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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根據市長的提請,決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工作局局長的任免。
新的一屆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市人民政府辦主任、局長。
第三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個別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依法決定撤銷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依法決定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八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分別在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中決定市長、院長、檢察長人選。如果上述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由主任會議另行提名,經常委會會議通過,先任命為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市長、院長、檢察長。市長、院長、檢察長行使職權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市長、院長、檢察長為止。
常委會決定檢察長后,由常委會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岳陽市人大常委會和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主任職務,直到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常委會主任的提請,決定任免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撤銷委辦正、副主任的職務。
第十一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會補選駐臨湘的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的罷免個別代表。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中的人選,由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前款所列人員因代表資格終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其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職務相應終止。需要增補新的人選,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插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其所擔任的常委會職務。
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職務的,不得擔任市人大常委會的職務。如果擔任市人大常委會的職務,必須辭去或者免去擔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其所在單位機構的名稱改變而職權范圍改變的,不重新辦理任免手續;如果所在單位機構撤銷、合并以及不再作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任期內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上述情況由原提請人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換屆前,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換屆后,不重新任命。但職務另有變動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委人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在常委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岳陽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七條需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單位要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人事任免議案,寫明任免理由。人事任免案應于常委會會議召開30日前,送聯絡工作委員會,并由聯絡工作委員會組織對擬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前調查和公開告示,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前法律考試,缺考或考試不及格者,待補考及格后再予審議表決。
市人大常委召開會議七日前,提請任免單位須向主任會議介紹提名人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聯絡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匯報任前調查和法律知識考試的情況。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審議。
第十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主任會議根據調查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議案時,由提請人或提請人委托的人負責到會介紹任免人的基本情況,說明任免理由,解答有關問題。
被提請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被提請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一般應在常委會會議上作施政發言。并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二十條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選,如反映有足以影響任命的問題,可暫緩表決,由聯絡工作委員會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待問題查清后再予審議。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或撤職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人選意見不一致時,經主任會議討論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也可以暫不提請表決。
對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人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繼續推薦。在同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期內,經兩次提請任命未獲得通過的人選,不得再提請任命其同一職務。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撤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補選和罷免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以上贊成通過。
第二十二條經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由常委會在《臨湘報》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單位。需要上報備案、下達批復或通知的,由提請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凡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發給由常委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第二十三條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中,在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到職或離職,不得對外公布,本人不得以擬任職務行使職權。凡經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調動、內部調整、退休,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第二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對依法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對依法任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以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調查座談、依法質詢、聽取述職報告并組織評議以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及其選舉任免工作機構,對常委會依法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建立履職檔案,主要收集整理:任命前的座談調查情況、組織提名推薦文件、任命的討論審議意見、本人供職報告、屆內述職報告、工作匯報、評議調查材料、審議意見、整改意見、屆內經濟責任審計等等。根據需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履職檔案可作為永久檔案進行保存,或移送組織人事部門保存。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