勞動力都能掌握一兩門專業技能。要鼓勵支持民辦培訓機構的發展,發揮社會培訓機構在培訓提高勞動力技能素質的積極作用。要大力推行“訂單式”、“流動式”培訓等方式,建立起勞動力培訓與就業的銜接機制,實行培訓就業一體化。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企業用工需要,針對不同群體提供特色培訓服務,結合各個鎮(街道)的實際和產業特色,發揮當地龍頭企業在師資、場地、設備等方面的優勢,廣泛開展校企聯合。實現培訓與本地企業用工需求的緊密掛鉤。要加大智力扶貧工作力度,按照市的計劃,在做好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智力扶貧的基礎上,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城鎮戶籍貧困家庭子女免費入讀技工學校,接受1年時間的職業技能培訓,學雜費按每人每學年3500元的標準補助,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在年度預算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操作辦法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三)加強職業培訓基礎建設。要高度重視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建設,力爭在2012年前建成以維修電工、電腦操作工、服裝縫紉工、摩托維修工為主,兼顧精細化工和創業培訓等六個工種的綜合性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并在此基礎上爭取建成我區具有培養高、新、尖、精技能人才功能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力爭在五年內建成一所技工學校,招生規模達到2000人。要結合我區產業轉移園區的建設,力爭在2012年前建成一個具有示范作用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綜合基地。要充分整合優化現有職業培訓教育資源,鼓勵社會培訓機構參與技能培訓,認定一批農村勞動力培訓定點機構,建設一批農村勞動力培訓示范基地。要依托互聯網建立建設覆蓋全區城鄉的遠程職業培訓網絡,使培訓機構能打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靈活地組織職業技能培訓。
(四)進一步拓寬職業培訓資金籌措渠道。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統籌、社會資助或捐贈等多種渠道,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要繼續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粵發〔2006〕21號),將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費附加用于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含技工教育)。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訓經費,區政府可統籌其中的0.5個百分點,用于促進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均衡發展。
五、進一步完善面向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
(一)明確就業困難人員對象范圍和認定程序。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市潮南區戶籍的下列人員,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女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3、身有殘疾的人員。
4、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5、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農村富余勞動力。
7、因失去土地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符合條件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具體認定程序按市勞動保障局制訂的辦法執行。
(二)實行特殊技能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1次以上免費的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和技能鑒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在培訓期間可申請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有關部門制訂,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給予扶持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從事家庭手工業、家政服務業、農村種養業、社區服務業等形式實現創業,連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具體辦法由上級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四)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補貼,并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實現靈活就業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險種及應繳費額度給予50%的社會保險補貼。
(五)實施公益性崗位援助。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投資或扶持開發的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等公益性崗位,應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六)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與就業再就業工作聯動機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鎮)和社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推薦就業兩次的,從次月起民政部門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進一步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一)突出抓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服務。各公共
就業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制訂援助方案,實行個性化援助。建立“一對一”就業幫扶和動態管理機制,鎮(街道)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轄區“零就業家庭”的跟蹤服務,做到“出現一戶、服務一戶、扶持一戶、解困一戶”。
(二)做好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各鎮、街道要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加快發放《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特別要做好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常住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是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業和失業憑證,勞動者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在全市范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用人單位吸納勞動者就業或勞動者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等靈活方式實現就業的,要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登記失業人員應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完善就業失業統計和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定期調查、統計全社會就業與失業狀況并予以公布。
(三)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各鎮、街道要深化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和質量監管制度,制訂公共就業服務標準,統一公共就業服務程序,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手段,建立健全績效評估體系,不斷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鎮、街道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要規范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各鎮、街道和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重點向“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七、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組織全區促進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表彰活動。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事關發展全局的“民心工程”來抓,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把城鎮新增就業、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控制失業率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完善工作目標責任體系。區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落實就業工作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進就業宣傳力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積極創業、自謀職業的個人和積極吸納就業的用人單位,樹立先進典型,弘揚技能創業、技能就業精神。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四)其他事項。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本辦法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勞動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