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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局機關、法律援助處、公職所、公證處、丹霞律師所的內部管理,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局機關、法律援助處、公職所、公證處、律師所從5月1日起進行不定期的上班簽到制度,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自覺簽到。
第二條早上9時,下午3時后簽到的作遲到處理,每遲到一次扣10元;有事不能按時簽到,班子成員須經局長同意,其他工作人員必須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全年累計遲到達10次以上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條不請假或未獲準假而不上班、上班時間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批準而外出辦私事的,屬曠工。曠工1天,扣50元。曠工3次以上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取消所在部門評先資格。曠工嚴重的,按《公務員法》處理。
第四條干部、職工請假,2天以內(含2天)由主管領導審批,2天以上由局長審批,所有請假須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全年請事假累計30天以上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公休假均按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由局長審批。每年11、12月份原則上不安排休假。
第五條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有醫院門診的病休證明,凡沒有病休證明的,以曠工處理。全年請病假累計60天以上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六條局召開會議、政治學習,或統一組織開展的集體活動(如:打掃衛生、義務植樹等)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請假須經局長批準),遲到扣10元,無故不參加的,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工作人員必須隨時保持通訊暢通,無故關閉通訊工具,影響工作的,每次(半小時內無法聯系上)扣10元。一個月無故關閉通訊工具5次以上的,扣發當月的通訊費。
第八條工作人員在接待群眾辦事過程中,因服務態度不好,造成不良影響,被群眾投訴,有損我局形象的,經查實是我局工作人員的責任,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九條干部職工被縣機關效能監察工作考核組檢查到有上班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未經準假外出辦私事,打麻將等情形,造成我局被扣縣直機關績效考評分的,被查到一次的扣500元,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條各科室科長(主任、負責人)應對本科室人員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自覺遵守本辦法。經查實發現有代替他人簽到的或科室負責人在考勤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有意包庇的,取消科室當年評先資格。
第十一條對違紀人員的罰款從考勤獎、通訊費、計生獎等中扣除。
第十二條公證處、法律援助處、公職所、丹霞律師所的考勤由負責人組織。月底將考勤表報辦公室。
第十三條考勤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每月5日前公布上月的考勤情況。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其他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本辦法執行。特殊情況解釋由局班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