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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政府專職消防員隊伍職業化建設,規范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員隊伍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經市政府批準招收的在公安消防中隊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以及在公安消防部門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務等輔助性工作和協助開展消防工作的消防文員。
第三條政府專職消防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行準軍事化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編制、招收
第四條城市普通消防站從事滅火救援專職消防隊員崗位人數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區可適當增加配備數。
第五條各縣區公安消防部門從事消防文員崗位的人數不少于10人,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區可適當增加配備數。
第六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員額編制增減,由市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市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政府專職消防員面向社會公開集中招聘,招聘時間定于每年3月份。招聘方案經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商同意后,由市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政府專職消防員招收對象為18至30周歲的社會青年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消防官兵和從事消防車駕駛的專職消防隊員招收年齡可適當放寬至35周歲。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能等級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第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符合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和《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職業健康條件。
第九條市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對招收的專職消防隊員進行不少于45天、消防文員不少于30天的崗前集中培訓。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后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經考核符合條件的授予相應等級。考核工作應在試用期滿前1個月內完成。
第三章管理
第十條市公安消防部門設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員隊伍管理、檔案管理、福利待遇、保險待遇及等級晉升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專職消防隊員實行等級戰備制和輪休制。消防文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第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檔案管理制度,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建立個人檔案。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十三條市公安消防部門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考評細則,每半年對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綜合量化考評。
第十四條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專職消防員晉升、獎懲、去留的主要依據。其中,優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
第十五條被評為優秀、良好、合格的專職消防員每季度給予績效津貼;連續兩個季度被評為優秀的發放獎勵工資;連續兩個季度考評不合格的,報市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后下崗培訓3個月,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并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專職消防隊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參加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鑒定。消防文員應當參加公安消防崗位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經費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分別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經費包括工資(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社會保障繳費、撫恤費、住房公積金、被裝費等。
第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經費應隨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年遞增。
第六章工資、保險和待遇
第二十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應高于當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保與其從事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培訓期間只享受伙食費,在試用期內發放基本工資。
第二十一條專職消防隊員從事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屬于高危險性職業,應當享受高危補貼。
第二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集體就餐,伙食費不發放給本人。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伙食標準參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隊普通消防站義務兵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著統一規定的制式服裝,供給標準參照當地公安消防部隊義務兵標準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非因公外出不得著制服。
第二十四條政府專職消防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公安消防部門應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公安消防部門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官兵相關標準為專職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余由財政部門撥付,公安消防部門繳納。標準參照當地企業繳費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公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章合同、協議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公安消防部門在試用期滿后與被錄用政府專職消防員簽訂勞動合同和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勞動合同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工作協議每兩年一簽;期滿后經本人申請,考核合格后,雙方確定是否續簽。
第二十九條專職消防員自愿解除合同關系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經單位同意后合同和協議關系終止。
第三十條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情況承擔相應責任:(一)不能履行合同、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的;(二)招收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的;(三)嚴重違反部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和規定的;(四)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者構成犯罪的;(五)連續兩個季度考評不合格,經下崗培訓后仍不合格的;(六)因身體等原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其他情形;(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合同發生糾紛,由勞動仲裁部門仲裁。
第八章相關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職消防員社會保險辦理、勞動合同依法備案、合同履行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民政部門負責參考《軍人憮恤優撫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專職消防員撫恤政策,辦理專職消防員相關撫恤手續。
第三十四條公安、房產和住房保障、教育等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專職消防員戶口遷移、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及時給予辦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起實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