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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紀檢組長擔任,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機關黨委、監察室負責人為成員。
第四條辦公室承擔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負責健全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牽頭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協調;協調維護、更新網站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會同有關處室起草局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策法規處承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的涉及我局信息公開工作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應訴事宜。
機關黨委負責各處室、局屬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監察室負責各處室、局屬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
各處室(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涉及本處室(單位)業務范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六條主動公開信息的范圍及責任單位:
(一)*市人事局職能,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名稱、職能、聯系電話,局領導姓名、職務、分工(責任單位:機關黨委);
(二)我市制定的有關人才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文件(責任單位:辦公室、有關處室和單位);
(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及其他面向社會公眾辦理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錄、辦理結果及責任處室(單位)、責任人員、聯系方式(責任單位:有關處室、單位);
(四)規劃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要點(責任單位: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各處室、單位);
(五)主要業務工作信息(責任單位:各處室、單位);
(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決策情況(責任單位:各處室、單位);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責任單位:辦公室、有關處室和單位);
(八)其他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責任單位:各處室、單位)。
第七條不予公開的信息范圍: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除按第七條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依申請予以提供。
第九條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范圍的信息,不得公開。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三章信息公開的形式
第十一條局機關定期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二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人事局門戶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新聞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使用*市人事局公文送審簽發單應在簽發單相應欄目標注是否向社會公開,并按公文審核程序逐級審核確認。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各處室和單位應及時在*市人事局門戶網站。
使用*市人事局以外的公文送審簽發單擬制的各類信函、專用文書等公文,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由擬辦處室和單位提出意見,經辦公室審核后在*市人事局門戶網站予以。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第八條規定向我局申請公開有關信息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在*市人事局門戶網站下載或到我局領取《*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填寫后通過當面遞交、郵寄或*市人事局門戶網站的“依申請公開”欄目向我局提交。因特殊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也可現場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向我局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評選表彰、考試成績等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并當場提交書面申請。
(二)受理。辦公室指定專人接收和定時上網查收信息公開申請,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予以登記,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回執》。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當面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三)答復。對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特殊情況經局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答復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延長答復期限應向申請人出具《延期答復告知書》。信息存在且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手續。申請人辦理繳費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按申請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信息不存在、屬于不予公開范圍和不屬于我局公開范圍的,應分別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和《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第十五條依申請公開信息過程中,已歸檔的信息由辦公室負責提供;當年尚未歸檔或業務處室(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歸檔的,由相關處室(單位)負責提供。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我局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八條我局依申請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印、刻錄、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局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監督機制。局機關黨委對局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組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監察室對責任處室(單位)給予書面告誡:
(一)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有關處室(單位)未按規定時限,影響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完整性和時效性的;
(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未能在規定時間、按規定程序向申請人提供的;
年度內被書面告誡的處室(單位),本年度考核中取消評先資格,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評為優秀;被書面告誡后仍不改正的,直接責任人員確定為不稱職。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應公開信息丟失的;
(二)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三)因未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我局被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第二十二條局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于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經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簽后予以公布。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局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