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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況判斷
1、個別地區發生群體性事件,特別是、等方向發生動亂、暴亂,造成社會動蕩,當地經濟改革發展影響個人利益引發動蕩,造成社會不穩定。
2、敵對分子利用社會不穩定因素組織恐怖活動,策劃動亂、騷亂、甚至發動暴亂、叛亂。恐怖活動方式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采取劫持、爆破等各種手段,危害公路、鐵路等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破壞公路、鐵路交通干線。
(2)針對黨政主要領導人、社會知名人士及外籍人員制造有影響的綁架、挾持、暗殺活動,在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重點部位、公共場所制造爆炸、放火、投毒和其他危險活動。
(3)利用核材料或放射源、生化武器等進行恐怖活動。
(4)搶奪武器裝備。沖擊黨政軍機關,搶占新聞媒體、通信、交通樞紐等要害部門,破壞軍事設施,甚至發生武裝暴亂。
3、以“”為首的邪教組織在敵對勢力的唆使下,乘機在內地和邊境地區策動群眾事件,擾亂黨政機關正常工作和社會正常秩序,甚至發生暴亂。
二、鎮人民武裝部與綜治辦、派出所任務
加強對社會動態的掌握,與黨委、政府、公安、武警、國家安全局等部門建立情報互通機制,落實上級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準備工作。依據鎮黨委、政府的請求和縣人武部、政法委、公安、國家安全局指示,隨時準備指揮民兵、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干警及工作人員完成重要目標的警戒、維護社會治安、打擊恐怖分子,平息暴亂。
三、基本決心和指導原則
堅決執行上級指示充分依靠黨委、政府、民兵組織和人民群眾,堅持政治攻勢、軍事威懾和武力打擊相結合的方針,以反恐怖、反暴亂、反判亂為重點,加強防范,擇要用兵,以堅決的手段,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控制事態,穩定局勢,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根據上級指示,組織民兵參加反恐維穩任務,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指揮,密切協同:全鎮民兵參加“維穩”行動,由鎮人民武裝部統一組織,兵力的使用和主要裝備、物資的運用,以及采取軍事行動的方式、時機等,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規定請示批準。基干民兵、應急分隊參加反恐維穩,以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為主,協同行動。必要時可請示上級支援;派出所干警由公安局統一組織調動。
(二)充分準備,力爭主動:組織民兵、公安干警、司法干警及工作人員有針對性地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的思想、組織、物資等準備工作,建立協調一致的聯合情報機構,及時了解社情動態,加強預警情報搜集,提高民兵對依法維護社會穩定的認識,增強民兵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執行任務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結合實際制定及修訂完善預案,落實各項行動準備,有重點地組織民兵進行防暴訓練,熟悉任務、熟悉社情、熟悉地形,做到接到命令,能在規定時間內集結完畢,出動執行任務。
(三)把握政策,依法“維穩”:堅決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上級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政策,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行動,盡最大力量避免事態擴大,避免與不明真相群眾發生直接沖突。堅持政治攻勢與軍事威懾相結合,積極宣傳和爭取不明直相群眾,分化和孤立敵對分子。嚴格按規定使用武力,并盡可能控制使用武器的種類、數量和范圍,避免誤傷群眾。
(四)重點用兵,擇要打擊:當多個轄區同時發生較大規模動亂、暴亂時,首先要協同軍、警控制主要轄區以及交通干線,進而控制一般轄區。當非采取軍事手段不能控制局勢時,重點打擊威脅最大和最瘋狂、最頑固的,震懾一般的和脅從的,首先解決團伙滋事和集股判亂的,再肅清分散和流竄的對中心地區、要害部位和關鍵時節,集中兵力,果斷行動,力求速決。
四、行動預案
1、當我某轄區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有可能發生恐怖性事件或騷亂、動亂時,基干民兵、應急分隊要加強各類值班和值勤,并根據上級指示落實反恐維穩行動準備。
加強與軍、警部門的聯系,互通情報,加強機關和基干民兵、應急分隊值班,充分發揮綜治協管員、“鄰里守望”信息員的作用,及時上報本轄區社會穩定情況,加強民兵的思想教育,收攏人員,清理裝備,熟悉任務和行動預案,做好反恐維穩準備。
2、當局部轄區發生小規模動亂、暴亂和恐怖行動時,根據任務協助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反恐維穩。
按照上級指揮部指示,根據任務性質及用兵多少,以基干民兵為主協助公安機關、武警部隊反恐維穩,以主要建筑和交通、通信干線為重點,按屬地組織基干民兵、應急分隊護路、護廠、護礦、護校,保護重要、重點目標,維護社會秩序。
五、組織指揮
各民兵連在屬地執行任務,由鎮武裝部組織指揮,統一行動,鎮武裝部將根據上級指示要求,協助公安、武警調動使用兵員,鎮派出所由縣公安局組織調動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