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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保證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汛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及《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重點小(一)型水庫管理主體為區水利局,其余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庫管理責任主體為水庫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水庫管理及防汛安全主要責任,鎮長(主任)是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員配置。省重點小(一)型水庫設立區級水庫管理所,配備不少于5名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小(一)型水庫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3名安全管理人員;小(二)型水庫至少配備1名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章安全管理員的職責和任務
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做好水庫安全運行、設施維護、庫區用水以及庫區專用道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通過對水庫大壩等水利設施的踏勘觀測,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確保水庫安全。
1.嚴格執行上級防汛部門下達的水庫度汛方案和防汛調度命令。
2.學習防洪和水利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密切關注當地氣象預報和水雨情,掌握工程存在問題,對水庫運行情況,水雨情及工程險情做好詳細記錄并備案。
3.水庫巡查管理的范圍是水庫大壩上游水面附近區域,上、下游壩面,壩腳(含反濾層范圍),放水洞進出口部位,溢洪道兩側巖體等。巡查管理的重點包括水庫大壩的壩體、壩腳、壩肩、各類泄洪、輸水設施及其閘門,影響大壩安全的近壩區岸坡和其他與大壩安全有直接關系的建筑物和設施。水庫安全管理員要定期清理水庫內垃圾和漂浮物,清除大壩表面的樹木、灌木以及上游壩坡高度在10厘米以上的雜草,保持水庫的整潔。同時,要檢查水庫管理范圍內有否影響水庫安全和整體環境的違章設施,如大壩埋設電桿、管理范圍內違章建設、采挖砂石等,一旦發現應立即阻止并逐級報告。
4.水庫巡查管理分為日常管理與汛期巡查,其中日常管理為每年的;汛期巡查為每年的。具體要求為:每星期巡查一次,特殊情況如遇大雨大風天氣等,則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在水庫溢洪前后每天至少巡查兩次。當6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時,要在1小時內向上級防汛指揮部報告,并隨降雨強度加大而隨時報告;日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水庫超汛限水位運行時,對水庫進行24小時檢查觀測,加密向上級防汛指揮部報告水庫運行情況。每次巡查應做好詳細現場記錄,并由巡查人員簽名。如發現異常情況,除應詳細記述時間、部位、險情和繪出草圖外,必要時應測圖、攝影或錄像,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上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水利局。
第三章安全管理員的聘用、培訓及考核管理
第五條水庫安全管理員原則上聘用當地管水員或責任心強的村干部和村民,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報區水利局備案。
區水利局對安全管理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防洪和水利的法律法規、水利工程的基本知識、水庫日常管理規范、水庫可能發生險情的種類和搶險方法。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水庫管理人員上崗證,準予上崗。
第六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水庫安全管理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責任和權益。
第七條水庫安全管理員工作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平時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水利局負責。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扣發工資、辭退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員的工資發放
第八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員工資報酬及信息費標準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定和籌措。補助資金分配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九條各鎮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員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考核,區水利局負責復核,能夠勝任工作的,于每年底前到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工資報酬及信息費。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