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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各處負責本處人員考勤,綜合處負責職工大會考勤。
(二)原則上所有人員上班報到后再出去開展工作。
(三)各處須如實考勤,弄虛作假者,扣除當事人當月崗位補貼。
(四)各處于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考勤表送交綜合處統計。
二、請假制度
(一)職工公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待總隊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休假,并交綜合處備案,假期結束后到綜合處銷假。喪假可事先請示總隊領導,回單位后再補辦有關手續。
(二)職工因執法工作需要加班,原則上在加班后第二天補休或擇日補休。
(三)職工請病假、事假和無故不上班者按以下規定執行:
1.職工因病請假,須持醫保中心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休息證明,3天以內經處領導同意,3天以上由總隊領導批準,同時將病假條交綜合處備案(特殊情況除外)。
2.凡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天,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住院除外),若在當年休假后請病假,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3.一年中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其職務(崗位)補貼從第7個月起按60%發給。
4.職工因事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1天以內經處領導同意,1天以上經總隊分管領導同意。所有人員3天以上由總隊長批準。
5.凡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5天,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請事假,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6.工作人員一個月中事假累計超過7天不足10天的,當月職務(崗位)補貼按50%發給;事假累計超過10天或曠工的,當月職務(崗位)補貼停發。
女工產假、職工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獎勵
職工加班和出全勤者,總隊可以給予適當獎勵。